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战略社会责任审计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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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一)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阶段划分

Freeman(1984)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单纯地满足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主导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企业并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也没有股东这一概念。相反,当时流行的做法是“企业办社会”。所谓企业办社会,就是企业广泛兴办与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承担起一系列社会责任,履行部分社会职能。但在这一阶段并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因此以下的讨论与阶段划分将以改革开放为起点。

本报告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历史简单划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978—2005年),兴起阶段(2006—2011年)与新阶段(2012年至今)。下面将详细说明各个阶段的划分与特点。

1.萌芽阶段(1978—2005年)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同年,中国宣布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的活动,并承认了国际劳工组织在之前颁布的14个公约。之后,我国陆续承认了11个ILO公约,并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在立法与政策方面,1992年施行的《工会法》、1994年生效的《公司法》、1995年的《劳动法》以及2002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都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意味着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不过在这一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一词仍代表着一个新鲜事物,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应不应该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在企业实践中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企业界懵懵懂懂,摸不着头脑,学术界也是争论不断。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书出版,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在中国闪亮登场。之后,学术界的研究不仅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在中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本身,并就其内涵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不是鼓励企业回退到改革开放前的“企业办社会”阶段,是不是就是要求企业参与公益行动,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还是有利于企业的绩效,这些问题在讨论中逐渐得以明晰。学术界逐渐梳理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内涵、理论渊源、实现途径等重要内容。这些讨论随着2004年以劳工标准为核心内容的SA 8000标准的出台达到了高潮。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方面,中国有许多企业走在前列。在1989年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活动中,众多企业积极参与,致力于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儿童重返校园,企业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序幕也由此拉开。2000年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此后的6年间有46家中国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全球契约”,现今加入“全球契约”计划的中国企业更是达到了500余家。“全球契约”要求其成员遵守并落实联合国关于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在参与“全球契约”的企业中,不仅有中国石化这样的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也有华为这样的民族企业,它们用实际行动来表达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决心。

2.兴起阶段(2006—2011年)

参考殷格非等(2007)的观点,本报告以2006年作为分界点,划分了一个新阶段,主要理由是2006年是国家从法律与政府两个方面积极推动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突破性一年。

首先,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生效,其中就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随后深交所与上交所接连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对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标准。自此之后,企业是否应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否需要把利益相关者纳入决策考量范围已不再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议题,企业社会责任已然从学者们的学术辩论中落实到了企业界的实践中。其次,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对国家电网公开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给予肯定。紧随其后,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便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切实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从政府层面要求中央企业起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从企业实践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6年,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由国家电网发布,自此之后各企业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为98份,2008年为169份(殷格非,于志宏,2010)。从2009年开始,证监会要求上交所3类共260余家上市公司必须随年报一起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求深交所深证100指数成分股共计100家上市公司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这样的强制要求下,2009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激增到582份。随着企业发布报告数量的增加,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估和审计引起了许多机构、学者的关注。尽管这些报告的内容、格式差异巨大,但各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估和审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从责任管理、市场、社会和环境责任四个维度来评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3.新阶段(2012年至今)

从2012年开始,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更深切地融入中国企业管理内部,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行业社会责任治理进一步加深,因此可以将2012年作为划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阶段的节点。根据殷格非在《2012——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元年》中的介绍,国资委不仅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确立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还要求从实践中推广先进、号召学习。另外,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煤炭、中国机械、中国钢铁、中国石化、中国轻工、中国纺织、中国建材、中国有色金属、中国电力以及中国矿业等11家工业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不仅要求企业自律,还要求从行业的角度建立工业协会社会责任体系。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开始连年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了行业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成为我国企业在国内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关注点,也成为企业在海外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一大挑战。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海外面临的一系列劳工纠纷、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既有损于企业声誉,影响企业的整体经济活动,也使得国外一些媒体有机会大肆渲染,引起国际社会的舆论谴责,最终破坏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因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在遵守他国法律的前提下,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从而塑造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研究

从企业自身的意识水平和关注程度看,中国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企业类型来看,外企(及中外合资企业)及大型私企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意识,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在国企中,更多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他类型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则相对较少。与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比,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报告主题、披露报告内容的主动性、报告的第三方认证上仍有较大不足。下面将从过往相关研究角度来评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审计。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主要涉及披露与否、披露内容以及披露形式等问题。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只有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交所和上交所接连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是指出公司应该关注社区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并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并未涉及具体的披露标准。深交所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股东、劳动者、供应商、客户以及环境和社会。虽然企业可以由此推论,认为企业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应当涉及以上五个方面,但法律的规定和具体要求仍不够明确。

由此看来,我国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大多停留在自愿性披露、自律性披露的道德层次上。虽然政府在强制披露和披露规范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和努力,比如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对职工信息的计量与披露加以规范,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达到责任层次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为了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践的发展情况,本报告回顾了不同时期的研究。根据李正(2007)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单独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而是在年度报告的不同部分提及,且披露的信息内容大多只涉及员工方面和企业公益活动方面,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会披露环境问题的信息。赵杨等(2011)研究了我国央企2006—2010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从整体情况和内容两大方面进行分析:整体情况包含发布数量、发布次数、行业分布、报告国别和名称;内容包括内容构成、利益相关者识别、编制依据等。该研究认为近年来央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逐年增多,行业分布愈加广泛,除个别企业外,国内报告的名称以“CSR报告”为主;从内容上看,2010年发布的66份报告已体现出较高的编制水平,报告的完整性、可读性以及现实性均有所提高,报告也逐渐体现出企业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多元目标的追求,在对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上也覆盖企业主要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参与方式、对企业的期望以及企业所做的回应等多方面;整体而言,截至2010年,央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较为成熟,但在信息完整性上的表现优于在信息质量上的表现,在组成报告的四大内容板块中,战略部分的表述最好,管理次之,绩效再次之,可信性最差,表明披露的信息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赵杨等,2011)。吴勋等(2016)进一步以资源型企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在2010—2014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数量、披露内容及披露信度展开分析,分析结果显示:第一,资源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逐年增多,说明企业愈发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但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第二,虽然信息披露的完整度较高,但披露内容的多样性仍有不足;第三,报告普遍缺乏第三方鉴证,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信度仍有待提高。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一致,有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研究也显示,我国企业在披露流程上的表现已较为成熟,但就社会责任报告的沟通质量来看,仍表现不佳(张鲜华,2013)。

虽然如此,我们仍应该看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良好。大型国有企业带头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涌现出一批发布完整独立报告的典范。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纳入其企业年报之中,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被越来越多的公司重视。

陈支武(2008)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中的观点是,要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应从四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国家应该建立强制的与资源相结合的完整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内容做出规范与要求;第二,应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实施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第三,社会各界可以增强企业披露这方面信息的压力和动力,证券交易所、民间组织等应增强对这方面因素的考察;第四,企业本身也应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赵杨等(2011)也认为,央企应通过采取独立报告的形式、建立第三方认证和审计制度、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树立非财务信息披露理念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吴勋等(2016)同样强调了实施社会和政府双向规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作用。

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趋势向好,但与国际上优秀企业相比仍有差距。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逐步成为全球的商业规则,企业只有在非营利议题上同样表现良好才能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企业的自愿披露十分重要,但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上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此外,第三方审计是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质量和可信度的有效手段(张鲜华,2013)。

2.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自2009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连续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它用4个指数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分别是责任管理指数、市场责任指数、社会责任指数与环境责任指数,全面深入地评估了中国企业的情况。该报告评选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卓越者,并对一年中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大事加以梳理和整理。《WTO经济导刊》连续10年举办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并评选优秀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企业。2017年,南方出版集团联合《新周刊》举办了2017年度企业社会责任荣誉盛典并对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嘉奖。这些都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在逐渐兴起。

但总的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仍然存在缺陷,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审计标准缺失。一套健全合理的审计标准是审计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完整的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活动水平参差不齐。既有基于会计准则审计的,也有基于SA8000等国际标准审计的,审计报告多种多样,审计结果难以进行横向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