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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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方调解制度的发展概况

现代的西方调解发轫于美国,时至今日,美国调解仍然引领着现代西方调解的风潮。美国调解实务界没有专门对调解进行界定,但基本认同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协助的谈判过程。美国人认为调解与谈判、仲裁、诉讼一样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美国得克萨斯州调解专家弗兰克·伊利奥特教授(Flank·Elliott)伊利奥特教授曾任卫斯理大学法学院院长、得克萨斯州农业与机械大学(TAMU)法学院院长,现为得克萨斯州农业与机械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长期从事调解实务工作并长期担任美国得克萨斯州律师协会的调解培训专家。认为调解是“一个短期的、私下的、结构化的、以任务为导向的、参与式的干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其他国家对调解的界定与美国调解的界定也大同小异,比如在澳大利亚,调解被界定为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帮助下,通过交流、谈判等方式澄清争议焦点,并形成解决方案的纠纷解决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调解中的调解模式主要是利益基础型调解,又称协助性调解(facilitating mediation);但是西方学者也注意到存在另外一种调解模式——实体导向型调解,又叫评价性调解。前者贯彻自愿原则,调解员的角色是协助者、沟通者、引导者;后者在大致尊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调解员还积极主动地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评估当事人(不和解)的风险,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评价性调解也被称为调停。对于调停是否属于调解,西方学者存在分歧,有人坚持认为调停中的主动干预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能归为调解;也有人认为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调停和自愿原则并不矛盾,因此调停可以成为广义上的调解的一种。本章主要介绍西方国家的利益基础型调解,其中第一节以美国为代表,分国别介绍西方调解的发展历程,第二节介绍西方调解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调解引领着现代西方调解的潮流,因此本章在介绍西方调解的理论与实践时将重点放在美国的调解上,兼顾其他西方国家的相关调解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