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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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

理想的司法状态是什么呢?对此,中国先贤给出的答案就是“无刑”,司法应以实现“无刑”作为追求的目标。对此,《尚书·大禹谟》载帝舜曾对皋陶说:

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帝舜认为刑罚本身并非司法目的,刑罚是用来预防犯罪的,施用五刑的目的是为了不用五刑。《大禹谟》系《古文尚书》中的篇目,其可靠性存在问题,帝舜未必真的讲过这些话,但“刑期于无刑”系战国时期儒者赞同的思想定无疑义。《论语·子路》载,孔子曾对“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的观点大加赞赏,消除刑戮是儒家所主张仁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孔子憧憬的大同社会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礼记·礼运》)的社会,大同社会不存在犯罪,自然也就是无刑的社会。孙星衍辑录的《孔子集语》收录了《大戴礼·主言》,其记载,孔子曾对曾子讲:“昔者明主之治民有法,必别地以州之,分属而治之,然后贤民无所隐,暴民无所伏,使有司日省,如时考之,岁诱贤焉,则贤者亲,不肖者惧,使之哀鳏寡,养孤独,恤贫穷,诱孝悌,选贤举能。此七者修,则四海之内无刑民矣。”显然“四海之内无刑民”正是孔子所期许的理想社会治理状态。

与这种无刑的理想一脉相承的是,中国先贤很早就将刑罚的功能定位为教化和劝诫,《尚书·多方》云:“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从成汤到帝乙对犯罪的人使用刑罚均只是为了劝诫他们弃恶从善,促使其走上正道。囚禁罪犯,杀掉作恶多端的罪犯,是为了劝诫民众。释放那些无罪的人,也是为了劝诫民众。《尚书》作为儒家经典被历代读书人传习,特别是隋唐以来其被作为应科举考试的教材,使刑以劝善的思想历久弥新。

不仅孔子的传人均信守无刑这一司法理想,[4]更为重要的是吸取了儒家知识养分的法家也接受了无刑的说法。在法家眼中,法律是治国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凭据,据此法家自然是不会主张废除刑罚的。例如,《管子·明法解》就说:“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为了震慑人民,《管子》的作者主张保留刑罚。但儒家的无刑理想已深入人心,成为战国时期人们的共识,接受儒学教育和熏陶的法家代表性人物,在大多数时候也不得不接受无刑的说法,承认无刑这一理想在道义上的无可辩驳性。例如,慎重即云:“民积于顺,则刑罚废”,《管子·七臣七主》也出现了“故主虞而安,吏肃而严,民朴而亲,官无邪吏,朝无奸臣,下无侵争,世无刑民”的言语,而在《商君书》的《赏刑》和《定分》诸篇中均对无刑加以正面肯定。

法家与儒家均认同无刑的司法理想,但是在关于实现无刑的方法和途径上两家存在分歧。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力倡以德去刑,认为在圣人主持下长期实施道德教化即可达到去刑的目的。而法家倡导法治,力倡以刑去刑,认为只要轻罪重刑,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力度即可促使人们不敢犯罪,从而达到废除刑罚之目的。《商君书》中对以刑去刑有详尽的论述:一是公布法律,开展法律教育,让人们知悉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从而避免受到刑罚的惩罚。对此,《商君书》的作者云:“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定分》)二是实行重刑,加大刑罚的惩罚和恐吓力度,使人不敢违法犯罪。对此《商君书》的作者说:“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开塞》)“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赏刑》)“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画策》)这种以刑去刑的主张在法家文献中还见于《管子》。《管子》的作者也说:“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有刑者,其刑烦而奸多。”(《禁藏》)认为从有刑到无刑能做到法律简易而人民得到保全,相反,从无刑到有刑法律就将烦琐而恶人反会增多。

秦王嬴政完全采纳了法家的治国策略,但秦王朝的暴政很快就导致其走向末路。实践证明法家以刑去刑的办法并非良策,伴随秦王朝的灭亡,法家被钉在了耻辱柱上,其在话语上的正统地位也被取代。汉以来,高举无刑理想的重担落在了儒生们的身上,以德去刑被视为唯一正途,[5]当然事实上是“霸王道杂之”,道德教化和刑法并用。

不过中国的先贤也并非全是不顾现实的乌托邦主义者,他们高举无刑的理想,但在现实中却并不主张完全取消刑罚,他们更愿意看到的是保持刑罚的恐吓、威慑作用,而使人不愿、不敢违法犯罪,他们心目中期望的是“威厉而刑措不用”(《韩诗外传》卷三),刑措(也写作刑错,即置刑罚而不用)才是他们努力追求的现实目标。《荀子·议兵》云:“传曰:‘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刑措是在保持刑罚恐吓、威慑的前提下,不用或少用刑罚。刑措是无刑思想的现实版本,也是汉以来历代王朝有为君主们实际追求的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实现无刑之理想,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特别是儒生)用心良苦,他们发明了一个关于上古是刑措时代的叙事传统:儒家圣人治理的时代是基本不用刑罚的,即“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晋书·刑法志》)。《尚书·舜典》云:“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帝舜时期只处罚了四个罪人就实现了天下大治的目标。汉儒董仲舒的学生司马迁在其所撰写的《史记》中云:“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传曰:‘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礼书》)又云:“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周本纪》)“成康刑错”(《汉书·刑法志》)变成了一种固定的说法。对此,连汉武帝都深信不疑,并且将刑措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元光五年(前130年),汉武帝在征贤良文学的诏书中策问众儒生时云:“盖闻上古至治,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汉书·公孙弘传》)汉武帝接受了远古时代政治完善,治国不用刑罚的这套说教,后世中国的权力和知识精英也不例外。例如,青龙四年(236年),魏明帝曹叡就在诏书中说:“有虞氏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错而不用”,哀叹自己“朕从百王之末,追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三国志·魏书·明帝本纪》)。“周人刑错”已作为正确的知识被人们记忆和传承下来。

在中国历史上致力于刑措并取得突出业绩的著名事例:一是汉文帝时“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刑法志》)。二是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新唐书·刑法志》)。三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旧唐书·刑法志》),有鹊在大理狱院树上筑巢,百僚以“几至刑措”上表陈贺。这些成就都可归功于儒家德治教化学说的正面影响。例如,史家就认为汉文帝主要依仗的是儒家德治路线,称赞其云:“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断狱数百,几致刑措。”(《汉书·文帝纪》)唐代也是如此,李唐信奉儒家教义,以儒家经典为教材开科取士,其成就在事实上和话语上都不可能离开儒家的学说。

而当统治者常常把无刑、刑措不用[6]、胜残去杀[7]挂在嘴边时,囹圄空、狱空(牢狱空虚)自然也就成了其追求的现实目标。文献表明,狱空正是历代循吏追求的目标。例如,东汉时的韦义,“为广都长,甘陵、陈二县令,政甚有绩,官曹无事,牢狱空虚”(《后汉书·韦义传》)。到宋、辽、金、元朝时,狱空基本制度化了,朝廷对此十分重视,常常对实现狱空的官员进行奖励。例如,金大定七年(1167年)五月丙午,“大兴府狱空,诏锡宴劳之。凡州郡有狱空者,皆赐钱为锡宴费,大兴府锡宴钱三百贯,其余有差”(《金史·唐括安礼传》)。辽开泰五年(1016年)三月辛酉,“诸道狱空,诏进阶赐物”(《辽史·圣宗六》)。辽重熙六年(1037年)秋七月辛丑朔,辽兴宗耶律宗真“以北、南枢密院狱空,赏赉有差”(《辽史·兴宗一》)。辽清宁二年(1056年)闰三月乙巳,“南京狱空,进留守以下官”。宋真宗在做皇太子时,掌管开封府,“开封政务填委,帝留心狱讼,裁决轻重,靡不称惬,故京狱屡空,太宗屡诏嘉美”(《宋史·真宗本纪一》)。绍圣二年(1095年)春正月乙丑,“殿前司奏狱空,诏赐缗钱”(《宋史·哲宗本纪二》)。

当然狱空制度也有弊病,一是有的人弄虚作假,妄称狱空。对此,宋太宗就曾下诏规定:“妄奏狱空及隐落囚数,必加深谴,募告者赏之。”(《宋史·刑法志一》)绍兴十九年(1149年),南宋高宗曾对秦桧说:“自今有奏狱空者,当令监司验实。果妄诞,即按治,仍命御史台察之。”(《宋史·秦桧传》)二是人为追求,易致冤假错案。例如,史载政和初年,李孝寿任开封府尹,奉宸库吏吕寿盗金,被逮捕入狱后逃走,孝寿将看守兵士全部拘捕,判为故意纵逃,不负责从事的官吏以及不值班的人,也以不立即追拿论罪,一共发配去服役的有四十人,他又暗中贿赂行杖刑的人命其加重杖责,有六七人才出关就死了。徽宗知道此事后,命令让其他人全部回来,谏议大夫毛注对李孝寿进行了弹劾,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李孝寿“犹以狱空上表贺”(《宋史·李孝寿传》)。有鉴于此,政和三年(1113年)九月庚寅,徽宗下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奏狱空,其推恩支赐并罢”(《宋史·徽宗本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