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百年经纬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8章 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的春天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治的复兴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我们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它确立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较为彻底地摆脱了二十余年“左倾”思想的统治;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攀登新的台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首先,中国的立法事业得以稳步推进,成果卓著。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36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7]

其次,我国的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89年,通过了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机关要从高高在上的地位走上与民众平等的地位。接下来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一批行政法律和法规,为营造依法行政的氛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在司法领域,我国的检察机关于1978年得以恢复,法院审判重新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1999年10月、2005年10月和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三个法院改革五年纲要,对1999—2013年间的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方案、措施、目标和方向,并取得了许多前期成果。

最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77年,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三所大学的法律系开始招生,标志着中国大陆在结束十年“文革”后,法学教育得以恢复。至2014年底,全国已经有630余所大学拥有本科以上法律专业的招生权,在校生近60万人。法学类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JM)招生人数也已达每年3万余人,在校研究生已经超过10万人。法律教育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与此同时,法学研究也成果丰硕:我们从新中国前近30年总共出专著不足20本,到现在每年都有近1000种法律著作公开出版;我们从20世纪50年代全国只有两份公开发行的法学杂志,到现在已经出版发行法律专业杂志近200种;我们从新中国前近30年总共翻译出版国外法学名著不足15本,到现在每年都有近百种译著出版;我们从20世纪50年代只有一个中国政治法律学会,60年代其被撤销后一个法学研究学会都没有,到现在仅让中国法学会托管的就有50多个专业研究会,还有与此并列的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法律史学会和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我们从新中国前近30年没有培养过一个法学博士,到现在全国仅一级学科的法学博士点就有近40家,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超过30个。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中国法律发展带来了春天,带来了生命,带来了活力。可以这么说,改革开放催生了法治,而法治又改变了中国。

(二)法治与人治大讨论

在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着力于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的同时,20世纪70年代末,围绕“法治与人治”问题,中国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参与讨论的面很广泛,不仅有法律界人士,如孙国华、张国华、沈宗灵、王礼明、刘海年、李步云、王家福、马克昌、刘新、张晋藩、曾宪义、何华辉、张泉林、时重实、金默生、张警、张宿海、周柏森、方克勤、林欣、高格、王桂五、谷春德、吕世伦、韩延龙、廖竞叶、刘升平、谷安梁、范明辛、陈荷夫、王德祥、陈春龙、吴大英、刘瀚、罗耀培等,还包括法律圏外人士,如于光远、孙亚明等。正是这场讨论,拉开了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为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复兴开辟了道路。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的讨论,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世纪50年代就展开过。但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讨论最后以“要人治,不要法治”而结束。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惨烈动乱之后,全国人民都深切地感受到了没有法律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带来的巨大破坏。诚如当时《人民日报》引用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的那样:有了法,亿万人民办事就会有章可循;有了法,坏人坏事就会受到约束和制裁;有了法,人民就能享有充分的民主;有了法,就能安定团结搞“四化”。而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为“法治与人治”讨论的兴起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1979年12月2日,李步云等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一文,正式拉开了“法治与人治”讨论的序幕。1978年底复刊的《法学研究》还专门开设了关于法治和人治的讨论专栏,为这场论战提供了阵地。在此前后,法学界进一步推出了一批有分量的论文。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个“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会议吸引了400多名专家参加,气氛极其热烈(这次讨论会的论文,最后由群众出版社于1980年公开出版,取名《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1)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2)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3)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是,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冷静地反思一下,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场讨论还比较“浅显”,并带有“感情色彩”,但它已经涉及了法学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的定义、本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尤为重要的是,这场讨论有着极为强烈的现实政治意义,即它是对1957年以来二十多年法律虚无主义历史的清算和总结,它使我们从以往惨痛的教训中得出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治理国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以领袖的意志和权威为转移,通过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治国的道路在中国再也不能延续下去了。

(三)中南海举办法制讲座

1994年12月9日,时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的曹建明教授走进中南海怀仁堂,为中央政治局领导讲授了一堂题为“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的法制课;由此,拉开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依法行政的序幕。

自那时开始,中央政治局每年都要举办一至两次法制讲座,并逐渐形成了制度。在这些法制讲座中,以下几次显得特别重要:1995年1月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主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该讲座回答了当时急需解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其基本命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逐渐成为国人的共识;1996年2月8日,王家福再次走进中南海作讲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共同的愿望,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这些观点,后来都为中央最高领导接受。1998年5月12日,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曹建明教授第二次主讲“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此次讲座提出的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构筑起一个金融安全法制体系的观点,随后也成为了我国实务部门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指南。至2013年底,政治局共举办了25次法制讲座。

中央政治局定期举办法制讲座,与法学专家共商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方面,它可以使我们党广泛吸纳法学专家的智慧,如在持续至今二十余年的法制讲座中,我国相当一批著名法学家都得以进入中南海为领导作讲座、贡献自己的才智,这些法学家除了曹建明、王家福、徐显明和信春鹰之外,还有香港法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吴建璠,国际法专家、外交学院教授卢松,科技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罗玉中,社会保障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经济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人权法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夏勇,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郑成思,宪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和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金融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吴志攀,物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国际政治专家、复旦大学教授林尚立,等等。另一方面,中南海的法制讲座也带动了全国上下的学法和普法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学法用法的行动,迅速影响了各级党政干部,一时各级机关、各个行业、各个层次的法制讲座全面开花,并逐步形成制度,从而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学习法律、尊重法律、运用法律治理各项事业的氛围,为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时间。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的《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率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12月下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下半年开始,学术界开始发表一批论述“法治”的文章,由此开展的“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使法律界对“法治”一词有了更深的认识。

而推动“法治”最终成为我国基本方略的,是1996年2月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为中央政治局所作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讲座。王家福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无与伦比,他还详细分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条件。据说,原来讲座的标题仍然沿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提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后来在反复酝酿、修改讲稿的过程中,最后由中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和“法治”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大不一样,前者强调制度的建设,后者强调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它突出了法的理念,法的权威,法的精神,法的民主,法的平等,法的正义。

1997年9月,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正式认可了上述讲座的提法,明确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5条增加了一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法治终于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最为辉煌的成就。法治,原本是西方法律文明的历史遗产,它的核心价值在于避免了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情感因素的干扰,体现了民主、平等、公正的政治理念,有利于调动民众的积极性,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人民一直在为实现“法治”而斗争,但都没有成功。1954年的宪法曾经也强调过要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在“左”的思想的影响下,宪法的这一精神没有能够落实。而现在,我们终于实现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的奋斗梦想。

2012年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目标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发展必定会更加健康、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