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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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治教育的基础本质是使人成为人

一 法治教育基础本质的依据

法治教育的基础层次本质是使人成为人。所谓使人成为人,就是使人成为他自己,成为一个不依附、有个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法治教育的其他本质以基础本质为依据,没有基础本质,没有真正的人,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和普遍本质都不存在。对法治教育本质的分析,可以从“是”什么和怎么“是”的角度分析,而最缺少为什么“是”的分析角度。因此,下面就法治教育的基础本质是使人成为人的理论来源、现实反思、教训总结三个方面分析为什么“是”。

(一)理论来源

使人成为人的教育思想在理论渊源上源于人道主义。人道主义发源于14世纪下半叶,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宗教神学的产物。人道主义者提倡思想解放,热情赞美人的尊严、歌颂人的伟大、张扬人的个性、肯定人的价值。人道主义反对用神性贬低人性。在17、18世纪,经过英国、法国等启蒙思想家的发扬光大,人道主义从伦理道德规范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历史观,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在19世纪中后期,人道主义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走向了反面,资产阶级扯下自由、平等、人权、博爱的虚假伪装,对无产阶级进行残酷的剥削、镇压,并用抽象的人性论攻击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所以,一些学者认为讲人道主义就是与社会主义制度、道路相背离,认为提倡人道主义就是反对马克思主义。其实人道主义的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世界观和历史观是有区别的,人道主义“一个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另一个是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2],可见,作为资产阶级世界观和历史观的抽象人道主义是要反对的,而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所蕴含的道德精神,确有经久不衰的魅力,对法治教育的影响是巨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人道主义也是存在的,毛泽东认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3]

(二)现实反思

法治教育把培养人作为基础的本质,是对人类发展长河中若干践踏人的惨痛教训的总结。对人的践踏,是不重视人、不关注人和不培养人的极端事件,铭记这些极端事件,有利于痛定思痛,在人类当今的各项事业中彻底凸显为了人。1914年7月28日到1918年11月11日,发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这场战争在欧、亚、非三大洲和太平洋、大西洋、地中海展开,有33个国家、15亿人卷入战争,是欧洲历史上破坏性最强的战争之一,参加的军队有6500万人,1939年9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又发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火从欧洲烧到亚洲,从大西洋烧到太平洋,有61个国家和地区、20亿以上的人口被战火烧到,造成军民共伤亡9000余万人,共计4万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4]

在国家治理中,对人同样不能蔑视。在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各种与人道主义背驰的做法不堪回首,公检法被破坏,大批领导干部被作为专政对象打到,国家主席刘少奇、贺龙元帅、彭德怀元帅、陶铸副主席被迫害致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任意剥夺和侵犯,党和国家的制度被严重破坏,等等。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有真正的法治教育可言,“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5]。可见,没有人,没有对人的起码的尊重和重视,就没有人道主义的法律和制度,也没有对人道主义的法治教育。在苏联1937年前后的“肃反”时期,“1934年参加党的十七大的1996名代表中,1108名被捕,其中不少人被杀害。在军队中被杀害的高级将领人数之多更加惊人:5名元帅有3名被杀,10名二级集团军军长(元帅)全部被杀,57名军长中50名被杀,186名师长中154名被杀,456名团长中401名被杀”[6]

这些沉痛的现实,不断勾起人们对人道主义的强烈回忆、向往和追求,无论是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极端事件,还是国家制度被严重破坏的教训,都昭示人们,人道主义被踩在脚下,人类就没有美好生活,教育人道主义也就荡然无存。法治教育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如果没有对人的尊重,没有把人放在重要地位,那么,这种活动就根本谈不上育人,只能是驯兽,结果是:离人成为人的真理越走越远。

(三)教训总结

一是“唯知识情结”的教训。把法治教育的实效当成法治知识掌握的效果,不可否认,学习法治知识是法治教育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法治知识要内化为人的素养,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把法治知识存储的多少当成法治教育活动效果的高低,就等于把人当成存储知识的容器,其错误在于,人与知识谁主、谁次的地位没有搞清楚。二是“唯法律条文情结”的教训。在法治教育活动中,法律条文至上,用法律条文取代对人的培养和关注,这种“情节”忽视了国家立法和实施法律的最终目的,用法条取代法治信仰的神圣性,其最大错误就是无善法与恶法之别,容易导致对恶法和专制之法的容忍。三是“唯指标情结”的教训。“唯指标”就是把诸如犯罪率高低、好人好事的件数、抓了多少“坏蛋”、普法成绩的合格率、学习了多少部法律、多少人参加学习法律的活动等,当成衡量法治教育效果的指标,法治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与抽象出来的各种表面指标相关,其实,脱离使人成为人的实质指标,任何指标都没有意义。四是“唯长官意志情结”。这种法治教育现象是指,什么是法治教育活动,法治教育活动怎么开展,效果怎样,一到具体的教育环境,就由上级领导、主管部门说了算。说你违法你就违法,说你不违法你就不违法,说你不违法你违法也不违法,说你违法你不违法也违法,这种上级的主观意志贯彻法治教育的始终,使法治教育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泥潭,其结果是法治教育应有的特性、价值、目的等完全丧失。

这些法治教育的教训,其共同点就是,在教育活动中只见物,不见人,法治教育活动离人越来越远,把法治教育异化为压迫人、打击人的一种可怕力量。如果对远离法治教育本质的现象不加以准确识别、研究、揭露,并引以为戒,各种肆意妄为和专制意志,将在法治和法治教育美丽外衣的遮盖下畅行无阻,不仅是教育不能使人成为人的灾难,也是国家发展的灾难。

二 法治教育基础本质的内容

(一)使人成为一个有法治素养的人

首先,要有法治道德。德是法治素养的灵魂。没有德,就不可能制定善法,也不可能用善来指导法的实施。善就是仁爱之心,就是时刻不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在学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心存善意。因此,在任何时候,要成为一个有法治素养的人,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认同中华民族的文化。

其次,掌握基本的法治知识。法治知识是人类文明的积淀,包括法律、治理、制度等各项知识;要理解人权、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秩序、发展等含义。没有基本的法治知识储备,一个人是谈不上任何法治素养的。对法治知识的掌握是法治素养的基础,必须重视这个环节。

再次,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简言之,就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思维。法治思维拒斥特权和奴役,如果一个人享有权利,那么他必然应尽义务;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尽了义务,他也必然应该享有权利;享有权利的多少与所尽义务的多少是成比例的。法治思维的其他含义,比如,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都是其基本含义权利与义务统一引申而来的。

(二)使人成为一个有法治信仰的人

法治信仰是一个人对法治的极度信任、确信。法治信仰是对法治的信任感、认同感,是对法治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7]

首先,信任法律。相信法律是人民制定出来的,也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发自内心地拥护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保证法律的实施,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实施法律,愿意牺牲自我利益、甚至生命。相信自我牺牲暂时的、短期的利益,法律终究会保障自己的长远利益。

其次,选择法律。在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法律是首选。就目前情况而言,很多人迷信的是金钱和权力,这与法律在人们生活中起的作用并不突出有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将日益突出,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

再次,遵守法律。人们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限制,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不越法律之界,不愈法律之矩。法律在人们心中有崇高的权威,把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遵守法律,同时意味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惩罚。

最后,捍卫法律。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人们敢于揭露、批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神圣性,人们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人们挺身而出,而不会袖手旁观,听任违法犯罪行为发展下去;对各种守法行为,能够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褒扬、奖励。

(三)使人成为一个有法治实践能力的人

法治实践能力是法治素养的基本本质。所谓法治实践能力就是指人们具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的技能、技巧、方法、策略,能够把崇高的法治理念化为具体的现实行为。

首先,会学法治知识。在这里“会”是方法、策略、路径的意思,既是实践能力的要求,也是实践能力发展的结果。会学,不是机械式、复制式的学习,而是懂变通和灵活运用的学习。也就是说,对法律、条文、法治基本概念、理念的学习是有方法的,要学会掌握法治精神实质的方法。具体方法,因人而异,因时而变,但是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以人为本,在学习法律、制度、治理知识时,突出理解其中蕴含的保护人民利益的精神实质,用人民的利益来解读法治,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找到具体的学习法治知识的方法,达到会学法治知识的目的。

其次,会用法治知识。会用法治知识,能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克服法律滞后性的弱点。由于现实社会千变万化,日新月异,这就需要在会用上下功夫。只有及时、准确、高效地运用法治知识,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多的法治知识如果不会用,也只能等于零;如果用错了,会起反作用,甚至阻碍社会进步,不利于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因此,要学习运用法律条文、各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技能、技巧,在实践中及时总结、反复训练、开展技能大赛,增强会用的能力。

再次,善解社情民意。社情民意是社会情况和个人意愿的简称。学法、用法,是一定社会现实的条件和情况下的学法、用法,是一定社会民意的反映。在实践中,法律和治理之策走样,往往是主观主义造成的,其原因就是对真实的社情民意不了解。所以,学法和用法首先必须了解社情民意。学什么法、怎么学,用什么法、怎么用,要对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乡情、村情有所了解,要明确实地的社会、政治、经济、道德、传统、文化、风俗等情况,才能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换言之,人民的意愿是学法、用法的关键,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在学法、用法中倾听人民的心声、接受人民的监督。

会学法治知识是前提,会用法治知识是关键,而善解社情民意则是基础,要成为一个有法治实践能力的人,这三方面的素质都不可少。

三 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的策略建构

(一)制度建构

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是教育的真谛,在于它揭示出了教育的实质,反映了客观实际。但是,对于使人成为人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于认识领域,停留在教育讨论、话语、文章,甚至号召、政策层面。如果将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的认识建章立制,就不仅仅是一般性的认识问题了,而是转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效力,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的问题;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以往,人们并没有认识到使人成为人教育本质立法的重要性,主要是受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限制,在过去,我国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起始阶段,人们的法治意识不强,不会想到将使人成为人的立法思想变为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在现阶段,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人们对良法的诉求不断增强,所以,才有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这一问题的提出。

另外,还受限于教育的发展。在过去,教育、法治教育的本质多受工具论的影响,人们想到的是教育的工具性,即服务功能,很少认识到教育对人本身的作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日益为现代社会所接受,人们才从教育使人成为真正的人方面思考教育。

在过去,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不可能进入立法视野,现代社会的进步,终于使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有了立法的可能,那么,怎样进行立法呢?

首先,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本质就是使人成为人。既可以通过制定单行的全国性法律来达成这一目的,也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来实现。比如,可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教育的本质就是使人成为人,也可以通过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来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加强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法治教育的本质是使人成为人。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因此,在执行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要结合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做出地方性立法规定,使法治教育的本质是使人成为人,化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

再次,把法律规范与其他形式的社会规范相结合。比如,与道德规范、家庭规范、社区规范、乡规民约等形式结合,不仅应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规范的实施,而且更多地依靠人们的自觉、内心确信、理想信念、社会舆论等力量来保证实施。

(二)理念建构

法治教育要使人成为人,必须更新教育理念。更新理念的过程就是理念建构的过程,什么样的理念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行为,也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效果。

比较有代表性的法治教育理念有:工具人、社会人、家庭人、人本人、个性人、制度人、新人、未来人,等等。工具人就是把人当成一种工具,法治教育的宗旨就是驯服人,让人成为一个被动的知识、技能的接受者,为他者服务;社会人就是通过法治教育促进人的社会化,培养能适应社会的人;人本人,是以人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教育的宗旨;人性人就是把人的本性、天性、个性作为法治教育的价值取向;制度人从现实社会制度的要求培养人;新人就是培养一种全新的、不同于过去时期的人;未来人,认为法治教育的要求就是为社会的未来培养人。上面这些观点是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时代的产物,有的观点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有的观点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还有的观点是正确的。

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的“成为”是一个过程。“人永远不会变成一个人,他的生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完善过程和学习过程”[8],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实现,“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成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9]。法治教育要成为的人应该是一种完整的人,这种人,对现在来讲是一种新人、未来人,即不同于现在的、旧的人。“现在,教育在历史上第一次为一个尚未存在的社会培养着新人。”[10]法治教育就是用现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教育培养未来的新人,所以,法治教育要牢牢地把握面向未来这个大方向,立足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开展教育,而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天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而我们培养的人却是未来的新人,因此,法治教育的预见性很重要。要预见未来社会可能的文明、可能的发展,特别是要预见未来社会人们美好的生活状态。

(三)行动建构

行动建构是基础本质实现的最终环节,没有行动建构,任何制度建构和理念建构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通过行动建构,才能把合理的制度和理念建构变成现实。行动,是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活动,是做、实践、行为的意思。在法治教育中,使人成为人到底应有哪些行动呢?

一是在实际生活中认真贯彻执行制度建构的内容。也就是说,制定了使人成为人的法律制度规范,还只是第一步,而最重要的一步是把这些法律制度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真正用这些规范来改造陈旧的法治教育,发挥制度在培养人方面的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化为日常的教育行为。这就需要对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的教育理念内涵加以细化、分解,变成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日常的教育行为习惯,用理念改造人、塑造人、培养人,使人更加成为人。同时,把培养未来新人发展的教育理念化为行动,需要人的自觉行动、自愿行为。

三是需要整体行动。使人成为人,固然离不开教育者的行动,同时也需要受教育者的行动,还有需要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互动。不仅需要教育部门的行动,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家庭各成员的行动。比如,司法部门的执法、立法部门的立法、宣传部门对法治教育先进理念落实过程的宣传等,都是不可少的。

四是需要有效的行动。有效行动的标准就是看法治教育使人成为人是不是成为真正的人,成为他自己,成为属于具有真人规定属性的人。如果在成人的过程中,不断受到干扰,偏离成人的方向,法治教育最终又会回到工具人的原点。当然,法治教育成人的行动,无疑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永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