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国际格局的演变与大国关系互动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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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20世纪亚太地区国际格局的演变

今天,在亚太地区的国际舞台上,美国、中国、日本都是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国。在这三国中,美国仍然是该地区唯一的超级大国,拥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最大力量。保持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坚持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不允许日本重新走上军国主义道路而引起与该地区曾遭受其侵略之苦的各国关系的持续紧张,是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的。

中国虽然已经获得了巨大发展,但还不具有全面而足够的力量取代美国在该地区的地位,也没有这种打算。中国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和平、安定的外部环境。中、美两国在维护二战后亚太地区的基本国际秩序及和平与稳定方面有共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两国也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既竞争又合作的经济关系。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日本,但是从人均GDP和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来说,中国与日本仍相差很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冷战的环境中,美国通过《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保条约》扶植日本,使日本成为对付中国并间接对付苏联的前哨阵地;但日本也因此成为一个在军事上依附于美国的国家,直到今天也没有改变这种依附地位。美国在中日钓鱼岛争端升级并存在发生战争的巨大风险时所做出的《美日安保条约》第5项适用于钓鱼岛的表态,既有针对中国可能动武的一面,也进一步强化了日本对美国的依附地位。还应该看到,战后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已经被改造成一个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国家,应当相信多数日本民众尽管不一定都对中国友好,但也并不希望日本回到军国主义的状态甚至对外发动战争,而且在中日经济关系中,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日本是中国最大的进口对象国,经济联系十分密切。

从亚太地区的这种基本国际格局出发,作为GDP位居世界前三的美、中、日三国,应该成为推动亚太地区和平与发展、合作与共赢的正能量。

〔原刊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1902年1月30日,英国和日本为共同抑制俄国在远东的扩张签订的军事攻守同盟条约,曾于1905年、1911年两度续订。

[3] “二十一条”共5号21款,原文见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卷,原书房,1978,第382~384页。本文中所引日文资料,仅书名用日文原文,其余中译,不另注。

[4]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布尔什维克党即提出《和平法令》,要求立即缔结“不割地(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迫合并别的民族——引者)不赔款”的和平条约,并向所有交战国提出休战建议,宣布俄国退出战争。这使协约国十分担心。1918年1月3日,威尔逊对卸任的英国大使赖斯爵士(Sir Rice)说:“布尔什维克向世界各国发出了一个呼吁(按:威尔逊指的是1917年12月30日苏俄外交人民委员会的《告协约国各国人民和政府书》,这封呼吁书的日期在西方著作中为12月29日——引者),它在意大利肯定发生了影响,在英国和法国可能也发生了影响……在美国,活跃的鼓动正在进行。对它的成效如何做出明确的判断还为时尚早。但是如果布尔什维克的呼吁继续得不到回应,如果丝毫也不去抵制它,那么它的影响就会扩大和加强起来,这是十分明显的。”英国外交大臣巴尔福(A.J.Balfour)也持同样看法,他在1918年1月5日给豪斯上校的电报中说:“鉴于布尔什维克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呼吁,如果总统亲自发表一份声明,阐述他自己的看法,这可能是一个吸引人的方针。”分见G.F.Kennan,Russia Leaves the Wa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p.249;Charles Seymour ed.,The Intimate Papers of Colonel House,Vol.3,Boston,New York: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28,p.340。

[5] 在“十四点原则”中,美国主张只对比利时和法国的东北部进行赔偿,理由是德国侵犯了比利时的中立并给法国东北部造成损失。更具体的内容见齐世荣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现代部分》第1分册(修订版),商务印书馆,1998,第3~12页。

[6] 威尔逊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点、第2点、第3点和第14点,也就是说,美国可以运用它的经济力量,通过国联对重大的国际问题进行干预、仲裁,以控制国际局势。在这四点中,又以国联最为重要。参见王晓德《梦想与现实——威尔逊“理想主义”外交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231~233页。

[7]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中华书局,2013,第144页。需要说明的是,《顾维钧回忆录》13卷中译本曾于1983~1994年由中华书局出版,2013年6月,中华书局将原有内容全部重新排版,订正原书错讹,增加照片,整套全新面世,故本文以新版本为引文的根据。

[8]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153~156页。

[9] 陈独秀为《每周评论》撰写的发刊词,见胡明编选《陈独秀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第71页。

[10] 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后,袁世凯政府以向国际社会泄露内容并拖延谈判等办法,希望迫使日本让步,但在当时欧战正酣的情况下,效果不大。最终在5月7日,日本向中国提出了删去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的最后通牒,并对其陆海军下达了准备作战的命令。在此情况下,袁世凯政府接受了最后通牒,并于5月25日与日本签订了《关于山东之条约》等条约和换文,包括7章条约2件,换文13件。关于“二十一条”要求,参见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册,三联书店,1980,第74~76页;关于条约和换文,见该书第261~273页。

[11] 1918年9月24日,日本外相后藤新平向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发出照会,提出:胶济铁路沿线日军,除一部留济南外,全部调至青岛;胶济铁路之警备由中国巡警队负责;巡警队费用由胶济路提供;巡警队本部和巡警养成所应聘用日本人;胶济铁路所属确定后归中日两国合办经营;等等。章宗祥在复照中表示:“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上列之提议,欣然同意。”参见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册,三联书店,1981,第166~167页。必须说明的是,这一换文承认了日本对山东部分地区的占领和胶济路的特权,并给了日本在巴黎和会上大做文章的借口,使中国争取收回山东的权益极为困难。后来章宗祥在五四运动时遭到痛打,也与此有关。

[12] 参见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册,第265~267页。

[13] 这一点,在英国首相劳合-乔治(Lloyd George)和会期间所写的《枫丹白露备忘录》中有明确的说明。参见David Lloyd George,The Truth about the Peace Treaties,Vol.1,London:Gollancz,1938,pp.404-416。

[14] 在巴黎和会上,英、法、美三国首脑不顾中国的反对,同意了日本的要求:山东先交与日本,再由日本交还中国。中国代表非常失望,极力要求日本和列强就日本归还山东主权的期限做出正式保证,但在《凡尔赛和约》中只有将山东权益交给日本的条款,对中国的要求只字未提。而这样做的理由竟是日本认为如果在条约上写明归还中国的期限,就是表明日本无信用,有损日本国家的体面。

[15] 《法京陆专使电》(八年五月三日,即1919年5月3日,下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近代史资料专刊·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147页。

[16] 《龚代阁与西报记者谈话》,《申报》1919年6月26日,转引自邓野《巴黎和会中国拒约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第131~146页。

[17] 〔美〕保罗·S.芮恩施:《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李抱宏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285页。

[18] 转引自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第69页。

[19] 第10条的内容是: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如遇此种侵犯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行政院应筹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

[20] William C.Widenor,Henry Cabot Lodge and the Search for a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pp.326-327;Robert James Maddox,William E.,Borah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69,p.62.

[21]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册,第355页。

[22]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01、203页。

[23] 此时已任驻英公使的顾维钧在得知要召开华盛顿会议的消息后立即致电国务院,指出这个会议“惟主要目的在远东问题,而尤以我国为远东问题之中心点,是此项会议与我国前途关系较之巴黎和会尤属重要”。《驻英顾公使电》(十年七月十六日),《近代史资料专刊·秘笈录存》,第333页。

[24]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09页。

[25] 华盛顿会议还有一个重要议题是限制海军军备问题,由于与本文主题关系不大,故略之。

[26] 十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参见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1923,第59页。

[27]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近代史资料专刊·秘笈录存》,第407页。

[28] 如日本就对此提出质疑,日本代表加藤特意在会上说明,所谓“行政完整”并不涉及过去已经许诺给各国的利益或特权。鲁特则迎合日本,对此表示同意。《美京施顾王代表电》(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近代史资料专刊·秘笈录存》,第407页。

[29] 实行“协调外交”的主要人物是1920年代曾三次出任外相的币原喜重郎,因此又被称为“币原外交”。“协调外交”的原则是:(1)主张在国际上把对英美尤其是对美国的协调作为核心,改善对美、对苏关系;(2)在对华政策上,声称不干涉中国内政,但其前提是中国的要求和行动不得“侵害”日本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所获得的“正当的条约权益”。因此“协调外交”既没有停止对华侵略,也没有排除使用武力,只是暂时避免采取穷兵黩武的侵略方式,以经济侵略暂时代替武力侵略。

[30]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页。

[31] 应当指出的是,该协定对外蒙古问题和中东铁路问题还谈不上真正解决。详细的谈判过程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315~332页。

[32] 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940~1949》下卷第1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第111~117页。

[33] 1931年为日本经济危机最严重的阶段,日本政府认为摆脱危机的出路在于把中国的“满蒙”地区变成日本独霸的海外市场,因此提出了“对满蒙问题不仅要在经济上解决,而且要在政治上解决”的行动方针。为实现这一目的,日本国内关于“满蒙”重要性的宣传骤然增多。例如,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在1931年5月就明确提出:“满蒙问题的根本解决是打开现状、稳定国民经济生活的唯一途径”;“切实拥有支那以增强国力,真正掌握东洋和平之关键,就能完成未来争霸世界的战争准备”。在这些宣传中,最富有煽动性的言论出自当时的“满铁”副总裁、众议员松冈洋右,他在1931年第59届议会上提出“满蒙”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存亡的问题,是我国的生命线”,从此这就成为日本对内对外宣传的一致口号。上述引文分见〔日〕小林龙夫等《现代史资料(7):满洲事变》,みすず书房,1964,第133页;日本国际政治学会太平洋战争研究部编《太平洋戰爭への道》别卷·资料编,朝日新闻社,1963,第103、102页;松冈洋右《動し滿蒙》,东京,1931,第112页。

[34] 参见〔日〕矢部贞治《近卫文麿》,东京,1976,第606页;〔日〕堀场一雄:《支那事变戰爭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第85页。

[35] 《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原书房,1978,第401页。

[36] 近卫文麿手记《平和への努力》,东京:日本电报通信社,1940,第13页;《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第407页。

[37] 日本国际政治学会太平洋战争研究部:《太平洋戰爭への道》第4卷,第172页。

[38] 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ed.,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sFRUS),Japan:1931-1941,Vol.1,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3,p.824。

[39] E.L.Woodward and Rohan Butler ed.,Documents on British Foreign Policy 1919-1939,Ser.3,Vol.8,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55,p.393.

[40] 《顾维钧回忆录》第3分册,第340页。

[41] 关于英、美等国对日本扩张采取的绥靖政策,参见拙著《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初版,2010年再版。

[42] 全文见《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第421~424页。

[43] 全文见《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第436~437页。

[44] 全文见《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第437~438页。

[45] 参见每日新闻社《東京裁判判決——極東國際軍事裁判所判決文》,东京,1949,第193页;《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第450页。

[46] 《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第449、450页。

[47] 每日新闻社:《東京裁判判決——極東國際軍事裁判所判決文》,第133页。

[48] 分别见The Department of State,ed.,Peace and War,Washington D.C.,1943,p.666;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2编《作战经过(三)》,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1,第707页;〔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易显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1782页。

[49] 有关这个问题,笔者已在另一篇文章中做了较具体的论述,见《光明日报》2005年5月10日。

[50] 〔美〕伊利奥·罗斯福:《罗斯福见闻秘录》,李嘉译,新群出版社,1950,第49页。

[51] 参见〔美〕威廉·哈代·麦克尼尔:《国际事务概览·美国、英国和俄国,它们的合作和冲突1941~1946年》上册,叶佐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第152~154页。

[52] 〔美〕舍伍德:《罗斯福与霍普金斯——二次大战时期白宫实录》下册,福建师范大学外语系编译室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5页。

[53] FRUS,1942,China,pp.271-274.

[54]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一)》,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1,第759~760页。

[55] FRUS,1942,China,p.307.

[56] 参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三)》,第712、714页。

[57] 详细内容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卷,三联书店,1962,第1256~1260、1263~1269页。

[58] FRUS,1943,The Conference at Cairo and Tehran,p.324.

[59] FRUS,1943,The Conference at Cairo and Tehran,pp.323-325.中译文见《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第407页。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合法政府,故该条约要求日本将“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60] FRUS,1943,The Conference at Cairo and Tehran,pp.323-325.

[61] FRUS,1943,The Conference at Cairo and Tehran,p.387.

[62]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三)》,第868~870页。

[63]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三)》,第875~886页。

[64] 参见〔苏〕C.B.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第54页;《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0~391页。

[65]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2页。

[66]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8,第986页。

[67] 参见〔苏〕C.B.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1卷,第44~46、83、84、146页;《联合国宪章》第40条、第94条、第11条、第35条、第23条和第76条等。

[68]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4页。

[69] 〔苏〕萨纳柯耶夫、〔苏〕崔布列夫斯基:《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北京外国语学院俄语专业、德语专业1971届工农兵学员译,三联书店,1978,第258页。

[70] 《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第279页。

[71] 笔者认为,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中国领导人就已经对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势做出了正确判断,如果仍然以战争与革命来看待当时的国际形势,是既不可能改革也不可能开放的。

[7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