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诠释学主体性意识与方法论意识的觉醒
如果说诠释方法(历史语法和隐喻)在形成之初的理论旨趣是使古代精神财富以文字的形式得以保留,并使其在后世具有再次复兴的可能,那么从中世纪开始,即自从这两种方法用于对《圣经》的诠释工作开始,诠释学方法的理论旨趣就因其所处的历史背景发生了变化,从而发展为一种力求通过挖掘文本背后的意义,而唤起一种属灵的超验真理,这种真理往往是在文本之外存在的。隐喻诠释方法在对《圣经》诠释的过程中成为主流,直到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因信称义”的宗教观点引发了一场席卷整个欧洲的宗教改革,并导致了基督教的分裂和新教的产生。文艺复兴的“人的发现”引发了人文主义的兴起和自然科学方法的广泛传播,为诠释方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出口。诠释方法在主体性发现的过程中,开始了自身冲破宗教束缚,以寻找自身理论构建的方法论之途。
诠释学作为与理解和解释相关的一般性学科,在启蒙理性席卷欧洲之前,其相关理论的出现和发展是以古代经典文本的解释实践为基础的。“希腊理性主义与翻译整理古代经典理论的实践活动相互融合,促进了古代语言学和语文学的诞生;政治、宗教等领域的实践性活动(如祭祀、讲演、论辩)中语言的使用,借助理性的反思发展出修辞学。语言学与修辞学也成为了《圣经》注释学的沃土。”[1]
圣经注释学(Exegese)的建立是以《圣经》解释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作为基督徒了解圣经的手段之一,早期的圣经注释学让基督徒们获得解释《圣经》的方法,而神学家们也在这种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从而调和《圣经》文字意义和教义表述之间的矛盾。解释《圣经》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文本本身的可靠性,然而当人们以为可以通过字面意义了解《圣经》内容时,却总是在不同篇章中发现无法协调一致的部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期希腊教会神学家奥利金(Origen)按照《圣经》的三重构造原则发展出了“三重解经法”,将《圣经》的意义分成三个层次,“与人类的三重构造相对应:体(身体)、魂(理智与伦理)、灵(救恩的最高意义)……对于奥利金来说,《圣经》重要的意义在于灵的层次。……《圣经》诠释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发掘这层意思”[2]。奥利金的“三重解经法”中的“体”是指《圣经》的文本之体,即文本的字面意义,“魂”与“灵”分别代表《圣经》中所包含的灵魂与精神的意义。其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圣经》的文本意义应该得到重视,但在理解时还是要服从“精神”层面之意义。这种方法也为之后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中关于《圣经》理解的主张和弗拉西乌斯的“《圣经》自解原则”打下了基础。这也是早期基督教神学家尝试在解释学的视域内解决《圣经》文本意义与教义之间矛盾的尝试。
中世纪的神学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隆巴德(Pierre Lombard)和阿奎那(Thomas Aquinas)等进一步发展圣经注释学,致力《圣经》经文的哲学化解释,使诠释学在《圣经》解释实践中容纳了越来越多哲学化的元素。西方哲学的形而上学传统之一就是“将哲学的多种规定和指向封闭在自身之中”[3]。而伴随着哲学与宗教的融合,西方形而上学的传统与神学诠释学相连接,从而为哲学视域下的诠释学方法论之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
宗教改革之后,神学家们越来越重视《圣经》文本在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弗拉西乌斯为代表的路德派神学家们主张的“《圣经》自解原则”(sacra sariptura sui ipsius interpres),重视文本的语义学解释原则,主张将《圣经》的各个部分都放到文本的整体中去进行理解,并坚信所有对于文本理解的分歧也终将在《圣经》文本绝对的神圣意义中趋于一致,从而使《圣经》的文本具有了不可替代的神圣地位。“自解原则”的提出与基督教新教的信仰基础密切相关,它“虽然反对罗马教廷的独断论传统,但其本质其实延续了以马丁·路德《圣经》翻译为代表的维滕堡神学主张,同时又引用了大量的语文学和注释学知识来证明自身的正确性,主张所有解释的难点都要回溯到自解原则。其中的自相矛盾是显而易见的”[4]。
17世纪之后,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哥白尼的“日心说”发表,一系列有着现代科学意义的新发明和新理论的问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这个时代人们的思想,新教神学的相关主张对于神学领域的《圣经》解释工作也起到了推动作用。新教神学所倡导的“《圣经》自解原则”要求对《圣经》的解释工作应该以其文本为基础,而这种新的主张必然要求相应的新的方法论(以传统语文学为基础的新的方法论)与之配合,构建一种学科专属的方法论的需求也就凸现出来。在这种内在需求与科学精神的融合中,人们开始思考建立一种“神学诠释学”,以一种方法论的样态取代传统圣经注释学单一的解经模式。在这个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当属德国神学家丹豪尔,他在1654年出版的著作《圣经诠释学或圣书文献解释方法》,被学界认为是诠释学历史上第一个将诠释学作为标题的著作。在著作中,他试图将诠释学构建成为一门不同于圣经注释学而具有自身独特方法论的学科。而在他此前的著作《好的诠释者的观念》(Idea boni interpretis et malitiosi calumniatoris)中,他就已经使用了“一般诠释学”(Hermeneutica generalis)的概念。[5]这种“一般诠释学”在关注如何正确解释《圣经》这一问题的同时,也兼顾到语言本身的理解规则之构建。在他看来,诠释学的根本任务是解释文本中意义晦涩之处,而好的诠释者应该重点关注作者的意图,而不是文本中表达意义的真实性。[6]“一般诠释学”的理论构想也使诠释学具有独立的学科式方法论成为可能。这样,诠释学就同神学、法学和医学等学科处于同一学科层次,成为可以归入逻辑学的基础学科。而作为逻辑学中与分析哲学相区别的学科,“诠释学教人们研究意义不明句子的真实意义,而分析哲学从真实性原则出发推导出结论的真理”[7]。这一时期诠释学的主要任务虽然还是《圣经》解释工作,但在其方法论意义上,已经逐渐脱离传统的《圣经》注释的角色,开始尝试“诠释学”方法论的构建。虽然丹豪尔提出的“诠释学”的构想仍然是服务于《圣经》解释之基本任务,并没有真正实现建立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诠释学”之构想,但这种神学诠释学方法论构建的尝试也为施莱尔马赫构建适合所有学科的“一般诠释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前期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