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凤集: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青年学子优秀论文选集·卷一(咏而归国学新秀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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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

汉代象数易占理论与传统《易传》筮法的区别,其根底在于两者对“象”的认识之区别。《易传》既以卦爻象为贯通“言”“意”的“象”,又认可外在于古经文本的自然、人事之象,并提示了此二种“象”间共通的象征关系;其于筮法中,亦先成乎卦爻象而后据之以行占断,盖是重视这种本就存于《周易》古经之文本的“象”、重视古经文本中蕴含的“言象意”之基本关系。而汉代象数易学,则往往以外在之象为“象”,乃至直接释“象”为“气”;其卦气说、爻辰说,则将各种自然、人事之象纳入时空的序列中,以作为征与验,并将此时空序列与《易》之卦爻相配比。卦爻象不再发挥占事之据的“象”之作用,而被矮化为解释占事之据(“象”)的“言”;而卦爻辞更被重视《易》之占卜功用、轻视《易》中义理之无待价值的汉代象数易占理论所消解,几乎不进入其占卜活动之中。

同时,汉代象数易占中“象”的异趣,又使其易占理论倒向了典要化,以此区别于“不可为典要”的《易传》筮法。占卜之事,对非典要性有很强的要求,因为,唯其不为典要,乃能以有限象征无限——这是一一对应式的典要化易占理论所无法做到的。因此,汉代象数易占所务的典要化,恰恰使其在占卜实践中越来越难以应对。而汉易本身,又何尝不于解释经传之辞时执泥于象数之典要?于是,王弼恶其案文责卦,乃行所谓“扫象”之举。汉代象数易学乃与其易占之论一并归于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