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手记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领域。核心内容是员工的招、留、育、用等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必须建立在以劳动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录用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劳动合同)、工时与休假管理、薪酬与福利管理、培训与开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争议处理等。企业在日常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面基本均要围绕上述内容进行。
2.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用工管理有何区别?
我国的劳动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等。可见,我国劳动法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很大的共通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劳动用工管理。
3.劳动法仅适用于企业吗?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经济组织,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无论其企业性质、投资人背景、组织形式等,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均应遵守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另外,劳动法并非仅适用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涉及通过劳动关系进行管理的劳动用工,都适用劳动法,从这一方面来讲,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故凡是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均要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
4.外国人在我国就业是否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未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工作不适用我国劳动法。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此,依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除非有特殊规定,一般应适用我国劳动法。
5.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是否适用内地(大陆)劳动法律法规?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各地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6.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作为其成员,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是固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二者具有一定的服从与隶属关系;劳动者主要通过定期获取工资的方式得到劳动报酬;除工资外,用人单位还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双方主要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关系,国家对劳动关系通过监督管理指导等进行较强的介入。
劳务关系则指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多为一次性或者根据具体工作成果支付;二者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不具有隶属性;主体不固定,有时是单位之间,有时是单位和个人之间,有时是个人之间,不通过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发生争议主要通过《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进行解决,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则。
7.如何发挥工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治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离不开工会组织的监督、协调与配合。工会的作用重点如下:
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尤其是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提前与工会组织协商沟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减少劳动合同签订上的成本风险;工会可以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中,提前与工会组织沟通协商,并征求工会意见,减少违法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解除不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员时,更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当需要征求劳动者意见并告知劳动者时,工会组织更是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会可以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企业依法用工、完善劳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劳动违法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发生。
在出现劳动争议甚至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下,工会组织既可以维护职工利益,也可以在沟通协商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参与调解,有助于妥善解决劳动纠纷,减少争议解决成本。
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管理既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也要求企业在用工管理中贯彻法律法规和劳动标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也并非仅对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劳动用工的特殊性,国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因此,用人单位在出现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下,可能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是民事责任,如: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并符合特定情形时,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出现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是行政责任,如: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9)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0)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三是刑事责任,如:
(1)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9.用人单位在哪些方面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0.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成立工会组织?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