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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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注解

醉酒是行为人在清醒状态时不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放纵自己所致,完全是个人行为导致的辨别、控制能力下降的状态。醉酒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是因为酒精作用下其神经系统发生一定程度的暂时性紊乱所致,与精神病人发病原理完全不同。所以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仍要处罚,不能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醉酒的人由于酒精刺激而处于行为失控状态,耍酒疯、胡打乱闹,极易肇事,对其本人及他人的安全都有威胁,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醉酒的人加以约束,直至其恢复常态。

应用

26.如何判断车辆驾驶人员是否醉酒

目前鉴别车辆驾驶人员是否醉酒,主要是依靠医学鉴定手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国家标准,为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了执法借鉴标准。根据该标准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7.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哪些

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主要是指采取软布、绳索等将醉酒的人固定在椅子上、床上等措施,既要防止其继续闹事,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秩序构成威胁,也要防止其伤害自身。但这种措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械具将其束缚,必须保证其身体不受到伤害或者非人待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亲友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对醉酒的人实施保护性约束手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在醉酒的状态下作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因此,公安机关在对其实施约束时,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要注意捆绑的方式、方法和力度,绝对不能使用手铐、脚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