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查学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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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本条对电信网络诈骗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三个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三个管辖原则相辅相成,共同厘定了本法的管辖范围。通过这三个管辖原则,一切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电诈活动均受该法管辖,确立了针对境内和境外的全面管辖。

1.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属地管辖规定于本条第1款之中。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适用本法。对于属地管辖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第一,“境内”的含义。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采用的是“领域内”的概念,一般对领域的理解比较一致,认为其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同时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但是“境内”与“领域内”不是相同的概念,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内地),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这是我国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下针对属地管辖的特殊安排。其实此处采用“境内”概念,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网络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第二,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属于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则进一步补充,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还包括: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信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5]GOIP设备[6]、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2.属人管辖

本条第1款除了规定属地管辖之外,还同时规定了属人管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均适用本国法律。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即便是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受《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采用了和《刑法》一致的“公民”概念,因此,如果是公司、企业则无法适用本条属人管辖的规定,但仍然可以针对公司、企业里面具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个人适用本法的规定进行管辖。

3.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本条第2款规定了保护管辖,即“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境外组织、个人实施诈骗活动,或者为他人实施针对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无论是否损害了国家或公民利益,都将受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管辖。虽然一般来说,境外势力帮助中国电信诈骗团伙通常会损害我国国家利益或公民利益,但不排除被公安部门发现并介入,因而诈骗行为尚未开展。

4.在理解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时需要注意的区分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两款中主体概念是存在差异的。第1款关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中采用的是“公民”,即只能是自然人。第2款中关于保护管辖的规定,采用的是“境外的组织、个人”,可见保护管辖的主体范围扩展到了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管辖范围,因此,境外的组织针对我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者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即可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