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残疾人事业发展理论前沿
一、社会正义理论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是指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做出过不同的界定。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英国哲学家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等等。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发表,其中的社会正义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代表,在西方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成为讨论社会正义问题的经典之作。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强调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不是各人之间的正义,是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这种正义制度是由罗尔斯设计的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的平等和有理性的人选择的,具体表现为两个原则,也就是作为字典式排列的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只要社会按照这样的正义原则对基本结构进行安排,对各种基本善进行分配,那么它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只要具有独立的、平等道德地位的人,在按照两种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中就能获得有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基本善。这种善的公平分配不考虑人的能力或者彼此间的关系,只关注是不是符合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所体现的要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张:一个人即使不能对社会合作事业做出任何贡献,但只要因为他享有某些确定的基本的人类需要、能力、利益,或者纯粹就因为他是一个人,他就享有一种获得最小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普遍权利。这样,残疾人作为具有平等地位和尊严的人,即使是最为严重的、甚至根本无法对于社会做出任何贡献的大脑麻痹患者,也和健全人一样应当在正义的社会制度中获得两个正义原则的保护。
一方面,残疾人应当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以及依法不受任意待遇和剥夺财产的自由。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妨碍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这些歧视来自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
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对残疾人这一可能的“最少受惠者”,在各种社会基本善的分配上给予优惠性待遇,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使残疾人能够和健全人一样,有获得“所有的职务和地位”的机会和能力。这意味着国家要通过法律的特别倾斜,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给予残疾人不同于他人的一些优惠待遇,以克服由于残疾人的自身残损而造成的和健全人处于不同等竞争地位的劣势,最大程度地发挥残疾人的潜力和创造可能。
概括起来,依据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残疾人一方面是社会的平等主体,另一方面是社会的最少受惠者,具有双重身份。这样的结果就是,一方面,残疾人应当不受歧视地和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另一方面,残疾人也享有一些有利于他们充分地进入所有职务和地位的优惠措施。国家依据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来通过宪法、法律和政策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一种正当行为。[19]
二、社会权利理论
早在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权”“天赋”观念就形成了天赋人权论(也称自然权利说),并在很长时期里一直在西方思想界占据统治地位。天赋人权理论论述了人的自然权利,认为财产所有权、生命和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容侵犯。美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托马斯·杰弗逊指出,自由和平等是天赋予人的权利。他主笔起草的《独立宣言》中,系统地论述了天赋权利:“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概括地讲,天赋人权论的基本内容是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理论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学者们开始认为权利是一种资格(entitlement),这种资格帮助我们在权利的拥有者和责任者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权利的拥有者能够向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任何责任的承担者提出权利的要求。因此,“拥有权利就被赋予力量来坚持权利要求,这种要求通常比功利、社会政策,以及人的活动等其他道德或政治基础更加重要”[20]。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观念,公民权利是这样的资格:在一个政治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或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the status of citizenship)使个人有资格要求国家或社会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用各种社会带来的好处[21]。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指出,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具体说,也就是选举权;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在西方国家,公民权利经历了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以言论自由、迁徙自由为标志的民权,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投票权和政治参与为标志的政治权利,再到20世纪的社会权利的过程。马歇尔的理论不仅勾画出了近代西方国家公民权利发展变化的历史轮廓,还进一步指出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马歇尔认为,权利同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幸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本质上就是为保护人们生活的安全和幸福而被确认的。因此,权利同社会福利是紧密相连的,福利是人们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一种权利。这一理论为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带来重大变革,它把社会福利从一般的道德要求提升到了政治道德的高度,使福利脱离了慈善救济的人道关怀的局限性,变成了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
根据马歇尔的说法,社会权利包括了最起码的经济福利、完全享有社会遗产、生活在一个普遍标准的文明生存条件里等。此外还包括了国家应该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医疗药品供应、收容所和教育、养老退休金、保险收益和家庭津贴、住房等。马歇尔认为,社会权利作为一种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能够使公民由于自己的地位——隶属于共同体的一分子——而取得社会服务和各种福利保障,从而有能力参与国家共同体。作为一名公民,在被剥夺劳动能力或残疾的情况下,他或她有权利希望社会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足够的经济资源、适当的教育、相称的医疗服务,以及住宅,是一个国家保障国民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必要的条件。如果缺乏社会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无法真正落实。马歇尔认为福利国家的演进是社会权利扩展的过程。[22]
社会权利理论的产生与解读使得社会福利理论有了本质的飞跃。在这样一种理念下,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开始把享有社会福利当作自己的应有权利,不再借助于人性的同情与怜悯。可以这样说,作为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形成,从根本上区分开了现代社会福利与传统社会福利。它在维护人的基本价值尊严和社会正义、促进人的发展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3]残疾人社会福利同样是以社会权利理论为最基本、最核心的理论和价值支撑的。残疾是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与成本,不是残疾人个人的问题,应该且必然要由社会力量给予帮助和补偿。社会权利理论使残疾人拥有了政治、社会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改变了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慈善救济性质,在消除残疾人社会福利中的社会歧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发展型社会福利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期,西方福利国家经历了一个社会福利迅速扩大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繁荣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公平、社会包容和公民权利等反映人类美好愿望的价值观念逐步成为影响社会政策的重要因素,西方福利国家纷纷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减缓贫富差距的加大,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各种形式的收入保障和社会服务。残疾人群体作为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一向关注的重点,对残疾人权利的认可与福利的提供在这一时期也有了迅速的发展。许多国家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也在这一时期得以建立。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全球人口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受到了来自财政困难、制度缺陷、大量失业和新贫困问题等多方面的挑战,福利国家理论也受到诸多批判。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新右派理论逐渐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新右派推崇市场及其功能,反对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在社会福利领域,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削减标准较高的普遍性福利,转为以社会投资为导向的,以提高人们参与经济能力为目的的福利政策,以调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共同进步。这一理念被称为发展型福利(development welfare)的思想。发展型社会福利的视角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自撒切尔夫人和里根总统开始,国际社会福利制度改革都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
美国社会福利学者梅志里(J.Midgley)是发展型社会福利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即便是在西方工业化国家,高度发达的经济也没有消除贫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没有在所有的社会阶层中得到体现。社会发展的基本主张是:确保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使发展的结果惠及所有阶层。[24]梅志里理论的出发点即为寻求一种新的理念使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功能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他认为要将社会资源分配于具有生产性和以投资为导向的社会计划,由此提高社会成员的经济参与能力,进而对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这一观点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融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包容、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其核心是要让社会的所有成员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2)社会福利应以社会投资为导向,其目的是提高人们参与经济的能力。要实现经济与社会政策的整合目标,社会福利必须投资到具有促进人力资本、就业、社会资本、劳动技能,以及低成本高效益的社会项目上,并致力于消除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障碍。
(3)个人的职责、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以及国家和市场的共同作用。[25]
发展型社会福利理论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倡导“社会投资国家”和“积极福利”,认为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人力资本上投资,最好不要直接提供经济资助,用“社会投资国家”这个概念来取代“福利国家”这个概念。吉登斯认为,政府、企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个人应该成为负责任的风险承担者,所以相对于传统福利国家,社会投资国家的个人责任范围扩大。同时积极福利的福利开支是由政府与其他机构(包括企业)一起通过合作来提供。
发展型社会福利理论从投资和资产的角度提出了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新思路,它一方面顺应了当前世界范围内社会福利政策发展的基本走向,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们对社会福利性质的认识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因此,发展型社会福利理论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实践也深受这一理论的影响。无论是传统的福利国家英国,还是深受自由主义传统影响的美国,抑或是以劳动者作为福利对象的德国,都逐渐将教育、康复和就业作为残疾人福利发展的中心议题,关注对残疾人的生产性或投资取向投入,推动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立自强而非简单地实施物质救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向更广泛、更具可持续性的领域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