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两种自由概念
克劳斯(Sharon R.Krause)著
汪海涛 译 林凡 校
但凡谈及“两种自由概念”,总会诱出伯林(Isaiah Berlin)的幽灵,因为他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确立了整个二十世纪下半叶政治理论讨论自由的术语。[1]伯林的分类虽则重要,但孟德斯鸠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更为深刻。毕竟,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区分的是政治自由或统治性质的类型。孟德斯鸠的要著《论法的精神》则将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更加根本的区分(由此而深入更加根本的关联),即政治自由和他称之为“哲学自由”之间的区别,政治自由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政府的政制特征为基础的权力,哲学自由则关乎意志之用,因为意志是个人能动性的内在特征。
政治自由是诸多研究孟德斯鸠的主题。很多读者注意到,孟德斯鸠对于政治自由的理解植根于贵族反抗君主专制主义的传统,因此,他的理解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国宪制思想中的贵族派(thèse nobilaire)和君主派(thèse royale)之间的长期争论。[2]同样可以确信的是,他淡化了政治自由和自然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自孟德斯鸠之前一个世纪现代自然法理论出现以来,二者的关系便是各种关于自由的思想的核心。[3]最后,他认为政治自由与法治有关,学界对此已有广泛讨论。[4]同样为学界所重的,还有他对政治自由的看法——他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安全而非政治集体的自我统治。[5]
孟德斯鸠的哲学自由观却鲜受关注。他将哲学自由界定为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6]但在界定完之后,他便将其放置一旁,很多评论者认为,他对此没有兴趣。此外,他以科学的方式探究政治和社会,试图以客观因果律解释人类行为,这种方法似乎常常因为外部的强制力量而削弱了哲学自由的可能,或者压制了人的主体性。拙文开始于大多数评论者唐突停止之处,试图探究哲学自由的含义及其在孟德斯鸠政治思想中的地位。通过细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他的《思想录》(Pensées)的重要片段,我们会发现,以限制意志为基础的政治自由,最终关系到的是行使意志[自由]的问题,因此,政治自由也就上升为对哲学自由的体验。同理,人类“自己处理事情”(《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的能力,是法治和自由统治的前提。这样,哲学自由令政治自由成为可能。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政治自由是有价值的。论文第一部分探究作为意志界限的政治自由的含义,说明政治自由是怎样上升为哲学自由,或谓意志的行使。第二部分研究哲学自由的性质和限制,并关注它在孟德斯鸠的现代政治科学中模糊不清却极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