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序
这是我的第一部学术著作。
从事历史学研究,是我在大学期间选择的路。大约在十年前,我还是一名工科大学生,学习的专业为化学工程与工艺。时常听闻有人总结说,学习文科的人,绝大多数是因为理科学得不那么出色,而被迫转向文科。我颇疑心这类言论是发自某些文科生的自卑之心。愚以为,文理科的差异只是表现在作用不同而已。不论是重文轻理,抑或是重理轻文,都是时代的风气体现,二者并无轩轾之分。我改学历史,完全是发自内心之追求。历史是一门广博的学科,其包罗万象,其千变万化,都是其他学科所不能及的。这正是它吸引我之处。
从事辽金史研究,也是我自己的选择。2007年第二次跨专业考研,第一志愿再度失利,我被调剂到了安徽大学历史系就读。我本打算学习中国近现代史,但命运却阴差阳错地将我调剂到了中国古代史方向。不过,至今仍令我感到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位好导师——周怀宇教授。周老师为人宽厚豁达,让我自选研究方向,不必拘泥于他的研究领域。我最终选择了辽金史。因为我虽祖籍河北,但出生于内蒙古牙克石市,小学的大多数时间、初中、高中都在内蒙古度过,自幼便对耶律阿保机和完颜阿骨打的故事很感兴趣,而且喜欢热热闹闹的纷乱局面,所以选择了宋辽金时期作为我的研究区间。
中国古代有三次长期的“乱世”,第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第二次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第三次便是宋辽金夏时期。公元10—12世纪,游牧在“松漠之间”草原的契丹族和渔猎于“白山黑水”地带的女真族,先后建立起辽、金两个强大政权,它们相继与两宋、西夏对峙,并且在政治、军事上处于优势地位。辽朝立国210年(916—1125,不含西辽),金朝立国120年(1115—1234),二者为推动中华文明的发展与华夏民族的融合做出过巨大贡献。但学术界对辽金两个王朝的研究成果却相当有限,这与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极不相称。此种现象之发生,一是辽金史料十分缺乏,影响了研究的开展,导致许多青年学者望而却步;二是学者们的头脑长期受“正统”观念影响,易于忽视辽金两个少数民族王朝。时至今日,尽管辽金史研究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进步,但倘若与其他断代史研究相比,辽金史研究仍旧处于劣势。这种劣势表现在:研究队伍规模小,研究薄弱环节多,学术界影响有限。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这种劣势实际上也正是我们的优势。诚如刘浦江先生所言:“正是由于辽金史的冷僻,所以尽管史料非常匮乏,但留给我们这一代学人的活动空间还绰有余裕。至今做辽金史研究,仍不时有一种垦荒的感觉。”[1]我对此深有同感。辽金史和秦汉史有一个很相似的地方,那便是史料数量的规模相差无几,都很容易读遍。只不过,秦汉史研究几乎已经持续了两千年,其开拓难度委实太大。辽金史则不然,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开垦并颇具学术价值的领域,辽金赦宥制度便是这片领域里亟待开垦并颇具学术价值的课题之一。
本书的选题缘起于2011年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两案在当年都轰动一时。同属恶性杀人,嫌疑人同是犯罪后都有自首行为,且药家鑫的自首时间比李昌奎还要早,但法庭二审在判决两人罪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却大不相同——药家鑫维持原判,判处死刑;李昌奎则改判死缓。这其中涉及了“自首”的问题。陕西高院认为药家鑫的自首不足以减轻其刑罚,故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云南高院则认为李昌奎的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所以改判死缓。尽管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最终因民愤四起而在云南省检察院的抗诉下被撤销,但曾经的死缓判决仍令我内心十分震动。这让我想到了中国古代的自首减罪制度。在中国古代,自首往往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赦免。载诸典籍,班班可考。那么,在当今社会中,赦宥是否还有它的立身之所、用武之地呢?不妨看看古人是如何运用赦免的。这便是本书的最初来历。
本书题名“守本纳新”,是我对辽金赦宥制度特点的一个四字总结。四字指的是辽金两朝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在面对较为先进的汉文化时的两种反应。一方面,他们需要在面对汉文化的时候坚守民族传统文化以免民族特性丧失,此为“守本”;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为了巩固统治而吸纳新的汉文化,此为“纳新”。在构建赦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都能清晰地看到,“守本纳新”是辽金赦宥制度的共同特点。具体而言,辽朝“守本”的情况更多,金朝则在“纳新”的路上走得更远。
我从事辽金史研究的时间不长,且才识俱浅,因此书中一定会存在若干不当之处,敬祈读者谅解,同时也热忱欢迎各位同人学友批评指正。
谨以此书纪念刘浦江老师!
孙建权
2017年5月28日
大连市,西山湖畔,天颂阁
[1]刘浦江:《辽金史论》自序,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