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解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调解学与调解法学
调解学与调解法学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较大的区别。其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研究有关调解的学科,调解法学所研究的内容也可以包含于调解学之中。调解学不仅需要研究调解实务,也需要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研究目的不同。调解学的重点在于对调解人员的实际技能和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对专门调解人才的培养。而调解法学的重点主要在于一般法学人才、司法和调解人员对调解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熟悉和掌握。
(2)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不同。调解学不仅研究调解制度及其历史发展,而且研究调解的具体实践活动,如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活动使用的各种技能和手段,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谈判等。因此其研究的范围更为广泛,与其他学科也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如涉及民事实体法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在调解中的运用。而调解法学主要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如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在法律规范层面的内容,以及中国古代和域外有关调解的法律规范。
(3)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调解学虽然也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及其进一步完善,但更重要的是研究有关调解制度如理念、原则、程序规范等在具体调解活动中的运用。除此以外,还要研究有关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善良风俗习惯等在具体调解活动中的运用。调解法学则主要是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一是研究对这些规范内容的学理阐释,以便人们对调解法律制度进行正确的理解、熟悉和掌握。二是对现存调解制度予以必要的检视,发现其中的不足或不相适应的方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纠纷解决的需要,对调解制度予以必要的完善(见图1-2)。
图1-2 调解学与调解法学关系图示
二、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具有交叉关系。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的法学学科。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亦存在诉讼调解的制度,而诉讼调解是调解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诉讼调解既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也是调解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学和调解学中,有些关于调解法律制度和实务方面的问题会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如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机制的建构和运行等。但二者的研究目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区别。
(1)在研究目的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调解制度,主要为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尤其是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高诉讼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效率。调解学研究调解制度,主要目的是整个调解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作,不仅要提高各种具体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效率,而且要保证调解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效率。
(2)在研究内容上,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围绕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调解法律规范的阐释和完善,以及诉讼调解与审判之间的关系,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的衔接如诉调是否应当分离、如何分离、如何对接等。而调解学不仅要研究诉讼调解、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还要研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种具体机制及其体系建构,研究各种调解的具体实务。
(3)在研究侧重点上,民事诉讼法学更着重于诉讼调解制度方面的阐释和完善。调解法学则更着重于各种调解制度的运用,以及调解中的各种手段和技巧(见图1-3)。
图1-3 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关系图示
三、调解学与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个体社会心理现象是指受他人和群体制约的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人际知觉、人际吸引、社会促进和社会抑制、顺从等。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是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调解学与社会心理学也具有交叉关系。一方面,社会心理学中需要研究纠纷调解中的各种心理现象,以丰富和发展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在社会心理学中,对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释主要有三种取向:心理学的、社会学的和符号学的。可见,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解决,是社会心理学关注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调解学中也需要研究社会心理学知识在调解中的运用,以利于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增强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效率。由于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都与社会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因而社会心理学知识在调解中的运用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应成为调解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如谢勇教授等编著的《如何当好调解员: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运用》,即从冲突与纠纷的心理学解释、如何构建积极的沟通模式、消除冲突双方的心理障碍、促成双赢的问题解决、群体纠纷的社会心理学规律与化解技巧、中国文化心理与调解等方面,对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运用,做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阐释。程波教授著的《如何当好调解员:美国调解技巧的社会心理学解读》,则从社会认知偏差与成功调解员的技巧、“镜像自我”与构建积极的沟通模式、“框架效应”与创造符合所有当事人根本利益的方案、“瞄定效应”与调整当事人的预期、“反事实推理”与利用情感因素达成和解、“从众效应”与把他人带到谈判桌前、“冲突解决”与美国调解中的僵局应对,对美国的调解实践予以了较为系统的心理学分析。这些研究不仅证明了社会心理学在调解学研究中的大有可为,也能为调解实践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由此可见,调解学与社会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有共同的研究内容,即都要研究纠纷的产生、发展和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现象,包括个体的和群体的心理现象。这些内容上的共同性使得二者之间具有学科上的交叉性。当然,调解学与社会心理学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二者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科学学科。调解学属于法学学科;社会心理学属于社会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其次,二者研究的目的和内容也有不同。调解学主要研究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具体运用,目的是丰富和发展调解学理论,并为调解实践服务;社会心理学涉及调解,主要研究其中的社会心理学现象,目的是丰富和发展社会学或心理学理论。随着各自学科在研究上的充分展开,这些区别必将逐步显现(见图1-4)。
图1-4 调解学与社会心理学关系图示
四、调解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现代的一个独立学科,是关于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从价值的角度而言,经济学研究价值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方面的规律。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而言,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及如何将有限或者稀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社会科学。从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现代经济学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有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众多专业方向,并应用于各垂直领域,指导人类财富积累与创造。由于经济思想和学说受社会、历史、阶级等因素的影响,因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必然随着历史时代的更迭而发生变化。加之研究者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不同,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丰富的理论和学说。
调解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学分属完全不同的各自独立的学科,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范畴和理论,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紧密的联系。由于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现代法学的发展,人们日益注意到法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逐步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用来分析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对法律规范进行科学运用,并产生了专门的论著。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Posner,也是芝加哥大学教授)在1973年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奠定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架构。他认为,“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其代价!”,就是指法律原则,不能缺乏经济学的效率概念。在法律的纠纷解决领域,人们尤其注意到,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框架、博弈论原理等揭示的人们的一些经济行为和规律,可以用来寻求纠纷解决的合理方案,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调解领域,由于需要用说服的方法解决纠纷,对于存在利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运用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框架、博弈论原理等,可以促使当事人合理地分析其自身在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所在,以及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运用成本与收益的合理计算,并最终寻求对于自身和对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在博弈中,如何避免损失的扩大和实现双赢显得更为重要。因此,调解学与经济学也具有交叉领域,主要是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价值及制度正当性进行理论阐释,以及为调解技巧的运用和纠纷解决方案的形成提供理论指导,以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见图1-5)。
图1-5 调解学与经济学关系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