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育中的文化安全问题及跨文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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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文化安全研究概述

第一节 文化

研究文化安全首先要了解文化是什么。英国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曾说过:“文化或文明,从其宽泛的民族志意义上来理解,是指一个复合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一个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我国古代文献《周易》中说:“观乎天文以观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见,在古代中国,“文”和“化”分属各处,各自独立,还未连体。到西汉时期,刘向在《说苑·指武》中使用了“文化”一词:“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夫下愚不移,纯德之所不能化,而后武力加焉。”意谓用文德教育来治理天下,而不是纯用武力、暴力去征服世界。晋朝束皙《补亡诗》中“文化内辑,武功外悠”的提法都是文化含义的衍生。汉唐至清代,“文化”一词的内涵像众多溪流一样,汇聚成一条蕴含着丰富含义的文化大河。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开始与政治联姻。汉朝的“文化”寓有“文治”“教化”和“礼乐”等意。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指出“文化”或“文”一词的政治含义“自身而至于家国天下,制之为度数,发之为音容,莫非文也”,并说“文之不可绝于天地间者,曰明道也,纪政事也,察民隐也,乐道人之善也”,将文化的范畴延伸于国家的制度章程等政治层面。从以上简要概述中可以看出,文化一词内涵丰富,仅仅依赖于对文化自身的研究还不能窥探其核心意义的全貌。《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文化”定义如下:“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辞海》中的“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文化定义为“广义的文化总括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物质和精神的全部产品;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中国学者们对“文化”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张岱年说:“文化总是既作为人类在人本身的自然及外部自然的基础上、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并保存的内容之总和而存在,又总是作为一种活生生的创造活动而演化。”该定义既重视文化的历史沉淀或既往成果,又强调文化是可以演化和可以被创造的。

西方对文化的界定和中国学者有些差异,多从文化学、人类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安托万·菲雷蒂埃在1690年编撰的《通用词典》中将“culture”定义为“人类为使土地肥沃,种植树木和栽培植物所采取的耕耘和改良措施”,似乎文化的意义又回到了文化原点。这说明人们对文化的定义远未形成统一认识。英国文化学学者雷蒙·威廉斯在其著作《文化与社会》中提出:(1)文化是人类心灵的一般状态或习性,与人类完善的思想有密切关系;(2)文化是作为整体的某个社会的理智发展的一般状态;(3)文化还存在于各种艺术形式中;(4)文化是物质、理智和精神的整体生活方式。

直到19世纪中叶,学者们才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进一步探讨“文化”的定义,并形成了一个稳定完整体系中的术语概念。“文化”的主要内涵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从方式论的角度强调文化的物质精神的可延续性和可积累性,认为文化的内涵包括特定国家民族人们的约定俗成的生活生产方式、社会风俗习惯以及个性化的生存方式和兴趣爱好。文化人类学者鲁斯·本尼迪克特对文化的定义如下:“文化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一种使这个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方式。”苏联《哲学小辞典》也对“文化”有个定义:“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合。……从比较狭隘的意义来讲,文化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遵循这些学者们的足迹,我们发现“文化”的定义涵盖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既包含人类创造的、在人类社会中存在过和现在还存在着,或者未来将存在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也特指精神文化范畴,如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与体制构成、社会组织结构、民族风俗与文化习惯、科学知识与文化思想、宗教信仰和文学艺术等诸多方面。二是从过程的角度动态地观察和审视文化,强调文化随着人类劳动和学习过程的历史变迁,随着人类智力和创造能力的演进升华而不断发展进步。美国著名学者萨默尔和波特对“文化”所涵盖的领域和层面做了比较全面客观地概括:“文化是一个大的人群在多代人当中通过个人和集体的努力获得的知识、经验、信念、价值观、行为、态度、意义、等级、宗教、时间观念、角色、空间关系、宇宙观念的沉淀,以及他们获得的所有物。”马克思曾断言,文化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整合了前人的研究,将文化概念放置于精神文化的支点上,即放置在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政治形态和社会组织结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众多方面的支点之上。三是从复合论的角度强调文化的熔铸性,认为文化是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音乐、风俗、法律以及其他种种能力的复合体。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人类早期历史与文化发展之研究》和《原始文化》中分别提出了文化的两个定义:“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艺术、宗教、神话、法律、风俗以及其他社会现象;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在社会里所得的一切能力与习惯。”该定义得到目前文化学的学者们的认可。文化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文章《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回顾》中梳理了1871年至1951年文化学者所提出的“文化的定义”,他们发现泰勒(1871年)之后到20世纪初的32年期间人类学界关于文化观的研究处于一个停滞阶段,竟然没有人在泰勒的定义上有所突破。1900年至1918年,仅出现了6条新的关于“文化”的定义,而从1920年到1950年的30年间美国学者提出了约157条新的关于“文化”的定义,将文化研究推向一个高峰。

这些学者从各个学科的不同视角对文化进行定义,如历史学派认为文化是社会有形的文化遗产与无形的历史传承(传统的行为价值导向)的总和。符号互动论学派的学者认为文化是社会互动及个体交互影响的结晶。心理学派认为“文化”是个体在历史长河中的投影,同时反映了个人心理及其自主选择的行为模式、认知体系及观念联结。结构功能主义者则认为文化是由各种要素或文化特征构成的稳定体系。

其他有代表性的文化定义还有康德1790年在其著作《判断力批判》中所说:“在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那里,产生一种达到任何自行抉择的目的的能力,从而也就是产生一种使一个存在者自由地抉择其目的之能力的就是文化。”康德的这句论断将我们人类在自然及社会中做出的选择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归因于文化,体现了文化的博大精深。

文化与多学科的“联姻”说明它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了人文科学领域中的一门显学和新宠。但是,任何试图给文化下的定义都难以概括其丰富的文化风貌,我们只有鉴往知来,才能澄清文化定义的历史渊源。学界的传统文化指出,对事物的定义有三种方式:一是对单一个体解释的方法;二是综合各相关要素的解释的方法;三是罗列众多相关概念领域的并举法。给文化下定义也不例外。当然,任何一种试图给文化下定义的本体研究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理念指导下进行的,都是一种文化观的产物。所以,当我们试图对文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界定时,也或多或少地要首先对文化的某种特征达成部分认同和共识。根据A·L·克罗伯和C·克拉克洪的考察,“文化”定义可以归纳为“规范性”“描述性”“历史性”“结构性”“遗传性”和“心理性”六大类。为此,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存在于思想、情感和起反应的各种业已模式化了的方式当中,通过各种符号可以获得并传播它。另外,文化构成了人类群体各有特色的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的各种具体形式。文化基本的核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传统的思想,二是与他们有关的价值。”这个定义和泰勒的定义一样,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被广泛地采纳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