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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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质量控制与检验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是利用水泥作为固体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与桩间土和褥垫层构成了复合地基。桩是施工和检验的主要对象。

2.2.3.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质量控制

1.原材料质量控制

(1)水泥。水泥宜采用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进场时,应检查产品标签、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并按批量、批号取样送检。其出厂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外加剂。所采用外加剂须具备合格证与质保单,并能满足各项设计参数的要求。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可分为浆液搅拌法(以下简称湿法)和粉体搅拌法(以下简称干法)。其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软—可塑黏性土、松散—中密粉细砂、稍密—中密粉土、松散—稍密中粗砂和砾砂、黄土等土层。

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含量较高或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采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如下:

(1)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以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障碍物。

(2)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3根,多头搅拌不得少于3组。

(3)搅拌头翼片的枚数、宽度、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回转数、提升速度应相互匹配,钻头每转一圈的提升(或下沉)量以1.0~1.5cm为宜,以确保加固深度范围内土体的任何一点均能经过20次以上的搅拌。

(4)竖向承载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300~500mm。

(5)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搅拌桩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桩位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得小于设计值。

(6)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的主要步骤应为以下几项:

1)搅拌机械就位、调平。

2)预搅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3)边喷浆(粉)边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

4)重复搅拌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5)根据设计要求,喷浆(粉)或仅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

6)关闭搅拌机械。

(7)湿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浆液到达喷浆口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10MPa。

2)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3)所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

4)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记录。

5)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30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

6)搅拌机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土层下沉太慢时,方可适量冲水,但应考虑冲水对桩身强度的影响。

7)施工时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

8)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4h。

(8)干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粉施工前应仔细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

2)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3)搅拌头每旋转一周,其提升高度不得超过16mm。

4)搅拌头的直径应定期复核检查,其磨耗量不得大于10mm。

5)当搅拌头到达设计桩底以上1.5m时,应立即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

6)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1m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对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根桩进行质量评定。检查重点是喷浆压力、水泥用量、桩长、搅拌头转数和提升速度、复搅次数和复搅深度、停浆处理方法等。

2.2.3.2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为复合地基,桩是主要的施工对象,首先应检验桩的质量,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标准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2.2.3.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质量记录

(1)水泥、外掺剂的产品合格证书、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样送检试验报告。

(2)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工程现场施工记录资料。

(3)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工程隐蔽检查资料。

(4)水泥土搅拌桩桩体强度试验报告。

(5)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6)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分项质量检验记录(每个验收批提供一个记录)。

(7)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工程基桩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9)地质勘察报告、基础设计文件。

(10)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1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