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制度溯源——君主政治对商业的全面宰制
中国无疑是世界上商业兴起最早的国家之一,著名经济史学家赵冈指出:“中国的国内商业活动,不但起源极早,而且十分发达,其发达之程度与其他若干部门几乎不成比例。”[1]从古籍记载中可知,早在上古尧舜时期,中华文明尚处萌芽阶段,市场制度就已经开始建立,商品交换的领域也已相当广泛。如《周易》载:“庖牺氏没,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2]《管子》也载:“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3]在数位上古贤王中,尧就非常重视商品流通和交易活动:“故尧之治天下也……得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4]舜曾贱买贵卖,辗转贸易:“顿丘买贵,于是贩于顿丘,传虚卖贱,于是债于传虚。”[5]禹王也将商品交换作为治国安邦的大计之一:“暨稷播,奏庶艰鲜食。樊迁有无化居。丞民乃粒,万邦作义。”[6]到了商代,华夏先民们创造了商业发达、经济繁荣的社会景象,不仅平民以经商为生计,贵族也纷纷经营此道。《诗经》中载:“商邑翼翼,四方之极。”[7]《尚书》也载:“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8]
此后历朝历代,商业繁荣的记录充盈史册。《史记》中记载秦汉之后商业繁盛,百姓热衷从商的情况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9]东汉王符也写道:“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车马舆,填塞道路。”[10]隋唐鼎盛之时,商人经营遍及天南海北,大诗人元稹诗曰:“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炎州布火浣,蜀地锦织成。”到了两宋时期,商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东京梦华录》中详细记述了都城汴梁民众富庶闲适的生活:“八荒争凑,万国咸通,集四海之奇珍,皆归市易……伎巧则惊人耳目,侈奢则长人精神。”[11]明清以降,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下,民间社会空前繁荣,龚自珍对晚清时中国社会的图景描述到:“五家之堡必有肆,十家之邨必有贾,三十家之城必有商。”[12]与发达的商业长期相伴的是,从春秋时期的一代“商圣”陶朱公到清末民初的晋商巨富乔致庸,几乎历朝历代都会有数位著名商人的传记或传说在民间广为传颂甚至载入史册,他们所创造的巨额财富为世人所艳羡,史家称之为“素封”。[13]
然而令人颇为不解的是,尽管商业在中国历史上是如此的早慧而发达,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以及各派思想家们不乏对商业和商人在民众生活中“变贵贱、调余缺、度远近”等重要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尽管那些闻名遐迩的富商大贾们往往富埒王侯,纵观中国历史,“商”这一概念在整个古代社会的进程中始终讳莫如深,难登大雅之堂。自秦始皇在著名的“琅琊台刻石”中深深铭刻上了“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将重农抑商确立为基本国策之后,后世历代王朝同各种抑商制度与政策之间,似乎就有了解不开的“俄狄浦斯情结”。[14]一部中国王朝史诚可谓是一部抑商史,国家机器对商业的控制、干扰以及盘剥始终不曾中断,给商业的发展烙上了深刻的权力烙印。商人阶层同样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他们无一不在君主政治的高压之下委曲求全,始终被各类政治势力所摆布,无法充分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司马迁在《史记》中专门为商人作传之后,历代官方正史之中再难看到有关商人阶层的完整记述,即使有也只是对于个别大商人的寥寥数语,无法勾勒出商人阶层整体的历史形象。诚如费正清所说:“在中国这部历史长剧的发展中,商人阶层没有占据显要的位置。它只是一个配角——也许有几句台词——听命于帝王、官僚、外交官、将军、宣传家和党魁的摆布。”[15]
在历代王朝普遍推行的抑商制度的背后是一个至为强大的政治权力制度安排,即以专制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政治体制之下,其中虽有一些分裂动荡的时期,但是每一次分裂和动荡最后都以向大一统秩序的复归而告终,并且一统王权下的稳定时期总体上要远长于分裂动荡的时期。王国斌认为:“中华帝国的一大特点在于它有能力使帝国制度不断再生,数千年来中国不仅一直维持着统一帝国的形象,而且不断地再创统一帝国的实体。”[16]在延续两千余年的专制王朝模式中,最为核心的当属皇权的至高无上性,皇帝集全天下最为崇高尊贵之身份和压倒一切的绝对权力于一体,口含天宪,独断乾纲,是全社会的最高政治首领和实际的主宰者。在生产力低下的漫长农耕时代里,要想在如此广土众民的中华帝国保持大一统皇权的经久不辍,必须完成一整套与之匹配的制度建设。这其中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是政治层面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模式,即郡县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合的纵向垂直的官僚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保证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的绝对控制,避免地方割据势力的滋生。第二是全民思想与社会精英的控制模式,即独尊儒术和基于儒家文化的科举制度,以此实现对全体国民意识形态的大一统的同时将优秀的人才吸纳入政治体制之内,为君王所用。第三则是建立并维持小农经济为主,工商经济为辅的宏观经济模式,其中尤为突出国家权力对国计民生的整体性掌控,保障皇权对社会资源的全面彻底占有。
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和制度创新,中国古代君主政治的各项制度逻辑日臻精致和完善,而商业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时刻处于政治权力的支配之下,集中地体现出为官所有,为官所管,为官所用的特征。具体而言,其中又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在于禁榷专营与经济统制相结合,即国家垄断或控制最重要、最核心、最关乎民生的经济资源,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最大限度地排斥市场,不容任何民间势力觊觎。其二则是国家实行各种制度化的抑商政策,严密监控商人的日常生产生活并对其课以重税,甚至公开半公开地掠夺商人财富,极力控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将市场经济的规模限制在较低的层次和较小的范围。
一 禁榷专营制度
权力宰制商业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整体的政治安排,是大一统专制皇权对整个社会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环节。统治者为了强化对于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维护君主政治的稳固,往往采用禁榷专营的官工商业模式,禁止或者限制民间力量从事任何与国计民生相关以及利润特别丰厚的行业。“禁榷”一词在古代也称“榷沽”,是专制王朝对一些极重要的商品禁止民营的同时由政府实行垄断专卖的制度。汉唐之人在注说西汉榷酒之事时对其做出了详尽的解释:“应劭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师古曰: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杠,今之略彴是也。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17]著名经济史学家傅筑夫对它的定义是:“禁榷制度,就是官营工商业。所谓禁榷,就是对某种工商业完全由政府垄断,禁止私人经营。”[18]禁榷往往与专营相结合,这是中国历代王朝工商业制度和财政体系中的核心部分,长期伴随着专制王朝的更替。究其本质在于政府凭借其公权力与行政特权维护和加强官营工商业在整个宏观经济中的支配性地位,进而全面控制市场和流通领域,以实现最大限度地钳制民间资本的同时获取超经济垄断利润的目的。
中国历史上首先从国家战略的层面发现了工商业营利性的思想家是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他在继承了齐国“极技巧,通鱼盐”的重商传统的同时,格外强调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管控,明确提出了将“官山海”作为富国争霸之策,具体的手段就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开发山林湖泽等自然资源,所谓“泽立三虞,山立三衡”[19],其中尤以控制盐和铁的产销为重。管仲深刻地洞察到了盐铁专营对于扩充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由于盐铁是民众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物,消费面极广,政府只需全面控制货源并在出售之时对每人所需的食盐和铁制品略微加价,合起来就是一笔极为可观的财政专项收入。以管仲榷盐为例,《管子》云:“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口食盐……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强,釜五十也。升加一强,釜百也。升加二强,釜二百也……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禺策之,商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20];“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21]傅筑夫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禁榷制度正是始自管仲。盐铁专营理念是管仲“轻重论”经济思想的重要成分,相当于一种“寓税于价”的特殊税收政策,这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思路对后世王朝影响深远。
如果说管仲的“官山海”模式只是封建政权对禁榷专营制度的一次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国家尚未对盐铁资源实行彻底的垄断和控制,仍有一定的官民分利的成分在内,那么汉武帝对盐、铁以及酒的专营则意味着中国古代大一统中央集权制王朝禁榷制度的正式确立。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主持全国的盐、铁、酒的专营事项,由官府集中控制其生产和流通,严禁人民私自涉足这些产业的经营,以此将盐、铁、酒榷之利尽数收归国家。仅以汉武帝时期食盐专卖制度来看,《汉书》中记载:“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使仅、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22]这种做法比之管仲募民制盐、政府专卖的做法增加了政府对食盐生产方式的全面监管。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地广设专管盐政的机构,不但控制了食盐的流通和销售环节,更直接涉足了生产领域,使得制盐业具有了官手工业的性质,从而建立起了一套趋于完整的民产官督、官运官销的专卖体系,最大限度地使食盐产业整体国有化。
自汉武帝之后,盐、铁、酒三大产业成为此后历代王朝禁榷专营商品的核心部分,历代延续几乎从未中断。后世王朝无论是对这三种特殊商品采取垄断产销、招商专卖,还是课以重税的方式,其共同目的都与汉武帝类似,即实现“利归于上,人无以避”[23]。宋人韦骧评论说:“酒酤之饶,盐、铁、山泽之利,一归公家,而百姓不得操其奇赢也。晋、魏、隋、唐以来,皆沿而为法。盖后世财用浸阔,不可一日无榷也。”[24]唐代之后,茶叶也成为禁榷商品。及至两宋,禁榷专营的种类之多、范围之广、资本金额之大、条例之苛刻、责罚之严酷,均大大超越前代,基本上凡是民生必需的商品,如盐、铁、茶、酒、醋、矾等都在专营和管制之列,此外宋人还将香药、象牙等利润丰厚的奢侈消费品进行垄断专营,甚至到了“一钱以上皆归京师”[25]这样的地步。禁榷制度是导致中国古代社会中商业资本无法有效转化成产业资本的重要原因,它剥夺了任何民间势力涉足国家一切最有利的生产部门的可能。由于民间商人失去了对国家重要产业的控制权,他们只能从事那些居于国民生产下游的行业,在零散的初级市场中追逐微薄的利润。
二 君主政治对商人的制度性压迫
自汉代之后,历代专制王朝通过禁榷专营制度控制了国家宏观经济中几乎所有的上游产业和要素市场,同时也丝毫不放松对民间商人的制度性打压以及对民间市场交易的控制,此即一般意义上的“轻商”与“抑商”,这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对市场的严密管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市场进行强化管制的行为最早可上溯至西周时期。在《周礼·地官·司市》以及《礼记·王制》等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出周代国家从参与交易的商品、商人到市场的具体组织和管理都加以监督和限制,概括起来有如下措施:一是限制参与市场流通的商品,规定市外不准交易;二是禁止贵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三是由政府规定市的不同类型,划定商品的种类与价格以及各种人等交易的时限,禁止在市外进行交易活动;四是派驻专职官吏掌管并维持市场秩序。[26]周代对市场的管制使商品交易处于政府严格的规制之下,目的在于使“工商食官”牢固地依附于统治机体,与社会严密的礼制秩序相一致。如《周礼》中记载的那样:“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堠馆,堠馆有积。”[27]
秦汉之后乃至隋唐,尽管工商食官的旧体制早已被打破,然而取代它的坊市制度仍然带有浓厚的抑商色彩,其实质仍是朝廷设市、专官管理、固定市场的位置、限制交易时间、管制交易行为与物价等。即使宋代之后突破了坊市分离、县下不设市的传统官市格局,新兴的市镇工商业仍然处于皇权的钳制和搜刮之下,官府派员监督及征税,重要的市镇还会升级为县制。可见历代王朝大都通过对市场的控制来干预正常的商品流通过程,目的就在于限制工商业者获利。中国古代社会的市基本都属于君主政治结构中的一部分,市的兴废与商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并无多大关系,反而是统治者意志的集中体现。与之相对应的是,古代中国的城市同样也不是单纯的工商业生产或交换中心,而是政治统治和国家税收的中心。“城池之设,所以严守备而防民患也”[28],足以说明统治职能之于城市的至上性。
历代王朝在严格管制市场的同时更是极力保持对商人的人身控制,采取各种高压手段打压商人的政治及社会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工商业者要在城市中取得合法的居住权利以及营业资格,必须到官府去登记备案,审查通过后方能取得许可,这通常叫作“占市籍”。市籍制度发轫自先秦时期,由于市以及其中的房舍店铺等经营场所基本都是官府所设,长期固定地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必须先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并按相关规章制度缴纳租税。秦汉之后的历代王朝大都沿袭了这一制度,并将之作为控制长期固定在城市中做生意的工商业者的重要手段,如果商人没有市籍或者是“逃籍”者,则随时有被驱逐、籍没资产甚至逮捕的可能。专制王朝制定市籍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商人,有效地打击奸商诈骗、强买强卖以及偷税漏税等非法经营活动;二是政府借此可以直接控制工商业者个人,将其一举一动都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商人一入市籍,身份地位就低于普通的编户齐民,要遭受普通民众一般遭遇不到的种种歧视和苛遇,其命运多舛可想而知。
(二)国家对商人地位的打压
在对民间市场保持严密管制的同时,历代王朝对商人的社会地位更是无时不在进行残酷地打压,不仅普遍禁止商人入仕为官,甚至连穿衣乘车这一类生活细节都要加以限制。在先秦时代,商鞅率先将“抑商”确立为国家正式制度,用政治强力限制从事商业的人数并强迫商人服徭役:“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29];“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徙、重者必当名。”[30]此后,韩非不仅主张限制商人数量,更强调限制其社会地位:“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31]
秦汉之后,历代王朝的抑商制度日臻完善。秦始皇将商人充军并迁往偏远地区戍边,先是“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之后又“捕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以遣谪戍”[32]。秦汉时期,政府将在市籍的商人及其父祖辈都编入“七科谪”,随时发往边疆服劳役,可以说“七科谪”是当时社会地位最低下的几类人群,而商人一科独占其三,可谓一人经商,累及三代,地位等同于囚徒。汉代曾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不得衣丝乘车,名田为吏,甚至公然将商人的田地籍没入官。唐代进一步发展了汉代抑商的相关政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抑商政策有:“工商之家不得舆与仕”[33];“工商杂色之流,必不可超授官轶,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等内容。[34]明代则更加强调对商人的严密控制,朱元璋先后下令商人“只许穿布,不得穿着绸纱绢”;“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35]。明政府为控制商人还实行“路引”制度,须由外出经商者事先向基层州县官府提出申请,路引上必须注明申请者的各种详细信息,以备沿途关卡和旅店随时盘问查验,一旦发现无引或者引目不符的情况,轻则逮捕下狱,重则发配充军甚至以死罪论处。此外,明代占市籍的商人在遭受官府经常性的横征暴敛之余,还必须承担各种繁重的差役,如“铺行”“火甲”和“收钞铺户”等,被迫赔本为官府采购各类商品,提供各种物资与服务,可以视作一种变相的劳役,而商人稍有违抗便随时会遭到官府的严厉制裁,几乎没有人身自由可言。如明成祖曾下圣旨对京城商民进行警告:“那军家每年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件,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36]这些虐政无不让普通商民苦不堪言。
(三)重税征商与掠夺商人财富
历代王朝除了极力打压商人的社会地位之外,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对商人征收重税,其实质可以看作是国家对商人的财产进行制度性的盘剥。仍然是商鞅首开封建政权重税征商之先河,他从“农战”的角度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以及“重关市之赋”[37],其目的在于使商人无从牟利,只能转而务农。史载商鞅执政时期的秦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38],商人贩卖酒肉按原价十倍征税,商税之重由此可见一斑。
汉武帝在位时对工商业者征以重税,除了普通的商税、车船等税之外,又有两大制度创新:一是向富商征收专门的财产税,即“算缗令”,全国各类工商业者都必须如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数额,政府对其中的囤积商和高利贷者一律每二缗(一缗为一千钱)抽取一算(两百文),对一般的商业经营者则每四缗抽取一算。二是对于隐瞒财产不报或虚报者,政府又颁布“告缗令”,鼓励百姓举报藏匿财产的商人,如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则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如果算缗令还能算作一种特殊税收政策的话,那么告缗令则可以视作是国家对商人财富的残酷掠夺。据《史记》中记载:“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39]在横征暴敛之下,无数中等以上的商贾倾家荡产,民间财富几乎被政府搜刮一空。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时局一片混乱,在唐德宗主政后期,政府为缓解财政危机大开征商之途,先是以“借商”之名对京城商人的财产进行残酷搜刮,随后又征“间架税”“除陌钱”,大肆滥征关津之税,最终导致唐代初现繁荣的商品经济一落千丈。[40]两宋时期商税更是苛繁日甚,正规的商税下包含项目繁多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版账钱等税项,再加两税以外其他的种种附加税,甚至空身行旅也要纳税,多得连官府都难以数清。连宋神宗都不得不承认:“古者十一而税足矣,今则取财百端,不可为少。”[41]朱熹也认为北宋的灭亡有很大原因就在于对民众的肆意盘剥:“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42]
及至专制皇权至为酷烈的明清两朝,国家对商税的征收更是随意性极强并总是呈现出一种掠夺式的姿态。有明一代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国家横征暴敛的虐商史,从明初洪熙年间额外加征“市肆门摊税”到明末万历年间遍行全国的矿监税使,政府对商人极尽重征叠算,不遗锱铢,征税的范围包括商品税、经营税、车马税、过桥税、牙税等,税种呈现逐年增多的总体趋势。特别是那些矿监税使更是倚仗皇帝的威势,公然向商人勒索敲诈,如广东税监李凤在征税时“栓富民数十人悬仪门树上,拷讯之,入金乃免”[43]。万历时首辅沈一贯上奏谴责滥征商税之害称:“群虎百出,逢人咆哮,寸寸张罗,层层设阱,于是商旅必不行,而赋税无所得。”[44]在明王朝如此的掠夺式重征和网络式控制之下,民间工商业遭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摧残。
清代国内市场完全成型,地域型商人集团大量出现,朝廷随之适时地在全国各重要城镇和水陆要道遍设关卡并提高关税。咸丰之后,为了应付内忧外患的破败时局,清政府几乎在全国所有桥梁、路口、关津,无不设立征税关卡并实行“厘金”制度。这是一种针对广大中小商人,尤其是从事贩运事业的商人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的恶性商品税,其所征课的范围极广,几乎遍及一切人民日常生活所需之物。时人慨称:“商贾举足罹网,移步触禁”;“顾左顾右之忧,风雨停檝而伤心,衣囊质钱以输税。”[45]同时由于晚清时期地方势力的做大,各地要员往往自行主持厘金的征派,借机大肆敛财并扩充实力,所以它虽是一种全国性的税收制度,却又兼具极为强烈的地方性特点。直至清王朝灭亡,厘金收入始终是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省税收的重要来源。厘金制度是对普通商民残酷的经济勒索,危害程度史无前例。
(四)官营商业挤占民间市场
历代王朝除了以政权之力控制国家上游产业、垄断顶层市场之外,丝毫不放松对民间市场进行干预和操纵,具体而言则是以衙门式经营的方式亲自下场经商,强行向民间购买以及出卖,甚或是进行高利贷生意。由于这种政府与民间交易都是建立在政治强权之上的,虽然名义上是公平买卖,实际则是扭曲、践踏市场规则,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无异于明火执仗地抢劫,可以看作一种变相的征商方式。
这种掠夺性的官民交易初见于隋唐时期,即盛行一时的“公廨本钱”制度,由政府将公款借给数位“捉钱令史”,再由这些人将其从政府借来的本钱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以扩充财政收入,从而解决各级官吏的俸禄等问题。《唐会要》中记载:“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46]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捉钱令史”手持朝廷的指令,与百姓交易时往往借势欺人,强买强卖之风愈演愈烈,民众承受着日益严酷的官营高利贷剥削。另一方面,公廨本钱实际上开辟了一条商人买官入仕的新途径,于是日益蜕变成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剧了政治腐败的程度。
唐代中期以后,皇家又开设了“宫市”,即内廷宦官去闹市之中,用一些不值钱的衣服绢帛等物品高估其价,再强行卖与百姓。《新唐书》中记载:“是时,宫中取物于市,以中官为宫市使。两市置‘白望’数十百人,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筹其直。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齐物入市而空归者。每中官出,沽浆卖饼之家皆撤肆闭门。”[47]大诗人白居易的《卖炭翁》一诗就对此进行了生动的描述:“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两宋时期,政府继续通过“宫市”以及与之类似的“和买”等制度对商人敲诈盘剥:“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甚至恶意拖欠货款,“累年不付、分文不给”[48]。如此一来商人的命运可想而知,其多年辛苦经营所得被官府以种种手段强行征收,最终不免落个破产逃亡乃至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此外,个别朝代还试图建立彻底的统制经济模式,由中央政府对全国市场进行整体性支配和调控,最大限度地挤压民间商人的盈利空间。汉武帝首创“平准”与“均输”二法,前者是政府买贱卖贵,集中全国物资并平抑物价;后者是专门由政府转运各地物资,收购民间商品并进行辗转贸易。在一定意义上说,均输属于行商的范畴,平准则相当于坐贾,国家一则掌控流通环节,一则统制零售市场,两者相互配合,平准靠均输提供货源,均输的物品需平准来集中出售,构成了官营商业的统一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私营商业的因素。北宋著名的“王安石变法”更是将平准均输背后国家垄断市场、与民争利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在王安石的主政之下,整个朝廷几乎变成了一个权力空前膨胀的“政府型公司”,首先由政府专门设置发运使、市易司等衙门,统管市场调控;其次从国库中专门划拨资金作为均输的本钱,以图控制城市中的商品零售行业,甚至连蔬菜瓜果这类民间日用至为琐碎之物都划归政府的垄断之中;最后再由政府将所收购的商品统一定价并向人民销售。王安石的“市易法”可谓将“轻重论”的思想发挥到了极限,政府不单进行宏观调控,更是直接下场经营,掌握货币、平衡物价、调剂供求,守四方之高下,通轻重敛散之权,最终实现“国无游贾,贵贱相当”[49]。
平准均输之类政策史家争议颇多,其中的确包含一定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平抑物价、解决贫民之困的意义,此即现代意义上“看得见的手”的古代版本。然而从商业发展本身来看以及从政商关系的角度考量,则又有巨大的制度弊端。由于平准、均输以及市易法等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增加中央政府以及皇室的财政收入,正如哈耶克的著名论断“计划经济是一场伟大的乌托邦”那样,这种中国古代版的“计划经济”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然而由于政治强权基本取代了市场机制所能够发挥的调节作用,无视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作用,几乎彻底扼杀了民间资本的活力,最终必然导致社会机能的严重退化。
三 统治阶级的特权经商活动
自古以来,庞大的官僚队伍是皇权得以有效运行的组织保障,各级官僚们掌握着国家政务的执行能力,他们在皇权的授予下通过征用民夫、征收赋税、颁布和执行律令等方面来管理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这就为其经营商业活动创造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历代皇家为了笃厚“亲亲之谊”,无不大封宗藩,这些皇亲国戚们子孙繁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宗室贵族集团,他们同样利用皇权所赋予的特殊身份大肆经商,与民争利。这些权势者们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更是倚仗其特权和威势,普遍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在借势压迫普通商民百姓的同时公开地利用国家资源为其私人利益所服务。
历代王朝的统治阶级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其一在于他们利用国家专营体系,公开或半公开地贩卖禁榷物品。如前所述,自汉武帝直至后世王朝,几乎所有的重要生产资源都需要由国家或政府分配,政府甚至只要是觉得某项行业有利可图,就势必直接将其置于自己的管制之下并不时横加勒索,甚至连行会的“行”这个名称都是因此产生的,每个行当的商户和子民都必须俯首于这种“官府科索”之下。[50]由于历代王朝基本都是用政治强力维持这些关键产业的垄断地位,为此大都专门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中统一的官营工商业管理机构,这些衙门均从中央一直下设至地方政府,形成了一个封闭、垂直的国家统制经济管理体系。这些禁榷行业的管理部门往往独立于常规的国家财政税收体系之外,甚或专门为皇家内府服务,故而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避常规的国家监管,坐拥无上的垄断暴利。因此这些官营行业领域往往也就成为统治阶级经营牟利最为密集的地区。
自汉至清,权势者们垄断顶层市场与要素市场的现象史不绝书。史载汉武帝实行盐铁专营之后,“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51]。唐代白居易在《盐商妇》一诗中评论:“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北宋的权势之家借助当时门类齐全的专卖制度,“兴贩禁物茶、盐、香药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足”[52]。明代的官卖私盐现象尤为严重,有些掌握大权的内廷宦官甚至在运载私盐的船上张挂龙旗,公然假借皇帝的名义进行私盐贸易。[53]万历皇帝甚至公开将行盐区域强行划分给皇子们,其中潞王在北京开有盐店,福王在洛阳也开有盐店。尤其是福王就藩之后,皇帝先是赐其“四川盐井、榷茶银以自益”,又“请淮盐千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54]。到了清代,扬州盐商已经彻底官商不分,商人与官僚“联姻换帖”,“伙本行盐”,朋比为奸,在官盐行销之时大肆投机、舞弊。由于朝廷往往以运输中的折耗为名允许盐商在盐引的限额之外适当增加斤两,而盐商却利用这一制度漏洞,买通盐政官员,大量夹带私盐,甚至私盐数目大于盐引中官盐的数目,简直是百弊丛集,不择手段。时人总结官盐弊政云:“出之于场灶,则偷漏有弊,夹带有弊;验之于监掣,则掌称有弊,捆包有弊;运之于途中,则换驳有弊,改包有弊;行之于口岸,则加卤耗有弊,加三带有弊;售之于水贩,则掺和有弊,轻称有弊,普天下皆官盐,实普天下皆私盐也。”[55]这种情形正如汉儒桓宽所论:“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56]这些权势者以及专营机构的管理者们大肆化公为私,以国家之名获取资源,并借市场之便瓜分财富。
其二在于统治阶级在各种政治经济特权的保障之下从事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历代王朝统治阶级的经商行为大致包括:大宗商品贩运贸易、走私、挪用公款充作私人投资、擅自征用官府的车船之物、役使兵士公仆从事运输、利用官府发卖的政策营私加倍获利等,而且商业经营的规模越大,则其对于政治权力的仰仗也就愈发直接和密切。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统治阶级经商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由于这些权势者们拥有完全凌驾于市场之上的特权,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普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纳税赋,大肆与普通商民“竞锥刀之利”。这样的记载不绝于史,如西汉昭帝时期富平侯张安世“内治产业,累织纤微,是以能殖其货”[57]。中唐以后,各路节度使、观察使,甚至一些王公贵戚等权要之家,都竞相在扬州城中“以军储贸贩,别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58]。两宋时期政治氛围宽松,大小官员利用特权经商的现象更是蔚然成风,“仕宦之人,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59],甚至到了“朝廷幸从之臣未有不兼农商之利”的地步。[60]
到了明清时代,借助商品经济的大潮,官僚仕宦们从事商业经营已经成了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其经商规模之大令人瞠目。当朝首辅往往就是国家首富,如严嵩、和珅辈,他们的财产除了贪污之外,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经商所得,而且大多以经营高利贷和钱庄、当铺等金融资本以及开设手工业工场进行产业经营作为增值财产的最好途径。经济学家吴晓波将此形象地总结为“双首现象”。[61]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经商的极致是明正德年间由皇帝亲自开设的“皇店”,皇帝派遣内廷宦官管理,其中有的皇店是由官店所改造而来,有的则专门设在交通要塞之地以方便经营,其业务与官店类似,包括经营仓库、停放货物、贷放银钱、榷敛商税等方面,所收钱财尽归皇家以及管事太监所得。[62]可见皇权统治者在进入专营体系谋求顶层市场垄断利润的同时依然不放松对底层民间市场的强势控制和侵蚀,其后果自是显而易见的,无非是官僚暴富,国家财政受损,侵夺普通商民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商业资本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