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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东道国(host country)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at least as favourable as)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该原则旨在保证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间的相对平等。但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及公共健康(public health)、安全(safety)、道德(morals)、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等情况下,不予适用(即使在所约定的协定,包括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此例外未予说明)。[36]简言之,投资者在东道国内应当与其本国国民享有同等权益。国民待遇的形式,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大多一致;可参照2002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4(2)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又如《中国与新西兰FTA》第138条规定:“各方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收益或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该投资相关的活动,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待遇。”[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