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诉讼证据与博弈的信息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举证、质证是重要的一环,从我国诉讼证据的规范来看,一方面规定了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需要确定时(真伪不明的状态),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负担,即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包括举证程序、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举证,并进行证据释明,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掌握证据较多,并不能保证诉讼结果就一定满意,有时举证过多,给对方透露的信息也较多,更易面临被质证的不利因素,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相反,对于证据较少的一方来说,对诉讼风险了解甚少,因用不着顾忌后果反而掌握了主动,从而能够放手反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光给指控方挑刺,也能达到推翻指控的目的。
在各种博弈过程中,后行为方更有优势。因为他们可减少决策的盲目性,有针对性地选择合理的应对行为。但是,具有较多信息就一定有较好的结果这个结论却并不总是成立的。从诉讼角度来讲,无论是指控方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可能认为自己是最优化的决策,他自己可能认为获得的信息越多收益就越大。然而,博弈双方都千方百计地收集证据,却可能忽略了取证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忘了证据也会起到反证的不利作用。事实上正是因为能够揭示诸如“信息多反而得益少”等表面上不合常规的现象存在其根源,才使得诉讼过程中引入博弈的恰当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