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共天:多样性文学与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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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民共和:现代性转型

晚清到民初是古老的“大一统”天下观解体时期,中国面临古今中西的冲突与交融,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欧洲地方性,伴随着文艺复兴、大航海时代、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等一系列近代变革,而逐渐获得其普遍性,并扩散到世界的其他角落。中国在19世纪中期之后也面临着文化的“语法之变”:“西方给予中国的是改变了它的语言,而中国给予西方的是丰富了它的词汇。”[26]亦即中国既有的价值观被现代西方传来的观念所取代,“天下”的普遍性让位给了民族国家体系构成的“世界”的普遍性,而在“世界”之中,中国自身成为一种特殊的多样性构成分子。从洋务运动到维新立宪,再到排满革命,中国经历从天下主义到世界主义,再到民族主义的转型,意味着现在“民族”观念在模仿中诞生,而这种欧洲起源的民族论在现代性的强势进程中是排斥多样性的,这也造成了中国的民族与民族主义在实践过程中一度对于内部多样性的压抑。

以推翻清帝国为目的的清末汉民族主义宣传对于中国的内部多样性与复杂性存在盲视(也可以视之为宣传动员的策略与权宜之计),所以一旦辛亥革命胜利,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便吸收了清末立宪运动中的“五族大同”理念,将同盟会改编自朱元璋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一转为“五族共和”的理念,但直到1924年他在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论述中,依然强调汉人本位,而意在通过团结“家族”,进为“宗族”,抵达为“国族”[27]。这种有着熔铸一体理念的民族主义观念,在彼时有着应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入侵的针对性,而现实中则是民国政府建立后南方革命党与北洋军阀旧部之间内战不断,在晚清的“地方军事化”过程中坐大的地方势力也各有其利益与关切所在,整个国家虽然从领土上大体继承了清帝国的遗产,在事实中却处于松散的“联邦式”局面。国民政府在帝制崩解后的民族与边疆问题上一直游移不定且带有机会主义色彩,始终未有系统而一贯的政策。[28]20世纪3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的直接入侵无疑激发了中国人身份认同的同一性——确立自我与他者只有在这种生死存亡的关头最为真切。1943年,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提出“国族同源论”,称汉族为“国族”,只有“汉、蒙、满、回、藏”有明显的文化和人种差异,而把汉族之外的少数民族称为“宗族”,认为他们是汉族的“大小宗支”——“五族共和”显然是以“国族一体”为目标。

与之相反,中国共产党最初接受共产主义理念,这种理念的理想状态中是没有国家概念的,对于多样性有着极大的包容与尊重,在其中国化的现实中则需要实事求是。关于国内多民族问题,共产党一开始认同民族自决主张,在其背后有着“一战”时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倡议和苏联的民族政策影响,但在伴随着中国革命的推进以及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认识加深——显然威尔逊的主张不过是为了削弱老帝国的势力,而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模式与中国历史沿袭下来的“大一统”脉络相互扞格,民族自决逐渐被修正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自治政策。1938年8月,在延安中央马列学院任教的杨松(吴平)发表了《论民族》,将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境内“由各种不同的部落、种族等等共同组成”[29]的共同体,这一点区别于国民党理论中将“中华民族”约等于汉族的观念。10月,毛泽东《论新阶段》用马克思主义对三民主义进行重新解释,否定了少数族群的分离权,产生了新的中华民族概念。[30]这一改变尤为关键,因为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权利和行使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从而造成了“二战”后直至今日一些国家内部的社会动荡和族群纷争,影响了国家主权的稳定性。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吸收了现代理念,同时继承本土的多样性传统,为民族关系与民族团结奠定了和谐的基础,又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框架之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多元地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0年下半年陆续派出了中央西南、西北各民族访问团,组织了少数民族代表国庆观礼团和参观访问团(包括军政人员、工人、农牧民、军烈属、教师学生、文艺工作者、活佛、王公、阿訇、堪布、喇嘛、土司、头人),进行物资支援,恢复经济、改善贸易,兴修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甚至给予特定需要以额外补助[31]。一系列切实可见的改善,使得1952年8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受到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普遍拥戴。

少数民族族源的识别与族名的确定,可以视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一种平权举措,即承认并确认曾经一度处于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群为国家主人的公民身份。少数民族成员由此转化成社会主义“人民”的有机组成部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关于民族问题的阐述,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第三条和第四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6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现在宪法草案又用法律保证了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友好、互助、合作。但是……民族压迫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还有相当的影响。因此全国各民族人民必须时刻警惕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的活动,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不断地巩固和加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32]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祖国的共同事业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地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一方面有赖于汉族人民的帮助,汉族人民也应当把帮助各少数民族当作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也需要各少数民族人民提高觉悟,并把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充分发挥出来,才能逐步实现”[33]

如何既保证稳定,又具备效率;既保障福利,又实现公正;既彰显个人、地方、少数者、边缘群体的权益,又要其作为平等公民、团体承担必要的义务与责任;在权力集中、民主参与、物质分享上的协商与平衡尤为重要。所以,人民民主专政与协商共和可以看作对多元冲突和权力专断的双重超越。它并非机械的“一刀切”,而是考虑到由于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均衡、历史地理以及文化与宗教信仰境况的差异,又不将这种差异固化下来,而在动态的改革中予以建设性发展,从而建构了一种“不齐而齐”“不同而和”的平等观与关系论。

体现于实践中,就是将原先自发的形形色色“共同体”发展为自觉的“社会”,其途径是在多样性基础上的移风易俗,形成一种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正和博弈,通过各种现代化措施使得基于自发形成、约定俗成的或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关系,向自觉建构、自由协议基础上的新型关系转变。在现代化(科学、民主、发展……)的思路中,少数民族的认同首先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然后才是族众、教民、地方人等多种身份的叠加,一旦出现由差异性生发的分离主义倾向,则毫不犹豫地进行整改。因为国内出现的类似情形,1957年7月民族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次年2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上发布了关于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问题的报告,指出过去几年党曾经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并在1952和1956年两次全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进行了着重批判,但面对目前出现的地方民族主义表现,则要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34]

支撑将多样性与同一性融为辩证一体的理论基础,是共同责任、共同利益与共同理想相结合的社会主义观念与实践。它的底色是阶级政治话语,因为解放了此前被“无名”和“污名”的人口及其文化,从而不仅在身份政治上,同时也在文化政治上提升了多样性的可能。这样说来,似乎同我们习惯从文学史上接受的此一时段文学是“一体化”的观念相冲突,事实上所谓的“一体化”不过是从审美与个人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从这种习焉不察的知识范型中走出来,从政治与集体的角度来看,则翻身政治不仅体现在身体与身份上,也体现在观念与风格上。正是这个时期,“人民文艺”真正意义上在最广范围内抬升了民族、民间、口头文学的地位,而它们才是精英之外最多数人口实际上的文学生活的内容与形式,才是真正多样性的体现。这是对古老的“和而不同”理念的现代性发挥。“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35]说法中,“和”与“同”被人们谈论较多,但是“继”才是核心,保持对多样性的尊重(和而不同),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才能有着可持续性的发展(继)。这就不仅仅停留在消极地承认多样性,而要将多元与差异的排他性利益与同一性中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积极的多样性”,并且指向于团结奋进、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远景目标和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