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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婚约解除后,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2009]洛民终字第265号)
2007年6月29日,谭甲经媒人介绍与艾某相识,后经双方父母同意订婚。订婚期间,谭甲给艾某见面礼、定亲礼等共计10000元,另送给艾某财物若干。双方订婚后,谭甲发现艾某到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怀疑其有精神病史,提出解除婚约。艾某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主张现谭甲提出解除婚约,谭甲不应要求其退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谭甲与艾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谭甲按照习俗给付艾某彩礼,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艾某应当适当返还。艾某以谭甲有过错,是谭甲提出解除婚约就不应返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谭甲、谭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谭甲与艾某订婚后未登记结婚即解除婚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艾某适当返还彩礼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退回全部彩礼,法院认为原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适当返还的处理适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解除婚约后,男女双方并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