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礼与刑在经学中的德性指归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辨正
《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贾谊有言曰:“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谈及自己屈辱受刑时也有“刑不上大夫”之说。可见这一说法有久远的历史。实际上,这句经文的意涵也体现在古代律法的具体实践中。至于近代,西方法律系统进入中国,经书中这一说法就受到了批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往往也被作为反对儒家的重要依据,它表明儒家思想与现代价值格格不入。然而,这些批评多是建立在误解而非理解之上的。关于这一问题,古代儒者就已经有过非常深入的讨论。理解这一问题就要先理清古代儒者的讨论,否则就是空言无凭。
关于“刑不上大夫”,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多有争议,尤其是法学学者。概而言之,有如下几种观点:最常见的一种观点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古代确有其事,并据此批判古代政治、法律的阶级性。(注:此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是陈一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载《法学研究》,1981(1)。)另一些学者考察了先秦刑法的制定和施行后发现,先秦既有行礼的庶人也有被施刑的大夫。他们据此认为这句经文不是对先秦法律的描绘,而是后人的穿凿附会。(注:参见张全民:《“刑不上大夫”辨正》,载《社会科学战线》,1991(4);谢维扬:《“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载《学术月刊》,1980(8)。)也有一些学者重新解读了这句经文,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对“礼”和“刑”的外延进行限定。(注:参见马小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载《法学研究》,1987(2)。作者考证认为此句经文原意应为“家礼不下庶人,宫刑不上大夫”。)然而,这些观点都存在分辨的空间,它们没有处理好历史探寻与理论构建之间的张力,即经史之间的张力,以历史价值消除其理论价值。另一种解释路径则将这句经文还原到具体文本语境中,以上下文意来重新理解经文。(注:参见丁玉翠、李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载《学术交流》,2012(2)。)不过,在《礼记·曲礼》中,前后文是否存在连贯性是有疑问的,认为此句经文上下文意相属也难有说服力。归根结底,这些观点的问题是没有意识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的经学性质。近来也有学者意识到了问题所在,认为应该调整问题切入的角度,从“刑”、“礼”的具体指向入手。其结论虽近史实,却对此论题之旨趣缺乏理解。实际上,这一问题在经学的内部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回答,只不过这些回答要么被视而不见,要么被当作一团乱麻而弃之不理。(注:参见吕友仁:《〈礼记〉“刑不上大夫”旧解发覆》《〈礼记〉“礼不下庶人”旧解发覆》,见吕友仁:《〈礼记〉研究四题》,133~194页,北京,中华书局,2014。此两文认为“刑不上大夫”乃是因“士可杀不可辱”,而“礼不下庶人”之礼仅为“酬酢之礼”。然而,论题中勉民为士与尊贤的精神并没有凸显出来。)
记述此问题最主要的经典是《曲礼》。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白《曲礼》一篇的性质。陆德明注《礼记·曲礼》之名曰:“曲礼,仪礼旧名者,委曲说礼之事。”(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孔颖达疏解认为《曲礼》和《仪礼》两个名称其实是一事,“以其屈曲行事则曰曲礼,见于威仪则曰仪礼”(注:同上书,5页。)。简而言之,《曲礼》记载的是各种礼的具体仪节,它涵盖了礼的各个方面。观其文脉,一段之内往往言及多事,并不单指一礼。《曲礼》一篇,既记述琐碎仪节,亦概说礼之大端。因此,篇内多不联属。而具体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在语境,既言及助人丧葬之举措,又言及动作威仪之事,礼与礼相杂,郑玄为各句分别作注,孔疏亦曰:此一节记人杂记吉凶举动威仪之事。(注:参见上书,101页。)孔氏亦觉此段所记驳杂,故不可统而言之。这即表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一个单独的问题,上下文语境无助于理解其意涵。在古代,这个问题也是作为一个独立议题被加以讨论,而没有将之附着于其他语境。在《曲礼》中,此句经文之上有“国君抚式,大夫下之”一句,可合孔疏所谓“举动威仪之事”。如若通而言之,则文意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