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7章 失踪

(1977年12月28日第77-1447号法律)

译者简述:法国民法上的“失踪”,原文为“absent”和“absence”,也译为“不在”,分为推定失踪和宣告失踪。两者发生的条件与引起的效果均不相同。第112条,对于推定失踪,并没有明确规定时间条件,仅仅规定“当一个人停止出现在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且无音信时”,监护法官可以应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或检察院提出的请求,确认失踪推定。此种推定产生的效果是指定代理人代理推定失踪人实施行为、管理财产。宣告失踪是在确认推定失踪的判决作出之后经过10年,或者没有此项判决时,失踪20年,应任何利益关系人或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宣告失踪判决(jugement déclaratif d'absence)自登记之日起,产生确认失踪人死亡之全部效力。被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可以重新缔结婚姻;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仍然解消。

第一节 推定失踪

(1977年12月28日第77-1447号法律)

第112条

当一个人停止出现在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且无音信时,监护法官可以应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或检察院提出的请求,确认推定失踪。

第113条

法官可以指定被推定失踪的人的一名或数名血亲或姻亲,或者在相应情况下,指定其他任何人,代理失踪的人行使权利或者实施与失踪的人有利益关系的一切行为以及管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此情况下,推定失踪的人的代理及其财产管理,除保留适用本章之规定外,受没有设置亲属会议的成年人监护所适用的各项规则约束,或者作为特别情况,并且依法官的明确决定,如果代理人是第494-1条所指的人之一,受有关家庭授权的规则约束。

第114条

在不影响赋予其他法院特别管辖权的情况下,为相同目的,在相应场合,法官可以根据财产多寡,确定每年用于家庭生活费用开支或婚姻家事负担的款项的数额。

法官确定如何处理子女的成家安置费用。

法官还专门规定如何处理财产管理所需的费用以及可能应当给予负责为推定失踪的人代理各种事务和管理财产的人的报酬。

第115条

法官得于任何时候,甚至依职权,终止由此指定的人的任务。法官亦可指定他人替换原指定的人。

第116条

(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第29-3条)如果已经向被推定失踪的人发出参与财产分割的召唤,财产分割可以自愿协商进行(原规定为“适用《民法典》第838条第l款的规定”)。

在代理人与推定失踪的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由监护法官批准,在依照第115条的规定指定的人在场时进行财产分割,即使仅为部分分割,亦同(原规定为“如果有必要,指定一名公证人,由公证人在推定失踪人的代理人在场时,或者如果原代理人本人与财产分割有关,在依照第115条的规定指定的一名替代人在场时,主持财产分割”)。所有情况下,财产分割清算的明细账目应当提交监护法官批准。

也可以依照第840条至第842条的规定由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其他任何分割均视为临时分割。

第117条

检察院特别负责关注推定失踪的人的利益;凡是与推定失踪的人有关的请求,均应听取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得依职权要求适用或者变更本编所指的措施。

第118条

如果推定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音信,应其请求,法官终止为其事务代理和财产管理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推定失踪的人收回在其失踪期间被管理或者为其利益取得的财产。

第119条

基于推定失踪且没有欺诈地正当取得的权利,在随后确认失踪人已经死亡或者经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情况下,无论最后确定的死亡日期如何,均不受影响。

第120条

以上有关推定失踪的人的事务代理和财产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因距离遥远、并非出于己愿但不能表示其意愿的人。

第121条

如果推定失踪的人或第120条所指的人此前就代理其事务与管理其财产留有某项充分的委托授权,不适用上述相同规定。

如果推定失踪的人的配偶依据夫妻财产制,尤其是依据第217条、第219条、第1426条与第1429条的规定而取得的决定的效力,能够充分保护所涉及的利益时,亦不适用以上规定。

第二节 宣告失踪

(1977年12月28日第77-1447号法律)

第122条

确认推定失踪的判决作出之后经过10年,按照第112条规定的方式,或者在进行第217条与第219条、第1426条与第1429条规定的司法程序时,应任何利益关系人或检察院提出的申请,可以由司法法院宣告失踪。

在没有确认推定失踪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停止出现且没有音信超过20年,亦可宣告失踪。

第123条

为宣告失踪之目的提出的申请(诉状)的节本,经检察院签署后,在本省内两份报纸上进行公告,或者在相应场合,在没有音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所地的两份报纸上进行公告,

受理宣告失踪申请的法院,还可以命令在其认为一切有益的场所采用其他公告措施。此种公告措施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确保执行。

第124条

经检察院签署的申请节本一经公告,请求宣告失踪的申请由共和国检察官转送法院。法院依据提交的文件、材料、当事人在何种条件下失踪以及能够解释当事人之所以没有音信的具体情节,作出审理裁判。

法院可以命令采取任何补充情况调查措施,并且如有必要,在宣告失踪的申请不是由共和国检察官提出时,法院可以规定在其认为有益的任何场所,与共和国检察官一起进行对席调查,尤其是在当事人住所地的行政区内进行调查,或者如果当事人住所与居所不在同一地点,在其最后居所地的行政区内进行调查。

第125条

在第122条第1款与第2款所指的期限届满前一年即可提出提起诉讼的诉状(申请)。宣告失踪的判决在该申请的节本公告之后至少经过一年作出。判决确认推定失踪的人在第122条所指的期间没有再出现过。

第126条

如果失踪人在判决宣告之前重新出现,或者其死亡日期在判决宣告之前得到确认,为宣告失踪而提出的诉状视为不曾提出。

第127条

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宣告失踪判决,该判决的节本按照第123条规定的方式,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告。如果判决在此期限内没有进行公告,视其不曾作出。

在判决已经产生既判事由之确定力时,应共和国检察官申请,判决的主文抄录于失踪人的住所地或其最后居所地的死亡登记簿。该项抄录事由,按宣告失踪判决作出的日期,记载于登记簿的备注栏,并且在宣告失踪的人的出生证书的备注栏内亦作出记载。

判决的登录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只能(2016年11月18日第2016-1547号法律第55条)依照第99条与第99-1条的规定获准对判决作出更正或撤销。

第128条

宣告失踪判决(jugement déclaratif d'absence)自登录之日起,产生确认失踪人死亡的全部效力。[28]

依照本编第一章的规定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而采取的措施亦告终止,但法院另有规定或者命令采取管理措施的法官另有决定时,不在此限。

失踪人的配偶可以重新缔结婚姻。

第129条

如果失踪人在宣告其失踪的判决作出之后重新出现,或者如果证明失踪人仍然活着,应共和国检察官或任何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得诉请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但是,如果利益关系人拟由他人代理进行诉讼,只能由在律师公会符合规定登记注册的律师代理。

按照第123条规定的方式立即公告撤销判决的主文。撤销判决记载于原先宣告失踪的判决的备注栏,并且在记载有该事项的任何登记簿上均作出记载。

第130条

经法院裁判确认仍然活着的失踪人,可以按照财产的现状收回其财产以及在其失踪期间本应受领的财产,收回已经被转让的财产的价金或者用属其所有的资本或收入取得的各项财产。

第131条

任何利益关系人采取欺诈方式主动挑起宣告他人失踪的,应当将其在享有失踪人的财产期间获得的收入归还经法院宣告仍然活着的失踪人,并且应当归还自其得到收入之日起计算的法定利息,且不妨碍在相应场合应当给予补充的损害赔偿。

如果欺诈行为的责任在于被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被宣告失踪的人可以诉请法院对经宣告其失踪的判决所终止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清算。

第132条

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被撤销,宣告失踪的人的婚姻仍然解消。

第133条至第142条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