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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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罪错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在与环境,特别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微观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初步社会化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因此,深入剖析少年罪错原因,必须了解其身心发展特点及其所处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一)身心发展不平衡

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少年,一方面,伴随着生理发育的加速,力量增强,精力充沛,若缺乏正常的能量消耗途径,极容易无事生非;另一方面,伴随着独立意识的增强,在保持强烈好奇心的同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逆反心理,在识别和自我控制能力尚弱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少年罪错行为。

1. 临时起意和一时冲动型的犯罪比重大

少年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仍缺乏辨别是非和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遇到特定不良刺激因素,极容易发生临时起意和一时冲动型的罪错行为。课题组对304名少年犯的调查显示,临时起意和一时冲动型的犯罪占53.9%。

表2-5 犯罪时的情形

2. 为朋友义气参与犯罪比例高

少年自我意识的产生与发展,开始显示摆脱父母和展现独立的倾向。但是,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所在,少年在展现独立的过程中,会将对父母的依附转向对同年龄玩伴的依赖。对于少年来说,进入伙伴群体可获得情感等满足,因而是其成长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如果交上了不好的朋友,进入不良的伙伴群体,那么少年罪错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回答“如果朋友让你陪他一起去干一件违法的事,你会怎么办?”这一问题时,有高达41.8%的少年犯选择了“哥们儿义气”。

表2-6 如果朋友让你陪他一起去干一件违法的事,你会怎么办?

在有关犯罪目的的问卷调查中,回答“寻求刺激”的占31.6%,回答“帮朋友忙”的占20.4%,两项合计达一半还多。

表2-7 犯罪目的

3. 受不良影响而实施犯罪的多

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少男少女一旦缺乏相应的教育,容易在强烈的好奇心驱使下,迷恋“黄毒”而走上犯罪。一些精力充沛的少男如果处于闲散状态,又受到黄色和暴力信息的污染,本就像好斗“公鸡”的他们会更崇尚暴力。

在205名选择有机会接触黄色和暴力信息的少年犯中,有81个人坦承“喜欢看”黄色和暴力信息。

表2-8 你如何看待黄色和暴力信息?

在解决纠纷的方式选择中,19.4%的少年犯选择“武力解决”。

表2-9 你认为人们一般应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二)基础教育不均衡

教育是社会化的主要途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基础教育在应试教育这一“指挥棒”的指挥下,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这具体表现为:一是教育的技术化倾向。教育的技术化倾向日趋严重,导致育人与育才不均衡。[1]所谓“人才”本来就应当是先成人后成才,但教育的技术化将教育变成了纯粹的知识灌输教学,而人的培养和人格塑造的严重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成长更容易偏离健康成长的正常轨道。二是教育的利益化驱动。天价的择校费、付不起的补课费等,基础教育俨然成了某些利益群体发财的工具,国家义务教育所要追求的东西也几乎被这种教育中的利益驱动消解。三是教育的公式化趋势。教育只有教与学,而缺乏育的过程。说教多于示范,要求多于行动,被动学习多于主动探索,教育的育人与育才功能正在弱化。

在应试教育模式下,犯罪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在应试教育下,由片面的评价所引发的犯罪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属于自卑型的,或者说“分低德差”型的。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左、中、右”,学生在一起学习,用考试分数来评价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并分出“好、中、差”,本也没有什么。但是,如果把分数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并且事实上成为对一个人的评价时,它就具有了将一个孩子从正常的成长轨道排挤出去的功能。所以,这类犯罪少年都有着相似的堕落轨迹:从最初的成绩差,到受到老师歧视,再到受到家长责备,并导致被同学排斥。成绩的好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诸如学习方法不对、因顽皮不能保证学习时间、接受能力不强等。好多成绩不好的同学对学习依然保持着兴趣,或有提高成绩的愿望。即使是一些对学习缺乏兴趣的同学,对由同年龄人组成的群体生活仍会保持兴趣。然而,当因学习成绩差而被老师看低、被家长看扁时,他们渐渐地就会受到同学的歧视和冷落。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当孩子遭受到“冷暴力”而无法从老师、家长甚至同学这一群体获得应有的尊重时,其学习兴趣就会降低,本就不好的学习成绩会进一步下滑。[2]由此,形成“成绩差—受歧视—成绩更差”的恶性循环。当成绩不好的学生无法从同学群体中获得正常的交往、情感等需要的满足时,他们就会被迫离开这个群体,到社会上去寻找新的伙伴。由此,形成“成绩差—受歧视—失去学习兴趣—逃学—辍学—夜不归宿—形成或加入违法犯罪亚群体”的恶性循环。2012年,调查组在苏北的一个县调研,发现看守所关押了数十名因涉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犯罪的18周岁左右的青少年。这两种犯罪,一个案件就会涉及少则七八人,多则十多人。他们大多是因成绩不好而受排斥,因不愿上学或不能上学而过早离开学校,应该就是应试教育的受害者。第二类是自狂型的,又称为“分高德差”型的。这些人因成绩好而备受吹捧,正所谓“一好遮百丑”。在赞美声中,在荣誉面前,不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和家长,都容易忽视成长中的问题,久而久之,形成自狂型犯罪。教育本是人格塑造的过程,而只注重知识的教学,忽视人的培养,必然导致人格缺陷。人格缺陷虽不必然导致犯罪,但具有人格缺陷的人一旦遇到诱因,更容易发生针对他人的犯罪,或针对自己的自杀或自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因人格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与早期的培养缺失有关,而高校中不时发生的犯罪和自杀事件也与此存在着密切关系。

二是不当竞争引发的犯罪。在今天的基础教育中,普遍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竞争:一种称为“过早竞争”,主要表现为幼儿和低年级教育中的竞争。人的初步社会化,首先要学会同类之间的和睦相处,并从中获得利他、同情等情感的发展。然而,在应试教育的刺激下,为了上一所好学校,从幼儿园开始,我们的孩子就在成人的驱使下,开始学习与同伴进行激烈的竞争。由于过早地参与竞争,导致适应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利他、同情等情感缺失,极度的自私和为了赢得竞争而从父母和老师处学到的“不择手段”,为他们将来的堕落埋下了伏笔。另一种叫“过度竞争”。社会始终面临资源难以满足人们需要的难题,所以通过适当的竞争,可以激发人们创造的动力,并实现对资源的公平分配。然而,过度的竞争是极其有害的。到了初中、高中乃至大学,竞争虽是需要的,但应当适度。过度应试本身就是对过度竞争的“最好”解读。高校的设置、教育资源的投入、教师绩效的评价、学生的前途以及社会的评价等,一切都以成绩的好坏区分,势必给公众造成这样的错觉:如果考不上大学,希望和前途就没有了。为了所谓的希望和前途,拼身体拿高分,拼爹妈上好学校,如此等等,所带来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教育不公可能引起的犯罪问题。应试教育造成的更为可怕的后果就是社会的不公。近年媒体关注的上清华、北大、人大的农村孩子少了,也就是说应试教育正在阻塞社会上下流动的正常通道。[3]上大学一直是人们“向上流动”的重要途径,然而当按应试结果将教育资源向所谓的“优质学校”倾斜时,就会造成农村孩子,特别是贫困学生越来越没有机会进入这些学校。如此,将造成社会阶层的固化,危及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应试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教育不公,它会导致贫困的“遗传”。一讲到应试教育,就会有人拿高考说事。在当下中国,高考是最公平的一种考试,其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应试教育模式下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4]

(三)微观环境不理想

未成年人的初步社会化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因此不良环境,尤其是不良玩伴、社区、家庭等微观环境,对他们罪错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1. 社会交友不良

在学校,也会有消极的不良群体出现。但是,在严格的管理下,这种群体难有生存与发展空间。为此,成绩不好的未成年人只要仍在学校,能够在与同学的和睦相处中获得应有的情感和尊严满足,那么他们交上不良朋友的机会就会明显减少。然而,他们一旦过早地被迫离开学校,就会主动与具有相似经历的人交往,或被不良群体作为发展的对象。他们一旦交上不良朋友或进入不良群体,罪错的发生也就是时间问题了。如表2-10所示,接受调查的犯罪少年中,在回答“与朋友的闲暇活动主要有些什么”这一问题时,59.2%的人选择“到网吧、游戏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表2-10 与朋友的闲暇活动

我们在连云港东海县对少年暴力罪错的调查也印证了少年的不良嗜好与交友存在相关性。在接受调查的105名青少年中,15.8%有酗酒的习惯,52.5%有抽烟的习惯,9.2%有赌博的习惯,只有22.5%选择没有以上行为。俗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这些不良嗜好的养成与其交友群体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我们以此为基本假设,将不良嗜好因素作为分类变量,与变量“主要朋友圈”进行了交叉制表(见表2-11)。结果,卡方检验值为38.9,Sig.=0.000<0.005。这证明我们的假设成立,交友群体对青少年沾染不良嗜好有着显著的影响。

表2-11 不良嗜好与主要朋友圈交叉制表

在此次课题组的调查中,二次以上判刑的少年犯在回答再次犯罪原因时,有一半选择了“受到过去同伙的拉拢”。

2. 社区治安环境欠佳

社区是除学校以外未成年人活动的主要社会空间,社区的治安环境与秩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健康成长。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常意味着良好的正式监督和非正式监督的存在,各种对未成年人成长可能存在消极影响的因素通常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反之,则各种不良的环境刺激增多,遏制不良影响的力量薄弱。如表2-12所示,在回答所在社区治安状况的问题时,25.6%的少年犯选择了“很差”与“较差”,而选择“较好”的只占13.5%。

表2-12 你家所在的街道或村庄的治安状况如何?

微观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特别是不良社区治安环境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在笔者于2004年所作研究中也得到了印证。

表2-13 街道或村庄的治安状况与未成年人成长

以上数据表明:街道或村庄的治安状况与未成年人成长显著相关。处于治安状况很差的街道或村庄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少年犯。

3. 管教方式欠科学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是首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环境。家庭结构、父母教育方式等与少年犯罪也存在着相关性。除前文提到的犯罪少年的家庭有近1/3属于不完整的家庭以外,在此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少年中,如表2-14所示,67.4%为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仅占29.6%。由于独生子女政策执行力度不同,城市独生子女的比例高,而农村独生子女的比例明显要低。从非独生子女犯罪比例高,居住于农村、乡镇及县城的犯罪少年比重大,以及大中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多,或许可以得出结论:家庭通常更有能力对独生子女进行培养和监管,所以更有利于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表2-14 您属于下面哪一种情况?

父母教育方式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因素,也是少年犯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153名少年犯在回答受到校纪处分后,“父亲对自己的态度”时,选择“责打或责骂”“鄙视”“不关心”的占47.06%;回答“母亲对自己的态度”时,选择“责打或责骂”“鄙视”“不关心”的占28.1%。

2004年笔者所作的研究也证明了教育方式与未成年人成长,特别是罪错的相关性。

表2-15 家庭教育方式与未成年人成长

数据表明:“棍棒教育”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但是较说理的教育方式而言,它更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犯罪。

表2-16 家庭奖励方式与未成年人成长

对未成年人的积极行为予以“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具有强化该积极行为的作用。如表2-16所示,犯罪少年的家庭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更不善于运用奖励的方式,而“精神奖励”要较“物质奖励”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更为有利。

表2-17 父母管教方式是否一致与未成年人成长

表2-18 父母管教方式不一致时行为与未成年人成长

将表2-16、表2-17、表2-18综合起来看,以“双方协商”作比较,显然协商的多是学生,不协商的多是少年犯。所以,父母因管教孩子而产生争吵、打架或拿孩子撒气,尤其是后两种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犯罪影响很大。

(四)问题干预不及时

未成年人正处于初步社会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更容易出现越轨行为,而有些越轨行为可能就是他们学习社会规范的一种“试错”行为。因此,从一个人的成长轨迹看,未成年人犯错是难免的,关键是在他们犯错以后,我们能否及时并以恰当的方式予以处理,从而达到促使他们不再重复做出类似行为的目的。现阶段,对构成犯罪的少年,国家可以干预;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基本上依赖于家庭和学校处理。由于父母教育能力不足和学校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一种特有的“三不管”现象,即家庭、学校、社会对问题未成年人都不管,以致他们偏离健康成长的轨道越来越远,最终陷入犯罪的深渊。例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甚至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公安机关依法只能责令父母加强管教。但是,对屡教不改的问题未成年人,父母因缺乏方法,根本管不住;学校因担心“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习惯劝退了之;公安机关照理该管,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授权,只能反复责令父母加强管教,只等他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危害行为升级才能干预。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干预,仍是当前少年罪错升级的重要原因。

[1] 参见谭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2] 参见狄小华等:《青少年暴力性罪错防治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0期。

[3] 参见潘晓凌等:《农村学子为何在一线高校只占不到20%,http://ent.xinmin.cn/2011/08/05/11630544.html,2016年5月8日访问。

[4] 参见曹林:《“千人村庄百人入狱”的悲情》,载《西安晚报》20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