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灾荒赈贷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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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赈贷之源起

一、灾赈的初始印记

中国历史上的灾荒赈贷制度源于何时,是个有争议、需要严肃回答的学术问题。金融学家在追述历史时期农贷制度运行逻辑的过程中,曾将其界定为西周时期设置的“泉府”[26],该观点得到了灾荒史学者的接受、默认或盲视。但如果对泉府的信用性质、信贷业务和活动范围进行审慎的辨析,恐怕难以将其与灾荒赈贷制度或农贷制度直接关联。不过,如果对史料进行深入分析,仍可找到灾荒赈贷更早的隐约之影。

相传在神农氏时代,“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27],反映出当时商业之萌芽,但借贷关系仍未显端倪。尽管《管子》在引《神农之法》时曾曰:“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夷疏满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28]但此处的“无种者贷之新”并不能看作灾荒赈贷制度的滥觞。因为,这很可能是断句造成的假象,也即“予陈贷新”是针对“谷不登”而提出的应对之策,而非神农氏之言或其实施的救荒举措。当然,商代卜辞和青铜铭文至今未发现借贷关系的记载(更不用说官方对贫民的赈贷),也是做出这一判断的重要依据。

不过,传说时代关于王者“恤民”和“振民”的说教,折射了国家“活民”道义责任的明确和灾荒赈贷价值约束的铺垫。

最早因没有切实履行“活民”责任而遭受批评的君王是夏朝第三代王太康,因其“盘于游田,不恤民事”而被羿所逐,致使“不得反国”[29]。随后,“太康不恤下民”也就成为典型的反面道德说教素材,不断提醒着君王要切实承担起“活民”责任。夏末,夏桀因“昏乱”、“不能常其德”及“不恤下民”,导致“民之危险,若陷泥坠火,无救之者”[30]的混乱状态,后被商汤以“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31]为由而檄伐,最终国破身裂。与之对应,“上承天,下恤民”作为王者必备的职责而得到普遍认同,正因于此,商汤“竞而积粟,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使得“天下归汤若流水”[32]。至盘庚之际,商代君王一直“无不承安民而恤之”[33]。在字意上,“恤”在《周易》、《周书》、《诗经》和《礼记》等成书年代,已具有忧心、赈济和抚养之意。郑玄对“恤”的注解更为明确:“开府库振救之。”尽管这一注解并未指明“开府库”的“振救”是否包含“赈贷”,但二者的密切关系并不能完全排斥。

文字是记载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力工具。从文字发生的角度看,与彰显借贷关系较为密切的“借”、“贷”、“债”、“息”四个字,在文字演化中具有差异化的反映。其中,“借”字在金文中以“”的形式出现,但在甲骨文中却没有发现;“贷”字在篆文中才出现,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没有发现;“债”(责)字不仅在金文中出现,在甲骨文中亦有其踪影,其中,前者为“”、后者为“”。与之相比,“息”字虽在金文中以“”的形式出现,但其还未有“利息”之意,而仅表示“喘气”。由此推断,商代以前债务关系已经出现,只是“债”(责)字所反映的债务关系是否发生在官民之间,尚不能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在西周“泉府”创建之前,最能真实反映官民债务关系的史料是周武王的“分财弃责”。据载,商纣王暴戾无道,不仅不恤下民,反而大肆“藏财为府,藏粟为仓”,周武王率兵伐纣之际,“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大赉于四海”,慷商纣王之慨,将商王朝蓄积的资财和粮食散发给众人,随而“天下皆悦仁服德”。[34]关于这一事件,《吕氏春秋》指出,周武王“发巨桥之粟,赋鹿台之钱”,是着眼于“分财弃责,以振穷困”[35];《史记》同样强调了周武王“命南宫括散鹿台之钱,发钜桥之粟以赈贫弱”[36]的赈恤功能;孔安国在《尚书正义》的注疏中,也肯定了周武王“施舍己债,救乏周无”[37]的救助目的。依此,周武王无论是放弃周的债权,还是免除民众对商的债务,都表明商周交替之际官民债务关系的客观存在。如果这些债务是当时农业生产者欠下的,很可能印证了官方向农民放贷行为的实然。

二、赈贷政策的肇始

与其他部族相比,活跃于渭水流域的周族从始祖弃开始就十分重视农业,《诗经·大雅·生民》就曾系统讴歌了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的历史功绩。后稷为周族的繁衍生息和生存空间的拓展奠定了基础,并被尊奉为中华民族的农耕始祖和农神,深刻影响着中华文明的发展进程。后稷之后,“务耕种,行地宜”的公刘将周族从游牧生计状态引领到定居农耕的生业模式,“周道之兴自此始”。[38]后来,“率西水浒,至于岐下”[39]的古公亶父在占据肥沃的周原后,“贬戎狄之俗”,领导族人疏沟整地,为周族争取到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发展机遇和政治资本。至周文王之际,“遵后稷、公刘之业,则古公、公季之法”,同样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并推行“笃仁、敬老、慈少”的社会经济政策[40],拓展周族的影响范围和权力基础。

对于所有主要建基于农业剩余基础上的政权体系而言,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对农业的损害和冲击。到周文王时期,随着以周人为主体的国家政权体系的建构和独立政治实体的形塑,亟须考虑如何维护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从事农业生产的民众,并争取更大的政治支持,进而实现西周国家精心设计的政治蓝图。于是,对缺乏农本和口粮的贫困农业生产者发放优惠性的借贷,就成为一个必然的政策选择。

向农业生产者发放救助性的赈贷,在周文王时期有了明确的记载。根据《逸周书·文酌解》,早在西周灭商前,周文王经常思量的九件大事不仅包括“农人美利”,即让农民多得利益,同时还包括“发滞以正民”和“贷官以属”。关于这两条记载,历来分歧较大。其中,潘振云曰:“发滞,发仓廪也。‘正’当作‘振’,谓振乏也。贷,假也。言官属有无相通也。”陈逢衡曰:“发滞以正民,救荒也。贷官以属,分任也。”[41]据此,当时周文王已经推行了开仓赈济和放贷救助百姓的救荒措施。从赈灾政策分野的角度看,此处的“发滞以正民”应是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无偿给予。否则,“贷官以属”就没有必要与其相提并论,成为平行的国家大事。而“贷官以属”则与赈贷是相通的,具有制度上的传承性,但它们之间仍不可画等号。因为,结合周文王经常思量的第八件大事“农人美利”,“贷官以属”的惠及对象可能不包括乡野贫民,而是王畿内需要借贷的贫人。至于“贷官以属”是否像后来的泉府那样收取利息,则不得而知。

即使抛开这两条有争议的史料,周文王实施的五大政策仍然可以印证灾荒赈贷的实施。这五大政策,除“知率谋”、“武剑勇”、“工赋事”和“商行贿”之外,还包括“农假贷”。孔晁云:“假贷,振施者也”;潘振云曰:“假,借也。贷者,取物于人,出息以偿之也”;陈逢衡谓:“大农富于粟,故资之以假贷”;唐大沛又谓之为“假贷,谓粟米多,人资其借贷”。[42]与“发滞以正民”和“贷官以属”相比,“农假贷”显然更接近于后世的灾荒赈贷,因为它明确了放贷的对象,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贫民,并且具有较为明确的农业生产指向。

中国历史上的灾荒赈贷制度始于周文王时期,还有一个印证。《逸周书·大匡》载:周文王在酆地时遭遇大灾荒,不仅实施了“官考其职”、“诘退骄顽”、“食均有赋”、“开关通粮”和“祈而不宾祭”等措施,还基于“资农不败务”的基本思想,通过“赋洒其币”这种放松银根的金融政策,广散公家钱币,并通过“乡正保贷”途径,使受灾民人得到官方救助性贷款。并且,周文王还认知到灾荒赈贷的道义性及效用的周期性,并不要求积极偿还,而是要求“成年不偿,信诚匡之类,以辅殖财”[43],以救助民众并使社会财富最大程度上增殖。

由于史料信息极为有限,我们无法判定周文王时期赈贷的具体实施情况,也无法对赈贷规模、放贷标准、利息收取等做出肯定的回答。但周文王时期灾荒赈贷已经正式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应是可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