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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物权通则
本编概要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了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效力体现为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等。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即“债权合同加公示”的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有效法律手段。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