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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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

(一)稻谷种植业

东莞粮食生产在近代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据《东莞县志》记载,直至清宣统年间,“丝苗粘、香粳粘,邑多种之,产榴花村者尤胜。又丝苗粘多运往外埠,供给侨民,其价颇昂。夏至白,邑产尤著名,广人谓之东莞白,云滑而香,比他处良”。可见所产谷米不仅质量好,还有余力供应外地。然至1927年前后,“山乡苦旱,濒东江之乡又苦潦……莞人得食者无多,偶遇饥年,必令沙田局出巨资市洋米以为平粜”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第731、734页。。莞地本膏腴,却弄到粮食不能自给,甚至需要购买洋米救济的地步。

(二)蔗糖业

乾隆时代,广东沿海蔗糖业颇为兴盛,史载:“糖之利甚溥,粤人开糖房多以致富。盖番禺、东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阳春糖居之六,而蔗田几与禾田等矣。”引自吴海若:《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页。近代以降,东莞的蔗糖生产与省内其他地区相似,经历了一个坎坷的兴衰过程。清宣统三年,由于“邑人榨蔗为糖,其制法旧胜于他县,故获利厚,而种植多”。然而20世纪初,“因外洋以萝菔制糖,搀入内地,邑之糖业渐衰落矣”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第348页。

尽管20世纪30年代台湾、爪哇等地改用新法制糖,洋糖走私入口为数至巨,对粤省蔗业形成严重威胁。但由于广东当局实行糖业统制,提高洋糖进口关税,以行遏制。另外,自本省蚕桑业衰落后,农民多将桑基改植甘蔗,又有了蔗基鱼糖模式。因此,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糖蔗种植仍有发展。东莞与顺德、揭阳、惠阳、河源及潮阳等县,皆为重要的产蔗区。

(三)蚕桑业

南方宜养蚕之地甚广,清末珠江西岸的顺德、南海等地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蚕丝生产基地之一。据史籍记载,清光绪年间,“广东蚕桑之利,顺德称首,南海次之,莞未之前闻”。但东莞未尝不宜植桑,光绪末年,当地“诸缙绅立普善堂提倡蚕桑,并请养蚕之善者为之师,自是播种渐兴,峡内、石步、周屋厦、半仙山诸乡,产丝尤伙”《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第119页。。至宣统年间,有谓“邑近知养蚕,然风气未大开,所出丝无多。近日泰西人购丝每出重价,家有十亩可以致富,不仅为衣食计,此宜亟讲求振兴者也”《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第120页。。1920年代初,粤丝价涨,农民多增拓桑基,东莞桑基面积已倍增。至此,东莞时兴养蚕,虽不过约20年历史,而年产茧已达二三千担。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3页。

(四)水果业

东莞水果种类繁多,如香蕉,在国内以广东所产果质最好,尤以东莞麻涌蕉出名,产量早在明代已居“东南诸邑之冠”。清末民初,“邑中诸果,蔗为最,蕉次之,荔枝、龙眼、橄榄等又次之。……蕉产于水乡特佳,售之广州市,利几倍,然只充食品,不能行远也。荔枝、龙眼、橄榄等果,焙制之可以行远”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第181页。

(五)咸水养殖业

主要类别有:(1)养蚝业。粤海沿岸多产蚝,尤以珠江口及韩江一带最盛,东莞与中山、宝安、阳江等处均有大宗出产。人工养殖则筑蚝田(亦称蚝埕或蚝塘),人们将蚝制成蚝豉或蚝油,远销国内外。(2)养蟹业。东莞与中山同为省内最盛,开筑能通潮水的涌塘,围栅养之。张晓辉:《民国时期广东社会经济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六)垦殖业

广东历来多荒山荒地,粤督岑春煊于1899年曾通饬各属开荒招垦,1902年又在省城设垦牧总局,嗣后各地俱动。东莞虎门一带荒山荒地极多,凡系官产,均准由该地查明,允许农民酌量租垦。《实业·各省农桑汇志》,《东方杂志》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第4期。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将虎门荒山荒地中属水师各营公产者,特为提倡招垦,无论何人承领,不收规费,且自一二十年后才酌量输租,不数年承领开垦者已有10起。《实业·各省农业汇志》,《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第2期。

我国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几年间发展很快,多分布于垦殖区和工商业较发达的地区。据1927年《东莞县农业调查报告》载,东莞大岑已开办林业振兴公司,种植赤松、果树、茶树,并兼畜牧。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53页。

广东包佃制又称为“包租制”或“包农制”,其基础在于省内公地亩最多,租息动辄成千上万元,只有富农、富商才有能力承耕,再分租予一般农民,另定租额,于是发生包租制,这些人被称为“二地主”,因其转手承耕之地,故又称“二路地主”(其下甚至还有三路、四路地主)。薛暮桥、冯和法编:《〈中国农村〉论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23页。粤省包租制,在20世纪20年代曾一度发展,由富农和富商出资合组包农公司,做有计划的经营。特别是在中山、顺德、东莞等地最烈,组办起许多公司。富商邹殿邦即是东莞明伦堂族田的二地主,向邹氏承租的人为三地主,然后再把田地分租给佃户及雇农,由此层层收取高额租金。国民政府实业部同书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G第236页。邹殿邦是大耕家(即二路地主),在广州设有银号和丝绸庄,在顺德陈村有谷埠,贷款给下面的小耕家,亦经纪出售小耕家的谷子,故有谓其实质上是合金融资本、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三位一体”的地主。[美] 伍若贤:《清代民国珠江三角洲的乡族田与二路地主》,《广东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