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本纳新:辽金赦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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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

“赦宥”,即赦免、宽恕。对于“赦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1]而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解释为:“在法律上,指免除罪责或免除刑罚。”[2]两种解释大体近似而稍有不同:前者强调赦免的时段性,即赦免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而后者的定义则强调赦免是法律制度的一项内容。在免除和减轻方面,二者也有差异,《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没有提到“减轻”。

“赦宥”与“赦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都有出现,但古人使用“赦宥”的频率更高,今人则多使用“赦免”一词。今之辞典多将赦宥等同于赦免,恐不尽然。“赦免”更多强调的是全部免除,赦宥则还有着“宽”和“缓”的寓意。概括起来,古今赦宥(免)存在着很大不同:今日赦免专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刑罚,只属于法律范畴,而在古代赦宥中,除了对罪犯予以宽宥减刑外,往往同时还附加着对普通官民的恩赐——人们或得以加官晋爵,或得以蠲免租税[3]。因此,赦宥在古代的含义远较今日为广,实际包含了“宥罪”和“恩赐”两大内容,这就决定了古代赦宥既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又是国家政治经济行为的一部分。

中国的赦宥制度自从汉代建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后世王朝的继承。这显示出赦宥制度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几乎历代封建帝王都注重利用它来彰显恩德,安抚民心,缓解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且收到了很好的功效。事实上,不仅汉族君主对赦宥制度信赖有加,即便是少数民族皇帝也对这项制度颇为青睐。少数民族王朝在接触汉文化时,也将汉族王朝的赦宥制度吸收进来,并且在运用赦宥的过程中,融入了自身的民族特色,使得它们的赦宥制度与汉族王朝相比,呈现出另一番景象。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历史是由中国境内所有民族共同创造的。其中,少数民族,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的大舞台上,扮演过重要角色。在诸多北方少数民族之中,契丹和女真是影响力比较突出的两支。公元10—12世纪,游牧在“松漠之间”的契丹族和渔猎于“白山黑水”地带的女真族,先后建立起辽、金两个强大政权,它们相继与两宋对峙,并且在政治、军事上处于优势地位。辽朝立国210年(916—1125,不含西辽),金朝立国120年(1115—1234),二者为推动中华文明的发展进步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学术界对辽金两个王朝的研究成果却相当有限,这与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极不相称。此种现象之发生,一是由于辽金史料十分缺乏,影响了研究的开展,许多研究者望而却步;二是学者们的头脑长期受“正统”思想影响,容易忽视辽金两个少数民族王朝。1999年,刘浦江先生在他的《辽金史论·自序》(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这样说道:“毋庸讳言,在宋辽金史这个领域中,辽金史研究者历来是处于下风的。……辽金史研究至今仍未走出萧条。”不过从纵向来讲,近年来辽金史研究还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首先是论文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刘浦江先生编撰的《20世纪辽金史论著目录》(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共收论著9216条,其中80年代以来的辽金史论著明显占据绝大比例;而周峰先生所编的2009年《辽金史论著目录》则显示2009年一年之内问世的辽金史论著便已多达740种。其次是以前鲜有利用的考古资料和民族古文字,现今已经成为学者们释读辽金历史的重要依据之一。重视考古发现与民族古文字,是当今辽金史研究者的共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承担、刘浦江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契丹文字与辽史、契丹史:跨学科的民族史研究”,已于2011年11月16日正式结项,并取得了丰硕成果[4]。2011年年末,宋德金先生展望道:“从目前辽金史研究形势来看,这个领域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有长足的进展。”[5]然而毋庸讳言的是,倘若与其他断代史研究相比,辽金史研究仍旧处于劣势。辽金史研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开垦并颇具学术价值的处女地,辽金赦宥制度便是其中一处。

赦宥制度,既关乎辽金法律制度的运行,又能够反映辽金政治、经济的状况,还可体现出这两个王朝具有的民族特色。因此,研究辽金赦宥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第一,作为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两个王朝,辽金在采纳中原王朝的赦宥制度时,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赦宥制度在这两个王朝中又发生了什么改变?有哪些是与中原王朝赦宥制度不同的地方?这些都是可以管中窥豹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赦宥的发生往往与社会变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通过研究辽金赦宥制度,能够加深人们对辽金两个王朝发展历程的了解。第二,与唐宋多赦相比,辽金属于少赦的两个王朝。那么如此强烈的对比,反映了怎样的历史现象?个中原因是什么?辽代赦宥又与金代赦宥有何异同?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透过研究赦宥制度去寻找答案。第三,辽金王朝的少数民族帝王通过一系列赦宥,将自己塑造成为儒家理论中的“仁慈”之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内矛盾、政派斗争,纠正了部分冤假错案,巩固了自身统治;另外,赦宥在短期内的频繁施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制的混乱,尤其在末世,滥赦严重干扰了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从这个层面上讲,研究辽金赦宥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我们对辽金法律的研究深度,还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感知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地解析它。

同时,辽金赦宥制度史也是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赦宥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源远流长。《尚书·尧典》中便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赦宥的对象最初只限于过失犯、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罪犯,而非如后世之不问一切,只要犯在赦前,便雨露均沾,俱蒙宽宥[6]。不过,迨至两汉,赦宥开始正式成为国家制度,成为封建帝王巩固统治的必备良方。唐宋以后,赦宥制度逐渐稳固成型,元明清沿袭不替。毫不夸张地说,赦宥制度在我国有几乎两千年的历史,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宋人张知白如此陈述赦宥存在的必要性:“古人所谓数则不可,无之实难,斯为确论也。”[7]二十四史之内关于赦宥的记载俯拾即是,也反映了赦宥在中国古代法制进程中一直发挥着巨大影响。正是鉴于赦宥在中国古代社会上有着重要地位,学者们对赦宥制度的研究十分关注。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研究中国赦宥制度史的论著不断涌现。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当前学术界对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史的研究成果还多盘桓于汉、唐、宋三代,对辽金元明清时期的赦宥制度则鲜有问津。值得注意的是,辽金赦宥制度很有可能是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史上的一个转折点。纵观中国古代的大赦频率,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自汉迄两宋,大赦频率都很高,而从辽金至明清,大赦的频率都很低[8]。直观可见,中国古代大赦频率由高到低的转捩点就在辽金两朝。也就是说,当南方的两宋赦宥频率居高不下之时,与之对峙的北方辽、金二朝的赦宥频率却异乎寻常地低。那么,赦宥制度在辽金时期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会导致这一转折呢?辽金赦宥制度又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饶有兴趣的问题。辽、金两朝,立国时间先后衔接,且皆立国于北方,与宋、夏对峙,因此本书将辽金赦宥制度合为一体,进行统一考量,希望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研究不足,从而完善中国古代的赦宥制度史。

除了学术意义之外,研究辽金赦宥制度,还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虽然古今赦宥含义不同,但赦宥既是人类社会中经常发生的一个现象,它的现实意义也就不容低估。尽管历史上关于赦宥利弊的争论从未停歇,且以反对赦宥者居多,但赦宥的积极作用还是不容抹杀的。赦宥讲究宽恕,刑罚力主严惩。宽恕与惩罚是一对矛盾结合体,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它们都能起到对方无法取代的作用,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将导致失衡。不可否认:即便是依法断案,也无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所用的证据本身就是不可靠的,若执法者不察,就有可能酿成冤案。这是令人十分痛心的事。但赦宥主张“罪疑惟轻”,疑案从无,所以一旦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被审判者理应被减轻惩罚或者免于惩罚。这样来看,虽然赦宥在表面有碍法律公正,可能会放走真凶,但也极有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因此,赦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救济法律的不足,纠正部分司法错误。况且赦宥的本质也是给予罪犯一次洗心革面的机会,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9]。在中国,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注重利用赦宥制度以纠正司法错误,平反冤狱,并且也确实取得过重大成功。前揭《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赦免“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这个观点现在看来是可以商榷的。因为赦宥制度虽生长、繁荣于封建社会,但进入现代以来,仍充满着活力。中华民国时期,政府就曾多次实行大赦。如1924年,段祺瑞就任临时执政,宣布大赦;1926年,张作霖入京,就任大元帅,大赦;1931年、1932年,国民政府进行过两次大赦[10]。此外,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保留着赦免制度,并十分强调对赦免权的使用。这从某种程度上表明,赦免制度具有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所无法替代的调整功能,是必要的。反观我国大陆的当前法律,只有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赦免制度稍有涉及,而缺乏一部真正的《赦免法》。虽然我国当前处于经济变革的时代,社会上犯罪比较多,刑罚压力比较大,群众对于犯罪者无法宽容,但这并不能说明赦免制度与我国社会格格不入。赦免与刑罚的根本目的都是消灭犯罪现象。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古今中外的赦免制度能够长期存在,已经向世人揭示了赦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质言之,“杀一儆百”是刑罚追求的终极目标;而俗语谓“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家宜解不宜结”,却是为了避免报复的循环发生,蕴含着宽恕原免的思想。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赦免制度也理应占据一席之地,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保障,为社会稳定提供更大支持[11]。所以,研究辽金赦宥制度,对构建符合当今社会要求的赦免制度,是很有借鉴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