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法院时期
(一)华盛顿法学家委员会的建议
不论是在1945年的华盛顿法学家委员会所做的报告中还是在旧金山会议上,都没有政府正式提出对《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进行修改的建议。尽管如此,华盛顿法学家委员会的起草委员会还是建议将英文版本中的“作为第三方”的表述移除,而法文文本不做改变。[41]采取这一做法的原因是有人担心“作为第三方”这一措辞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误读。特别报告员也表示这个删除并不是意图对该条进行修改,这种语词的变更不会被视为是重大的问题。[42]最终,英文版本中的“作为第三方”不再出现在《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的规定中,法文和英文两个版本保持了一致。
(二)参加制度的司法实践
常设国际法院时期,并没有关于第62条参加的任何实践。唯一的温布尔顿号案也只是与第63条参加的条约解释问题有关。[43]在该案中,波兰请求参加到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诉德国的诉讼中。波兰在请求书中表示其参加根据的是《常设法院规约》第62条,但后来接受了英国建议,在口述程序中又变更为第63条。法院接受了这一变更并最终许可了波兰的参加请求。[44]
国际法院时期,参加制度一度沉寂。在国际法院成立的近30年间,一直没有国家向法院提出过参加请求。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核试验案,斐济才成为第一例根据《规约》第62条提出参加请求的国家。[45]斐济分别请求参加新西兰诉法国和澳大利亚诉法国的诉讼程序。但是后来由于案件实体的争端消失,国际法院无须对其继续审理,于是斐济的初次请求也随之失效。1981年,国际法院才首次在大陆架案(突尼斯与利比亚)中对马耳他的参加请求作出裁判。迄今为止,国际法院一共驳回了5例参加请求而许可了3例。驳回的案件分别是大陆架案(突尼斯与利比亚,马耳他请求参加)[46]、大陆架案(利比亚与马耳他,意大利请求参加)[47]、利吉丹到和西巴丹岛主权案(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菲律宾请求参加)[48]、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请求参加)。[49]许可的案件分别是陆地、岛屿和海域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请求参加)[50]、陆地和海域边界争端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请求参加)[51]和国家管辖豁免案(德国诉意大利,希腊请求参加)。[52]其中,国际法院分庭在1990年对陆地、岛屿和海域边界争端案中许可了尼加拉瓜的参加请求,这是历年来第三国根据《规约》第62条提出的参加请求第一次获得法院的认同。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分庭)也首次对管辖根据问题展开了讨论,从而正式承认了第三国以非当事国身份参加时无须与原当事国间存在管辖联系的观点。[53]在上述所有案件中,只有尼加拉瓜参加案的判决是由国际法院分庭作出,其他案件的裁判主体都是国际法院。而在所有案件中,以命令形式作出裁判的有4例,分别是对斐济参加案作出的两个命令,以及对赤道几内亚参加案和希腊参加案作出的两个命令。其他案件则均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而从国际法院成立以后提出的参加请求情况可以看出,自从尼加拉瓜成功请求参加后,虽然法院许可参加的频率仍然近乎十年许可一次,但第三国选择参加诉讼的积极性相对之前要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