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罪错规律揭示
世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罪犯,少年犯罪的发生虽然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但是罪错的形成、发展及变化具有自身的规律。掌握这些规律,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更有效地预防与控制少年罪错具有独特的价值。
(一)从与环境的关系看:由“先受害”到“后害人”
从犯罪发生的心理机制来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心理支配的,即先有犯罪心理,后有犯罪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那么,一个人的犯罪心理又是如何形成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一个人从生物人到社会人,必须经历一个初步社会化的过程,即学习、内化适应社会所需知识、技能和规范的过程。一个人的初步社会化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社会化的被动性。个体年龄越小,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就越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刚刚出生的婴儿除具有成为社会人的遗传基因外,如同一张白纸,对环境缺乏选择能力。人对环境的选择能力,是通过不断社会化得以强化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决定着他们的选择呢?无疑,这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心理因素。二是环境的极其复杂性。任何个体要成为社会人,必须与社会环境发生关系。这一环境中的主角起初是父母等家庭成员,后来扩大到街坊邻居、学校老师、同学等,再后来扩大到更大范围的业缘、姻缘等更为复杂的关系。由于社会环境的极其复杂性,既有符合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积极的东西,也有与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相背离的东西,所以每一个人都会不可避免地与不良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不良心理因素。一个人越早接触到不良环境因素并形成不良心理因素,他在后来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就越容易受到环境中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个体不良心理因素的量积累得也就越快。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一个人初次犯罪的年龄越早,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为未成年人的被动社会化作了注脚。
如果说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被动性是由其生理发育程度或年龄决定的,那么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什么样的和多严重的消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由成人,特别是与其亲近的父母、老师等决定的。如前所述,犯罪少年大多文化程度低,因辍学、失学等原因过早离开学校,或深受不当教育方式影响,或受到来自成人的不法侵害等。成人不仅没有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不良环境的制造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罪错少年具有“先受害”的特点。因为罪错少年缺乏辨别真假和是非、自我控制和保护的能力,所以面对不良环境或来自成人的直接侵害常无能为力,而一旦与不良环境相互作用,形成不良的心理因素,他们就会逐渐由被害向施害转变。不良心理因素累积到一定程度,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转化为危害社会的罪错行为。
未成年人从“先受害”到“后害人”的转化规律,提醒我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才是根治少年罪错的关键所在,也是世界少年司法所共同遵循的准则——特殊保护原则。
(二)从罪错心理发展看:由“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
任何罪错行为都只是一个人无数行为中的个别行为,我们不能以此推定有罪错的人心理不正常。如果罪错少年存在心理不正常,也绝不是一种常态,而只存在于罪错心理持续期。罪错行为是罪错心理的外部表现,罪错心理作为个性心理的亚结构,是由不同消极心理因素所组成的一种特殊结构。[1]那么,由各种不同消极心理因素所组成的足以支配罪错行为发生的罪错心理又遵循着怎样的发展规律?
第一,被动刺激。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最初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大多具有偶然性,这种偶然的消极刺激会在未成年人的内心留下印记,而当类似的刺激再次出现时,会得到强化。
第二,主动选择。偶然的不良刺激经过不断刺激强化,会变成未成年人之后社会化的心理基础。在这种消极的心理基础上,社会化主体对不良环境的刺激会逐步由被动转向主动,即主动地寻找或选择环境中的不良因素。这种主动选择会迅速增加未成年人与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互动频率和强度。
第三,反复强化。在主动选择与不良环境因素作用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不良刺激转化为内在的不良心理因素。随着不良心理因素量的积累,整个心理构成中的积极心理因素与消极心理因素的比重也在发生着变化。
第四,形成罪错心理。在不良环境因素进一步的刺激下,不良心理因素的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相对稳定的罪错心理。这种心理总是以一定结构存在,所以又称为“罪错心理结构”。罪错心理结构的形成,标志着不良心理因素经过量的积累达到了足以支配罪错行为的质的飞跃。
第五,罪错心理外化。罪错心理形成以后,不等于马上就会发生罪错行为。罪错心理要外化为罪错行为,仍需有一定条件。有的人会主动创造条件,而有的人则会消极等待时机。正是这种心态差异,使罪错行为表现出不同的情形。
罪错行为一旦实施完毕,除少数罪错处于持续状态,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罪错心理也会逐渐衰退。衰退只是意味着一次完整的罪错心理由形成到外化的完成,或这一罪错心理结构的瓦解,而并非构成罪错心理的不良心理因素的消失。如果不加以干预,这种不良心理因素会在新的不良刺激下,重新组成新的罪错心理。同时,再次组成的罪错心理因前次罪错心理的外化未受到干预而得到强化。
(三)从罪错发生机制看:渐变、突变与激情并存
少年罪错的发生遵循怎样的机制?这是我们认识罪错行为所必须了解的。未成年人经过与不良环境因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不良心理因素,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形成罪错心理,然后又在一定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实施犯罪。从整体的罪错发生机制看,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渐变型
渐变型是指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大多要经历三个阶段:从“表现一般的学生”到“差生”(厌学—逃学—流失),又从“差生”到“坏孩子”(逃夜—闲逛—打架—偷摸—结伙),再从“坏孩子”到“犯罪人”(盗窃、抢劫、敲诈、斗殴、杀人)。经对749名在校学生(包括重点大学刚入学学生、重点中学学生和普通中学学生)和174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统计,如表2-19所示,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受过校纪处分、行政处罚的比例要远高于在校学生。
表2-19 是否受过处分与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家庭和朋辈之间的消极互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合格生到“差生”,老师的羞辱、父母的责备和同学的歧视是主要原因;从“差生”到“坏孩子”,家庭管教方法不当以及不良朋友的“理解”与接纳是关键;而从“坏孩子”到犯罪人,社会的“标签”、影视的消极影响以及消极群体内部的影响起着主要作用。
表2-20 未成年犯犯罪前的主要消费场所
表2-21 未成年犯犯罪前的主要消费内容
如表2-20、表2-21所示,网吧、歌舞厅、美容美发场所、游艺厅等不良场所,以及一些不良消费项目,如上网、游艺、赌博、情色等,占据了未成年犯犯罪前的消费生活的大半部分。不良刺激因素影响着未成年人,使其逐渐迈入犯罪的深渊。
2. 突变型
突变型是指未成年人从接受不良刺激到实施犯罪,经历了较短时间的演变过程,难以区分阶段,有的还不容易发现征兆。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偶然机会接触到黄色书刊或录像,在好奇心驱使下,由被动接受影响到主动寻求刺激,再到积极寻找目标以满足需要。另一种是偶然接触赌博机和网吧,由偶尔为之到沉湎于此,再到为钱而不择手段违法犯罪。突变型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性犯罪、财产型犯罪以及由这两种类型的犯罪所引发的暴力型犯罪。不同于渐变型的未成年罪犯,突变型的未成年罪犯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其内在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外界诱惑与内在免疫不平衡的结果。
3. 激情型
激情型是指未成年人处在激愤、恐惧等激烈的情绪爆发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实施这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既无劣迹,也无犯罪预谋,从犯罪意图的产生到行为的发生,具有时间短促、发展迅速的特点。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相对于成年人要弱,所以更容易爆发激情犯罪。突然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通常是导致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诱因,而就深层次的个体原因来说,主要还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缺陷造成的个性方面的缺陷。
[1] 参见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