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将营商环境细分为包括“办理破产”在内的十大指标体系,对全球190个经济体包括“办理破产”在内的各个指标打分,进而得到营商环境总分并排名。按照2020年度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我国总得分为77.9分,排名上升到全球第31名;在这一喜闻乐见的成绩背后,“办理破产”也不再拖后腿,得分从去年的55.8分上升到62.1分,排名从去年的第61位上升到第51位。在国际范围内横向比较,我国“办理破产”指标下回收率整体比较低,较之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差距不小。得分高低,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相关经济体的破产法立法。由此,未来我国如果想在“办理破产”评估中获得更高的分数、更好的排名,还需要修改相关破产法律制度,尤其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尽快落地。唯其如此,我们对营商环境评估的高度重视,才会迎来双丰收:外可以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获得高分数、好名次,内可以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受惠于破产制度的优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脚步,跨境破产应运而生,一国的破产法已不足以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全部环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处理跨国破产问题的示范性框架,为世界各地的破产法改革提供信息和协助,为各国当局和立法机关制定新的法律和条例或审查现行法律和条例是否充分时,提供一种参考工具。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示范法》,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该示范法的制定工作,中国的破产法需要与国际接轨。通过后文对破产法历史沿革的梳理,可知破产法最先适用于自然人,而后由一般破产主义取代商人破产主义,法人作为破产的主体出现,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浪潮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律制度也应呼应经济地位的变强而与时俱进。目前许多法域已将自然人破产纳入破产法律体系中,后文将详细介绍,而我国滞后立法大致会产生以下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在大陆境内向法院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外国自然人,由于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将无法得到破产法对其的救助和保护。二是被其他国家或地区宣告破产的我国自然人,其破产效力无法及于我国境内,将会产生执行、司法协助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无法衔接的问题。故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国内而言是理论与实践的呼声,更是紧跟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特殊的时代背景赋予了个人破产法特殊的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资金与人员频繁流动的时代,个人破产程序在债权的海外执行和财产的海外追索方面,具有普通执行程序所无法取代的功能和意义。首先,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法域适用个人破产法,这些地区可以启动程序更为便捷、有效的破产程序救济。我国可以通过与这些地区法律制度的衔接与承认,实现对海外财产的保护与接管,大幅度提高执行效率。其次,我国启动个人破产程序,既可以保障我国的税收优先权,也可以为债权人追索海外财产提供有力保障,提高债权保护力度。因此,我国应从保护本国利益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际标准,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启动。退一步来说,如果出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情况,我国也可加以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