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司解散、破产法律实务
一 概述
律师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在公司解散、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作为公司解散、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公司解散、破产程序中,还是作为破产管理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努力保障破产程序的依法进行。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破产案件是指对无力偿债的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和偿还债务的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因此,企业在结算或破产过程中,应当聘请律师,由律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企业选择最适合的司法程序。
二 法律顾问提供的公司解散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为公司及股东提供公司解散相关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利。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有三种方式:一般解散、强制解散、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一般解散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情况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3.请求解散。请求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公司解散时,法律顾问可以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为股东及公司办理解散清算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2.为股东及公司办理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提前解散申请书、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根据授权办理与清算组职责相关工作;
4.协助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审批、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5.协助公司办理其他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工作;
6.代理因公司解散引起的诉讼。
三 法律顾问提供的企业破产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治理。
法律顾问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可以作为专项顾问全程参与企业破产程序,也可以代理破产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在破产程序中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受债务人委托为企业破产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4.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5.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6.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7.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二)代理破产申请
1.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2.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4.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可以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三)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法律服务
1.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列明财产交接清单。之后,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说明书或报告书。
2.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3.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4.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应着重审查破产企业财务。
5.律师应当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严格清理。
6.律师可以对以下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1)企业治理结构;
(2)股权情况;
(3)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5)破产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
(6)破产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7.律师可以清理破产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
8.律师对破产财产清理中,还可以依据破产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清理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9.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后,律师可以负责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10.编制《破产财产清算报告》。
11.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受债权人委托的法律服务
1.债权人的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及时申报登记债权,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据。
2.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无效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发现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扣划债务人款项还贷的,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回。
5.向债务人进行询问,审核债务人提起的和解整顿方案,帮助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和解整顿协议。
6.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帮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之后的7天之内提出。
7.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取回权。代理行使取回权的律师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