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育中的文化安全问题及跨文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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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化安全

要讨论“文化安全”的概念,首先我们来看看“安全”到底是什么意思。简言之,安全是指人类与生存环境和谐相处的一种状态。安全意味着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或死亡,造成设备破坏、财产损失或危害环境的条件;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使人的身心处于健康、舒适和高效的状态的客观保障条件。安全是一种心理状态和一种客观理念。英语中安全一词的对应词是“security”。在古希腊文中,安全意为“完整”,梵语中安全也是“没有受伤”或“完整”的意思,拉丁文中安全则有“卫生”之意。从词源上讲,“安全”一词源于罗马语中的单词“secures”,意思是没有忧虑与烦扰的状态。而在古希腊哲学作品中,“安全”一词是指一种没有悲痛和忧虑的精神状态与心理状态。在汉语中,“安”字含有“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意味及太平、安适、安全、稳定”的意义;《辞海》对“安”字的第一个释义就是“安全”。《现代汉语词典》对“安”字的第4个释义是“平安;安全(跟‘危相对’)”,例词有“治安”“转危为安”等。对“安全”一词给出的注解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全”字则指完满、完整或指没有伤害,无残缺等,可谓无损则全。在古代汉语中,“安”“全”各有自己的意义,但“安”字和现代汉语中“安全”的意思相吻合,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安全”这一概念类似。比如,《易·系辞下》里的“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左传·襄公十一年》中论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不忘危,预防为主”,《汉书·贾谊传》记载道:“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元史·张桢传》中说:“有不尽者,亦宜防微杜渐而禁于未然。”《诗经·鸱鸮》则说:“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在英文辞典《大韦氏三版》中,“安全”一词的注释则更宽泛,secure既有“免于危险的自由”之意,又有“免于忧虑,……免于恐惧、焦虑或忧虑的自由”之意,同时有“免于不确定性与困惑的自由”的意思。

文化安全从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第一个完整的国家安全概念最早在美国提出,主要内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家的和平和稳定;二是指国家免受外来势力的侵略和控制。国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获取相对更高的安全,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多个层面的综合安全。我们现在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内涵应包括“国家主权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和“能源安全”等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各安全要素之间、各安全领域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文化安全是建立在国家社会制度、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个人行为道德准则等基础上的一种国家软实力体系,与国家硬实力相比,它更加隐蔽,难于控制。巴瑞·布赞说:“安全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不是自然法则,而是人类行动的偶然产物”。在国际学术界,对于国家安全的内涵一直存在着争论。著名学者丹尼尔·费雷、巴瑞·布赞、罗伯特·杰维斯等都认为,对于国家安全的解释取决于不同的行为体、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问题。巴瑞·布赞认为,安全仍然是一个“有待发展的概念”,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概念”。大卫·鲍德温和海伦·米尔纳也认为国家安全的概念是“社会科学中价值负载最多的概念”。小霍姆斯认为,不管安全有多少“不同的外衣”,但其个体总会呈现一些本质不变的东西。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学术视角不断丰富和多元化,对于安全和安全观的理解和阐述也不尽相同。不过,其轨迹大都从关注安全的物质层面的主流传统开始位移于向认知结构性方法转变,从注目于安全的国家主体逐步向人的主体转变,形成“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融为一体的学术观念。

所以,安全研究开始从“民族—国家”层面转向“人民—人”的维度,开始关注人民的社会生活和生存、关注人民选择的自由度、关注其进入社会后对人民生活的影响。1994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安全”概念中涵盖的“人的安全”的概念,并指出“人的安全”(或者“人类安全”)包括两方面:一是免于饥荒、压迫、疾病等胁迫;二是免于日常生活方式中突发性的破坏。同时,报告中列出了“人的安全”或者“人类安全”的七大要素: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粮食安全、人身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和共同体安全。其后,西方学者将有关环境、健康、社会、经济等与人的生活质量和人类社会福祉的问题,都纳入了人类安全研究的视野。

由此可见,安全不仅是一个复合的、丰富的历史概念,还是一个多层次的哲学概念;不仅是一个历史名词,还是一个历史过程。安全不仅涉及客观存在,还涉及人们的主观感受,也就是说安全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即安全具有二元性。不同的时代会产生不同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现实,也凸显出特定的社会文化需要。外语教学中的安全及文化安全教育就是力图通过语言文化知识的传播,实现不同民族的文化因子相容而立、不断发展的局面。洪堡特曾说:“一个民族的精神特性和语言形式形成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极为密切,不论我们从哪个方面入手,都可以从中推导出另一个方面。语言仿佛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的同一程度超过了人们的任何想象。”当然,尽管安全概念本身变幻不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安全是主观的,不存在判断是否安全的客观标准。归根结底,安全观念本质上是人类对自己所生存发展的社会秩序、社会条件和游戏规则的认知,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程度。

在全球化、国际化和网络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各类文化交流、冲突、渗透及融合呈现出复杂多元的文化形态,构成了千姿百态、万花筒般的国际文化发展图景。但是,在不同文化的交融和冲突过程中,“文化殖民、文化帝国主义、文化失语症、文化集体无意识、文化入侵”等时髦炫目的口号不绝于耳,暗藏于这些文字后面的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等隐形行为也日益突出,引发世界各地的有识之士内心的焦虑和不安。各种文化安全意识、民族文化自觉意识等文化思索和诉求也由此产生,与之相关的文化安全问题也从传统国家宏观层面“外溢”“蔓延”或“内渗”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面对着文化话语霸权和文化价值的旁落、文化离心力产生的合法性危机、社会文化生活无序化状态、个体日常生活的文化价值基础摇摆不定等现象,人们思想深处不得不面对内在灵魂和良知的不断拷问和鞭打。如何寻求到万全之策?怎样的文化选择才能让国家和自身安全得到保证?是坚持文化价值本土化,致力于维护本国本民族的文化权利?还是坚持文化的开放与平等交流,视文化为世界公民身份认定的一种手段和力量之源?胡邦炜教授给了一个很好的答案,他说:“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种文化而言,其文化根基是生存的根本,也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依据。文化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生存形态、生态方式的隐性和表性、深层和表层的根本结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什么都可以失去,唯独不能失去文化,文化血脉不能中断。因为只要文化血脉存在,失去的一切还能重新复兴起来,但是如果文化脉络失去了,就会造成民族独立自主性的完全迷失,将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强调文化合而不同,求同存异,鼓励和加强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文明对话不失为最佳选择。正如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发表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所倡导的,文化权利是人权中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创造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有利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随着中国经济日渐崛起,与之相匹配的文化及文化影响力则亟待拓展,教育领域应该在这个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现实中的中国教育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大量优秀中国学生出国留学,通过“技术移民”等手段定居国外的时候,只能袖手旁观;看到西方文化借助于文化植入等方式,培养出所谓亲西方的“白领文化”和“香蕉人”的时候,也沉默无语。为此,面对来自不同发展程度和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域外文化的挑战时,一定要有客观的、辩证的分析与鉴别态度,对带有某种目的的文化霸权主义保持必要的警惕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目的是更好地学习他国文化,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创造出属于中国品牌的文化名片,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和凝聚力。正如著名学者萨缪尔·亨廷顿所言:“文化既是分裂的力量,又是统一的力量。”

在当代社会话语体系和学术话语中,“文化”和“安全”是使用频率极高的两个词汇。单从词面上看,安全与文化是两个不同的词语,但从本质上讲,安全就是文化中的一种,隶属于文化大观园里最初始的那部分。文化安全可以理解为文化的安全和安全的文化。前者指所有文化,无论是已经消失的还是现在还活跃的文化,都应该以某种价值指向为向导而发展壮大;后者指已存在认定的文化形态,值得人们继承和发扬的文化。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安全观念既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道德观念、人文伦理、文化教育、人性修养、行为规范等社会效力的具体标杆。这样的解释似乎不能科学地规定和阐述文化安全这个概念,但文化安全从来就不是一个单一的、孤立的概念,而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概念。因此,完整意义上的文化安全隶属于国家安全的概念范畴,是指一个国家主流价值体系中的各种文化体制、机制、秩序的正常运行,主流文化价值体系保持完整和独立自主,国家文化主权、文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的一种状态。朱阳明教授认为文化安全是“一国在文化、精神生活方面不受外来文化的干扰、控制或同化,从而保持本民族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民族性以及本国意识形态的自主性”。胡惠林教授对文化安全的解释是“一国的文化生存系统运行和持续发展状态及文化利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它是一个国家以文化生存和发展为基础的集合,一种由这种结合形成的动力结构规定和影响一个国家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集合体”。张骥、齐长安认为,文化安全就是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抵制其他国家试图以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指导下的政治、经济、民主方式强加于本国的做法,防范其他国家对本国人民文化生活的渗透,保护本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不被干涉,保持文化的民族性、维护民族的自尊心和凝聚力,并利用必要的手段扩大本国文化的影响。石中英教授所给出的“文化安全”的定义是“主权国家的主流文化价值体系及建立于其上的意识形态、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价值观念、语言符号系统、知识传统、宗教信仰等主要文化要素免于内部或外部敌对力量的侵蚀、破坏和颠覆,从而确保主权国家享有充分完整的文化主权,具备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协调一致、良性互动与不断创新的文化系统,并在人民群众中间保持一种高度的民族文化认同”。这些定义从各个层面和角度具体而又客观合理地解释出文化安全的基本本质和内涵。

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对文化安全的概念和范畴有诸多解读,或争论不休,主要是因为文化安全始终寄居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脱离国家安全来奢谈文化安全必然导致概念的歧义或模糊,而国家安全的概念一直以来就是动态和发展的。因而,文化安全的内涵也非静止的。一方面,文化安全影响着国家安全,文化的积极传播或消极传播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和冲突;另一方面,国家安全也会制约着文化安全。稳固或动荡不安的国家安全也对文化的传承与辐射产生作用。国家安全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专栏作家李普曼于1943年提出来的,其主要意义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家的安宁和稳定;二是指国家免受外来的侵略、干涉和控制。《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文化安全解释得非常清楚:“国家安全是指不存在由于外部强国的控制甚至侵略的危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民族安全问题,这种安全是国际关系中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保障。我们可以将国家安全理解为国家和国家利益没有危险的一种状态以及国家有能力维护其安全的手段和能力,这也是组织良好的国家民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均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文化安全内涵应该包含以下几点:维护在国家文化制度、体制、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意识等方面的国家文化主权的独立和完整。而文化主权则包括文化平等权、文化选择权、文化参与权等,维护文化主权才能保持文化的完整性、文化的独特性和文化的自主性,同时才能捍卫国家民族文化价值观。文化价值观不仅表现在文化对民族精神的塑造方面,也体现在引导国家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方面。正如哲学家黑格尔所言,越是具有民族性,就越具有世界性。一个民族的文化是一种价值体系,是一种理性精神,更是一种社会规范体系。

文化安全不是一个脱离历史语境的概念,它是在历史的维度中成长起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意思是只有了解现在,才能知道过去。文化安全既是发展巩固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的根本保证和精神基础,也是国民凝聚力的保障。从西方历史来看,文化安全与西方国家政治思想发展路径一脉相承,都是以国家政治秩序建立的基础为出发点,探索文化在社会、国家、政治发展历程中的本源和规律,经历着从传统的国家安全、国家文化安全到非传统的文化安全等几个发展阶段。文化安全有的侧重于文化主权的安全,关注国家对他国文化的渗透、入侵和控制举措,保护本国文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从而使本国、本民族的文化健康发展;有的侧重于国家文化价值的保护,强调一个主权国家的主流文化价值体系不能遭到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在很好地保持自己的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一切对自己有利的文化价值观念和文化生活方式;有的则强调国家文化的整体发展不受威胁、免于侵害。直至20世纪80年代,对文化安全的理解和研究开始涉及超越国家范畴的国际文化规范安全、国家的各种社会团体及个体的文化安全等主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学者从文化视角等非传统方式研究文化安全问题。美国学者约瑟夫·奈提出的软实力理论可谓影响至深。约瑟夫·奈提出他建构的软实力理论体系,主要体现在文化、政治价值观和外交政策三个方面,在秉承西方丰富的政治思想渊源的前提下,他的理论融合了彼得·巴克拉克和莫顿·巴拉兹的“力量的第二面”理论、摩根索的权力政治理论、保罗·肯尼迪的大国兴衰论和尼克松的不战而胜论等诸多学说,丰富和厘清了软实力理论的内涵及其运用。著名学者萨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则强调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导致冲突的必然性,将人们的视线从注重军事征服或威胁“硬实力”元素转移到文化因素方面,呼吁以更开放的视野和更灵活的思路,以相互尊重、深度沟通、交流意愿和积极的合作精神,分析不同国家文化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学术研究的重心不断从宏观、形而上的路径下移到微观、具体和形而下的层面,文化安全研究中心也开始从国家本位转移到“人的安全”之上。从根本上讲,一个国家追求国家安全的目的就是保护本国公民的安全,在国家安全这个巨大的保护伞下,个体的人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得更安全、更幸福和更和平。当然,“人”的概念在这里应该被理解为两个层面:作为抽象的人类整体和作为具体的公民个体。早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当时的启蒙思想家就一直关注着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强调“自然”对人类生存和安全构成了单个人无法抵御的威胁,应该建立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他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应该说,他本人深受柏拉图思想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反对任何政治实体对人的凌辱。但与柏拉图不同的是,卢梭的理论框架完全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意志”高于政治实体。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平等而又自由的自然状态中。国家的建立消除了“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自然状态,从中央权威压制人性中的恶和给予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从此获得了安全。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中讲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在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当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强调安全不能只针对国家,还必须扩展到人类自身,重点关注生态安全、恐怖主义、毒品泛滥等安全问题。美国学者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和皮帕·诺里斯总结说,人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最终目标,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是人的安全的实施手段。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希望获得相对更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安全基础。这就意味着要尊重每个公民对安全的具体感受,也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应对全球层面的公共安全问题。“人的安全”主题要大张旗鼓地站在文化安全舞台的中央,理所应当地在文化生活中充当主角与英雄,占据应有的话语权。

文化安全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因此,在界定和理解文化安全概念时,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处理好国家安全与文化安全之间的关系,不要过分夸大或轻视文化安全作用,也要警惕将文化安全扩大或泛化之趋势。有的甚至认为,社会公平、官员风气也属于文化安全范畴。无论文化多么重要,也绝不足以替代和减弱政治、军事及经济的硬实力作用。二是避免以自我文化为中心,只关注他国危害本国的行为,仅强调经济全球化造成的国家文化的潜在危机。在文化安全上主要谈“文化霸权”和“文化入侵”的问题,这样的讨论模式很容易将文化安全理解简单化、定势化和图谱化。事实上,文化安全的概念不断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我们有相应的创新意识和多元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