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政制衰败(“经典与解释”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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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界限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相对较后的部分界定了何谓政治自由。《论法的精神》不是从自由开始——在孟德斯鸠想来,或许是因为我们也不是从自由开始的。于是,他首先讨论一般意义上的法和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政制的类型(第二章和第三章)、教育(第四章)、民法和刑法(第五章到第七章)、政治的腐化(第八章)、攻击和防御力量的运用(第九章到第十章),在此之后,他才告诉我们“什么是自由”(第十一章第三节)。直到该书的接近三分之一处,即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我们才看到对自由的深入讨论。孟德斯鸠在此告诉我们,政治自由是能做他应该做的事情(àpouvoir faire ce que l’on doit vouloir,第十一章第三节)。他随即区分了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和独立(l’indépendance),他将后者界定为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同上)。紧接着,他详细阐述了这个观点,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极力主张我们牢记“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二者的差异又在何处。事实上,它们不仅有差异,还是对立的,因为在独立的状态下,没有人能享有自由,不论是某人自己的自由还是他人的自由。原因在于,“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享有自由了,因为其他公民也有同样的权力”(同上)。只按自己意愿而行动的权力,前提是缺乏对行为的正式约束,而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个体都可能屈从于其他每个人的专断意志,因而也就不会有自由了。

独立与自由之间的重要区分也见之于《论法的精神》的其他段落。例如在关于商业的部分,孟德斯鸠主张,[商业]自由“不是给商人们为所欲为的权力,倘若如此,倒不如说是一种奴役”。事实上“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商人会发现无数的障碍;法律给予他的束缚一点也不比奴役制的国家要少”(第二十章第十二节)。他赞赏英国禁止在战争中扣留和没收外国商人货物的做法,英国将此作为他们自由的条款之一,实在令人赞赏(第二十章第十四节)。对商业活动进行调节的法律,保护了商业活动不受专断意志的影响,不受君主的专断意志的影响——当然不仅限于君主。自由不是独立,所以,如果不约束意志的行为,也就没有贸易自由。

通过类似的方法,孟德斯鸠告诉我们,“人放弃了他们天生的独立状态(l’indépendance),生活在政治法的统辖之下”,正是这些政治法“让人们获得了自由”(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诸种法律形成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宪制制衡,这些法律尤其有助于达至政治自由,因为它们将阻止不加节制地行使自己的意志,并因此阻止独立情形的发生(第十一章第四节、第六节,第五章第十四节)。孟德斯鸠也评述了君主这方面的生活状态。他认为,普通人放弃独立状态而生活在法律之下,与此相比,君主们认识到,没有普通法规定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所以,君主们仍然处于一种持续的独立状态中,这是因为“他们受强力的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由于“他们永远是强制他人或受他人强制”,所以,他们的独立带来了暴力而非自由(第二十六章第二十节)。随后,孟德斯鸠说:“君主……是不自由的。”(同上)他们的权威允许他们做自己乐意的事,所以这种权威反而阻碍了他们的自由。君主拥有的是权力而非自由。这些《论法的精神》后半部的段落让人想起孟德斯鸠此前的观点,即“自由一词有多重含义”,并区分了民主政制的权威和民主政制下的自由(第十一章第二节)。孟德斯鸠指出,民主的政制形式常与政治自由混为一谈——因为在民主政制下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仿佛几乎可以为所欲为”,但他认为这种混同是错误的,因为它“混淆了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同上)。独立是一种权力,一种不受约束的意志(不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意志)的权威,但是,这种权威不是自由——原因在于,只要每个人的意志不受限制,个人就不能可靠地行使自己的意志。

民法和政治法保护个人不受政治权威或者他人意志的侵犯(第二十六章第二十节,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当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强迫任何人不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时,他脑海中就盘旋着这种形式的自由(第十一章第四节,楷体强调为笔者所加)。此种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生活在法律规则之下,免受其他特定专断权力的侵害,意味着在确定的法律限度内的自我决断。这是在重复他之前的理念,即“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第十一章第三节)。我们还可以在下述主张中看到相同的理念:当“他们只服从法律的权力”的时候,人是“真正自由”的(第十一章第六节,页399)。这种意义上的政治自由不预设特定的目标或结果。关键是作为约束的法律:诸种法律能够约束各种各样的意志,一如单种法律约束单个意志。这种保护虽然有益,但它与自由的意义无关。

不过,既然孟德斯鸠起初对自由的定义是“能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第十一章第三节,楷体强调为笔者所加),那么,自由显然更指向政治自由,而不是上文不干涉的说法中所暗含的内容。自由还包括承担法外(extralegal)义务的能力。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的核心概念指向了多层次的义务和多种来源的规范,这些用于约束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7]孟德斯鸠有个非常著名的主张:责令立法者制定尊重公民固有信仰和习俗的实定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是与自由相恃。 ①当“执政者所确立的东西与民众的想法相悖(choquent)时”,孟德斯鸠称此为“僭政”(第十九章第三节)。在此情形下,危险不仅在于立法者可能反对民众的愿望,更在于他可能无视他们的责任。他指责“强迫俄罗斯人剪短胡子和上衣的法律”,还指责“彼得大帝将进城的人的长袍剪短至膝盖的暴力做法”,这些都验证了他的观点。这些法律和习俗都是“僭政”(tyranniques,第十九章第十四节)。它们令个人不能够从法律出发承担法律之外的义务,由此而侵犯了民众的自由。

为了强调自由和责任之间的联系,孟德斯鸠起初对政治自由的讨论包括区分“与政制相关”的自由和“与公民相关”的自由(第十一章第一节)。在孟德斯鸠有助于政治以及权力分立(或制衡)的宏赡之论中,政制中的自由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才存在政治自由,这要求一种政治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政制(第十一章第四节)。英国,“这个世界上以政治自由作为其政制体制直接目标的国家”,是最为清晰的例子(第十一章第五节)。政治权力通过宪政平衡机制而受到约束,就此而言,执政者就较难威胁个人的生命和财产了。这样,宪制中的政治自由就形成了孟德斯鸠所称的“与公民相关的”政治自由,它“包括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全”(第十二章第一节)。这一安全观点与专制之下弥漫于民众中的恐惧是对立的,因为专制政体的权力没有限制,也没有制衡体系的约束(第三章第八节至第十节)。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来自习俗(mores)、风尚(manners)和惯例(received examples),也可以来自民法,因为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在政治权威之前建立公民自由(第十二章第一节)。健全的刑法(以及公平的判决)最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因为权力侵犯个人的安全,往往通过“公共的或者私人的诉讼”而实现。[8]理论上,自由的这两个方面有可能不会同时出现,因为原则上存在这种可能:公民在不自由的政制之下却感到安全,而在自由的政制之中感到不安全(第十二章第一节)。虽然政治自由的两个方面有所区分,但实践中二者似乎不能长久分开。的确,孟德斯鸠在法国的君主政体中找到了安全,尽管事实上这一政体不包括与英国模式相同的权力制衡(第十一章第六节)。但法国君主制有自己的制衡之道,[9]极力达到权力制衡时,安全感似乎就可能实现。作为一个实践的问题——一个长期存在的实践问题,政治自由的两个方面或同时存在,或同时丧失。

但是,孟德斯鸠对安全看法的强调,引出了公民自由是否真实的问题。某人自认为享有安全仅仅是自认为吗?政治自由有无可能建立在错误或假象之上?[10]在权力的宪制制衡、节制的民法和刑法之下,适度的安全感自然是有根据的。在这种制度下,由于中间力量的存在,因权力的滥用而威胁个人生命和财产的现象,或者不会发生,或者不会影响到个人。然而,个体仍然服从于国家的强制权力,这种权力理论有可能威胁他的生命和财产,并在实践中约束他的行动范围。为了讨论政治自由,孟德斯鸠数次将好的法律比作“大网”,它“既能捕获到鱼,而鱼却认为它们享有自由”,但坏的法律若以网为喻,“鱼群拥挤其间,感到自己行将被捕获”。[11]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公民感觉不到政府力量的阻碍,因为民法和政治法与人们的法外义务和本性愿望是一致的。在这样的国家,只有在他已经有行动的意愿时,法律才会要求他去行动,因此,他的感觉似乎是,他的行动反映出他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虽然这种感觉多少是种假象,但正如一位论者所言,孟德斯鸠坚信,所有国家的目标都应该是真实的安全,而不应是虚幻的安全。[12]孟德斯鸠对刑法体系和法理学实践的不懈推荐,或许最为清楚地显示了他对这一目标的确信。因此,强调公民“自认为”的安全,孟德斯鸠并不是漠视真实安全的重要性,相反,他将注意力吸引到这种形式的自由具有的主观体验性质上。这种体验的要害在于,某人要感觉到自己的行动(就像宽网中的鱼)反映了自己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非国家的强制力。

讽刺的是,这种政治自由的主观体验,非常接近于独立,或“做应该做的事情”。这或许可以解释,在极力强调它们的区别之后,孟德斯鸠为什么总会时不时地将二者并论。孟德斯鸠在谈论北欧的“野蛮人”时,可以说最为明显地体现了二者的关联。关于为什么北方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民族依然信奉天主教”,孟德斯鸠解释道,“北方民族不但现在具有而且将永远具备独立和自由的精神,这是南方民族所不具备的”(第二十四章第五节)。在此,独立是自由的同伴而非敌人。同样,孟德斯鸠对英国人的描述也经常援引“独立”一词。[13]在政治自由的典范——英国,每个人都“一向独立”,因而服务于自己的“反复无常”和“异想天开”(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75)。在宗教方面,如同其他方面一样,每个公民都按照“他自己的意志”行动,“由自己的理智或臆想引领”(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80)。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欲念都不受约束”,因此,“仇恨、羡慕、嫉妒、发财致富和出人头地的热情”,都毫无保留地展现出来(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75)。这些论述和孟德斯鸠此前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因为他之前努力将政治自由同责任感或做“他应该(ought)做的事”(第十一章第三节)的能力相联系。孟德斯鸠在描述英国时,实际上没有使用过“应该”一词,取而代之的是表达个人意志统治的词语,即“极端的政治自由”(cette libertépolitique extrême)(第十一章第六节,页407)。“明智而节制的君主制和贵族制”下的臣民,尽管也觉得自己是自由的,但只是像宽网中的鱼,相反,英国人“就像大海中畅游的鱼,完全无拘无束”。[14]

孟德斯鸠告诉我们,在审视英国宪政时,我们会发现,自由“如同在明镜中一样”显现得清清楚楚(第十一章第五节)。此种论述让人想起托克维尔(Tocqueville),托克维尔后来审视美国时,眼中所见“不仅仅是美国”,他还看到了“民主本身的形象……它的爱好、特性、偏见和激情;我想对它有通彻的了解,这样,我们至少会知道应当对它有何忧惧,有何希望”。[15]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描述与此类似,他的目的是展示政治自由本身的形象,并指出自由的方向。政治自由的方向似乎就是独立。确实,在英国,每个公民都很独立,他们视自己为“君主”,也就是说受自己的意志的统治(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82)。公民们像君主一样无需“依靠”他人(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77),也不必“害怕”他人(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82),这导致了他们的骄傲,因为“国王们所以傲慢,无非是由于他们的独立”(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页583)。我们应该暂停一下,认真思考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公民类似于独立的国王的说法,因为根据他此前的观点,国王尽管独立,却不自由(第二十六章第二十节)。其实,我们已经知道,独立的国王并不自由,这正是因为他们的独立,才令他们超出了彼此间的法律的约束,因此,他们就总是臣服于力量或强制性(necessity)的主宰(第二十六章第二十节)。国王受到意志的宰制,这是他的独立的本质所在;这是自由的极端形式,在这种极端形式里,自由可能会转变成强制。然而,孟德斯鸠坚持认为,英国拥有“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第十二章第十九节),他通过英国人的政治体制,来分析政治自由的本性(第十一章第六节)。事实上,他清楚地表明,英国人的独立是他们的自由达到的某种效果,也就是说,他们的自由来自法律,而正是这些法律构建了他们在宪制之中的政治自由(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

在第十一章第二节至第四节,政治自由与责任息息相关,而在第十一章第六节和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责任却被独立取代,这种转变如何解释?这一转变似乎始于第十一章第五节介绍的英国政府的独特特征,即它的宪制以政治自由为其“直接目标”。政治自由并不服务于其他目标(或对更高权威负责),自由的目标就是自由本身。自由视其自身为目标,就是让个体摆脱权威的束缚——自由曾被设想为实现这种权威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英国,每个人都视自己为“君主”。责任的根源从外在权威转变为个人主宰的内在权威,现在,自由就是自由地去做他想做的事情。通过这个转变,孟德斯鸠指出了自由的逻辑,或者说自由视其自身为目标的逻辑结果。依据这一逻辑,自由始于令人承担他们的责任,却终于解除他们的责任。此中论述首先以温和的面目出现,为一种以传统责任为目标的自由(所以这种自由看似与传统权威颇为友好)而辩护,但实际上还是有着激进的暗示。在一个没有英国那么“极端”的政治秩序中,自由也是可能的,正如孟德斯鸠对法国模式的提及所表明的。[16]于是,每个公民都感觉自己像君主一样的英国模式,从逻辑上讲(但并非必然),就是自由的目标。某种宪制所确立的自由,与以自由本身为目标的完整形式的自由相比,很可能是不完整的。但自由的逻辑表明,一旦自由臻于完整,政治自由最终将与独立并列呈现,因为从逻辑推断,独立遵循了政治自由以自由本身为目标的含义。作为意志的界限,政治自由在它的完整形式中引出了如何运用意志的问题。而意志的运用即孟德斯鸠所谓的哲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