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现代国家的含义与维度
在汉语中,“国家”一词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地理意义上的国家,即英语中的country;一种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即英语中的 nation;一种是政权意义上的国家,即英语中的state。作为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是政治学研究中最主要的范畴之一。在现代欧洲各国语言中,政权意义上的“国家”都与英语中的state一词具有大致相近的拼法,如法语中的Etat、德语中的Staat、意大利语中的stato、西班牙语中的estado等。这些词都有共同的起源,即拉丁语中的status。[2]根据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对state的概念史考察,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最早明确地将stato这一术语来表示政治权力机器,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则首次对state的概念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3]自霍布斯以后,政治理论家主要使用state这一术语来讨论国家问题。但即使使用同样的术语,“国家”本身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正如帕特里克·邓利维(Patrick Dunleavy)和布伦登·奥利里(Brendan O' Leary)所指出的:“即使在那些认为现在某种形式的国家是不可或缺的人中间,围绕国家的起源、特征和活动范围,仍存在许多严重的分歧。”[4]鉴于其在概念上的复杂性,我们只讨论一种含义相对确定的“国家”,即“现代国家”或“现代国家政权”(modern state)。
现代国家是人类政治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前或者与之同时并存的政治组织形式还包括部落、城邦、城市联盟、帝国、封建主义和神权政体等。与其他政治组织形式相比,现代国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作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德国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最早揭示了这种独特性。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指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要求(卓有成效的)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5]当然,暴力不可能只有国家来行使,但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所有其他的团体或个人以使用暴力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 ‘权利’的唯一的源泉”[6]。
这样,对合法使用暴力权利的垄断这一界定将国家和其他的政治组织区分开来。从人类文明史的开端起,形形色色的政治组织都把有形的暴力作为正常的手段加以使用,但它们大都不会要求或不会实现自己对暴力行使的垄断。“国家与其他政治形式的区别在于,国家宣称并通常实际上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垄断了暴力和合法性。城邦、帝国、部落和神权政体通常并不宣称对于暴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合法性的垄断;即使如此,它们也无法践行之。”[7]如果暴力为国家所集中行使,社会中其他团体或个人之间的暴力将会减少乃至消失。
这样,韦伯将国家看作合法垄断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8]那么,这个统治团体如何在其统治区域内卓有成效地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呢?基于对理性秩序的一贯推崇,韦伯认为官僚制或科层制(bureaucracy)可以达到这一点。[9]根据韦伯的论述,科层制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存在着固定的、通过法律和行政规则来普遍安排有序的机关权限的原则;第二,存在着职务等级制的原则,也就是说有上下级安排固定有序的体系,上级监督下级,也同时给下级向上级呼吁的可能性;第三,现在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文件之上的,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上;第四,职务工作,至少是专门化的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第五,职务工作要求官员在工作期间投入他的整个劳动力;第六,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或多或少固定的、或多或少详尽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10]这些特点显著地反映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趋势,从而使科层制和市场经济一道成为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两大标志。
作为理性化权威的载体,现代国家正是“借助科层制的行政管理班子进行的统治”[11]。在韦伯看来,在所有的领域中,“现代的”团体形式的发展一般是与科层制的发展与巩固相一致的。他就此宣称:“正如自中世纪以来所谓的迈向资本主义的进步是经济现代化唯一的尺度一样,迈向科层制的官员制度的进步是国家现代化的同样的明白无误的尺度。君主制国家也好,民主制国家也好,概莫能外。”[12]在科层制的模式下,除了制定一些最重要的、直接关于国家安全和维护政治秩序的政治决策外,国家的所有活动要么是制定一般的命令,要么将这些命令转化为更为具体的指令,要么执行这些命令、指令。对应这些命令、指令的是一套等级制的政府机构,国家授权给那些发布一般命令的机构可以管理和监督较低层次的执行命令的机构,以调查这些命令、指令是否在现实中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13]这样,通过对科层制的强调,韦伯为现代国家何以具有现代性提供了充分的论说。
随着各种前现代政治组织向现代国家的转型,现代国家建设由此启动。作为“现代性”在国家建设中最集中的体现,常备军、征税机构和法院及警察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分别反映了军事领域、财政领域与司法领域中科层制的确立与发展。正如当代的政治学家所注意到的:“毫不奇怪,欧洲第一批现代国家的成长包含了建立国家的三大触手——一支标准化军队、一个大幅改善的征税机构以及扩张的一套法院体系。”[14]基于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军事领域、财政领域与司法领域中科层制的确立与发展看作现代国家建设的三大维度。
第一,军事领域中科层制的确立与发展。作为合法暴力的垄断者,现代国家必须掌握作为强制手段的军队。韦伯指出:“只有科层制的军队形式才能建立常备的职业军队。不管为使大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得以持久和平也好,也不管进行战争对付远距离的敌人也好,尤其是进行海外战争,都必须有常备的职业军队。特殊的军事纪律和技术训练,一般而言,至少是在现代的高水平上,也只有在科层制的军队里才能得到充分的开展。”[15]比如在近代欧洲,随着从国内招募的常备军对封建骑士和雇佣军的替代,军事领域中的科层制逐渐发展起来,从而巩固了国家对合法暴力的垄断。
第二,财政领域中科层制的确立与发展。国家对合法暴力的垄断需要物质基础。正如韦伯指出的:“为了维持任何暴力的统治,都需要某些外在的物质手段,恰如任何经济的经营一样。”[16]韦伯注意到,行政管理的科层化与物质运作手段的集中化同样是平行发展的:“旧的行政管理把物的运作手段非中央集权化,甚至完全由官员自己掏腰包。与此相反,科层制的国家把整个国家的行政费用都放在了它的财政预算上,拨给下级机构以经常性的运作资金,国家调节和监督资金的使用。”[17]要集中这么多的运作资金,国家必须扩大税基以汲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资源。如果国家能够建立直接征税的机构或者开发自己直接的岁入来源,就可以更有效率地汲取社会剩余。
第三,司法领域中科层制的确立与发展。尽管法律并非总是来源于国家,现代国家制度的发展却越来越突出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在探讨欧洲法律史时,韦伯注意到,作为一个完整的、学术上可以把握的概念体系,罗马法的理性化到了国家制度的科层化时代才完成,[18]而在中世纪接受罗马法也是与法律维护的科层化并肩而行的。[19]基于现代国家所具有的法律—理性权威,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使用法律手段来执行各种任务。作为维护法律的主要国家机构,法院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对各种案件进行审判。因此,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构的建立和扩张也是国家由间接统治转向直接统治的关键要素之一。
从国家理论的演进轨迹上看,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界定深刻影响了当代社会科学对国家的认识和理解。尽管国家理论在近年来的发展表明,国家对暴力垄断的程度和国家使用暴力的合法性程度都是变量而非常量,韦伯的定义仍抓住了现代国家的几个关键特点:强制、对暴力的垄断和官僚制的存在。[20]当代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韦伯的国家定义显然要比另外一位社会学奠基人涂尔干的国家定义更为恰当,后者将国家定义为“社会思想的喉舌”。吉登斯将韦伯的国家定义概括为三个要素:第一,存在着固定的行政官员;第二,他们能坚持合法地垄断暴力工具这一要求;第三,他们还能在既定的地域内维持这种垄断。[21]在参考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吉登斯给出了自己的国家定义:“国家可以被界定为这样一种政治组织:它的统治在地域上是有章可循的,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22]在“回归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的旗帜下,来自政治学、历史社会学、比较史学等不同领域的美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呼吁重视德国学者关于国家特征的观点,特别是韦伯对国家的基本解读。[23]在他们看来,韦伯式的国家观具有如下精髓:“必须将国家视作比 ‘政府’还要宽广的范畴。只有持续性的行政、立法、官僚和强制系统,才会不仅要尝试构造某个政体内的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还会力图构造公民社会内部的诸多重大关系纽带。”[24]韦伯的这一视角可以帮助学者超越将国家视为纯粹的竞争舞台的视角,克服社会中心主义思路的褊狭。在韦伯国家定义的启发下,这些学者致力将国家作为重要变量引入有关社会变革、政治以及决策的比较历史分析中,从而使国家理论在现代社会科学中得到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