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冲突及应对研究:以吉尔吉斯斯坦南部民族冲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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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族”与“冲突”

(一)“民族”的概念

1.马克思主义对民族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以“民族”为划分单位,而是以“血缘”为单位结合成原始人类共同体。“原始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和部族是人类共同体的最早形式。民族则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才逐渐形成的。”[2]民族的出现是多种原因在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中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种相互作用最终得益于人类社会的三次大分工,在原始社会后期畜牧业和农业的分离中,逐渐产生了剩余产品,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剩余产品不断增加,最终促使了私有制的形成,在商人阶级产生之后,原始社会就开始瓦解。在人类社会的三次大分工中,“随着剩余产品的增多和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不仅使氏族、部落内部产生贫富分化,而且使物质利益的冲突逐渐演变为不同的氏族、部落内部之间的争战。为了掠夺他人的财富或防御他人对财富的掠夺,一些关系紧密的部落联合起来,结成了日趋牢固的部落联盟”。[3]在结成部落联盟之后,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和部落就越来越松散,继而被以共同地域、语言等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体所取代,这就是“民族”。在民族产生之后,原来的部落联盟就逐渐成为“民族和国家”。“而在共同的生产和交换中形成的共同经济生活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过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地域范围被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地域范围取代,民族的形成过程是同从氏族制度向国家过渡的过程相伴随、相一致的。”[4]《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失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5]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族的形成是从原始人类共同体到氏族、部落,从氏族、部落到部落联盟,继而从部落联盟发展到民族的一个过程。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长期存在,民族有其自身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民族消亡只有在阶级消亡、国家消亡之后才能实现,正如毛泽东曾指出的:“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6]

对“民族”定义的探讨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著作和论文中,虽然没有给“民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他们的确指出了民族的许多特征和特性。如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指出:“‘民族’{nation }一词被人们用来称呼许多印第安人部落,因为它们的人数虽然不多,却各有其独特的方言和地域。”[7]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说:“关于这一方面的记忆越来越淡薄了,余下来的仅仅是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方言。”[8]之后,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对民族概念做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剖析了人类从部落发展到民族,最后形成国家的具体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为科学地界定民族概念奠定了基础。列宁对民族的概念虽然也没有下过确切的定义,但他明确地提出过地域、语言、心理、生活条件等几个民族特征。[9]

1912年底到1913年初,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明确提出,“民族(нация)是什么呢?”“民族首先是一个共同体,是由人们组成的确定的共同体”。“然而并非任何一个稳定的共同体都是民族。”“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而且斯大林还指出:“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10]

在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中,共同语言是指一个民族在日常联系中所使用的交流工具,它是民族最容易识别的一个外部特征;共同地域是指一个民族共同生活、生产、居住的地理环境,它是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在居住区间上的区别;共同经济生活是指一个民族在共同地域上从事的与当时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生产和交往活动,它是决定一个民族先进与落后的最主要特征;共同心理素质是指民族发展过程中由共同地域、共同经济活动、共同生活方式所形成的气质、精神和心理现象,它是区别不同民族的一个隐形特征。

民族的四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物质、经济、文化要素共同塑造了民族的本质属性。“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既成为“民族”定义的理论内核,又为“民族”定义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提供了一个逻辑起点,这四个特征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渐成为区分不同群体的基本参考,并成为一定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唯一标准,因此,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定义成为社会科学中关于“民族”定义的一个重要探讨,我国目前理论界关于“民族”的定义也主要借鉴了马克思主义(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论述。

2.西方关于民族的定义

西方国家民族学文献中的“民族”一词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ethnos、natio等术语。古希腊人用来表示民族概念的名词主要是ethnos。古希腊人用来表示“民族”概念的名词有三个:ethnos、genos和philon。其中,ethnos是现代西方民族学语境中ethnic、ethnicity、ethnology等词(以英文为例)的词源,但ethnos要比ethnic group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古希腊人可以被称为ethnos。在古希腊文献中,ethnos的初始含义是指群体、群,用来指称同一类人或动物群体。ethnos既可以用来指称希腊人自己,也可以用来指称那些非希腊人的外族人群。[11]古罗马人用来表示民族概念的名词是natio。natio原意是指种族、地域、出身或血缘纽带等,是指具有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团体。在古罗马,natio主要用来指称那些具有相同籍贯的外国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含有贬义。[12]随着时代演变和研究的深入,西方国家关于“民族”概念的研究逐渐转变为对民族、族体、族性、族群等概念的辨析。

安东尼·D.史密斯认为,族裔是“具有共同祖先神话和历史记忆、具有共同文化成分、与历史版图有一定联系、既有团结的(至少在精英层是这样的)、有名称的人口单元”,[13]史密斯将“共同文化、历史、神话”作为民族的特征。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民族’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其反思监控的源泉既有国内的国家机构,又有国外的国家机构”。[14]英国政治学家恩斯特·巴克尔(Emst Barker)认为“民族是一个为着不同的目的自愿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形式,而国家是建立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一种把民族社会从政治上统一起来、形成民族国家这种联合体的特殊结构”。[15]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ion Anderson)认为民族(Nation)就是“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生活中最具普遍合法性的价值”,他指出“民族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16]西方学者中苏联(俄罗斯)学者关于“民族”的定义明显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如俄罗斯学者瓦利里·季什科夫认为,“民族”(People)往往被大多数人理解成一个群体,该群体的成员们共有一个名称和一些共同文化成分,这些成员也拥有关于共同起源的神话,并有共同的历史记忆,他们还把自己与特定地域联系起来,并分享团结一致的感情。[17]

西方国家关于“民族”的定义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从人类共同体的角度出发,阐明“民族”在词源和语义学上的主要内涵,虽没有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民族产生的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我们在西方国家关于民族的定义中也能看到诸如共同地域、共同文化、共同历史等特征。就目前而言,西方国家对“民族”“族群”“部族”“族裔”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的探究比较精深,主要从一个国家内亚群体(族群、族体)应然享有的权利和现实存在的问题角度来定义不同层次的“民族”。西方国家关于“民族”的定义对世界各国民族学和政治学中“民族”概念的界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3.中国关于民族的定义

我国若干古代文献虽然偶有“民”与“族”二字放在一起使用的情况,但这两个字并没有组成一个词。如《周礼》中讲的“令国民族葬”,“国民”是一个词,“族葬”是一个词,“民族”则不是一个词;东汉郑玄在注释《礼记·祭法》时所写的“与民族居百家以上”,“族居”是一个词,“民族”则不构成一个词。[18]

据邸永君考证,中文“民族”一词最早见于约公元8世纪《南齐书》卷五十四中:

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云于翦落之徒,全是胡人,国有旧风,法不可变。

该文用“民族”表示中原的汉人,与“夷”“胡”“戎”相对,[19]而“汉”“夷”“胡”可以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不同民族,因此,这里的“民族”明显具有了与现代汉语“民族”共同的本质内涵。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一词是在19世纪后半期受到日文汉字“民族”一词的影响而翻译过来的。在中国近代汉语中最先使用民族一词的是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王韬。后来,康有为、梁启超也开始使用民族一词。[20]1903年,梁启超把伯伦知理的民族概念引入中国,指出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一是“其始也同居一地”,二是“其始也同其血统”,三是“同其支体形状”,四是“同其语言”,五是“同其文字”,六是“同其宗教”,七是“同其风俗”,八是“同其生计”。[21]1924年,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民族“五要素”说,他说:“我们研究许多不相同的人种,所以能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归功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五种力。这五种力,是天然进化而成的,不是用武力征服得来的。”[22]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学术界对“民族”概念进行了多次大讨论,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和观点,但总体而言,中国学术界关于“民族”的概念大多沿袭了马克思主义和西方学术界关于“民族”的定义。

如马戎认为,“民族”(nation)与17世纪出现于西欧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族群”(ethnic group)这个词则出现于20世纪并在美国使用较多,用于表示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包括语言、宗教等)甚至不同体质特征但保持内部认同的群体,这些族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为这些社会中的“亚文化群体”。[23]宁骚认为,无论是已经形成的国族还是正在形成的国族,都有几个、十几个、数十个、一百多个甚至数百个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就是民族(nationality,ethnicity)……在各个不同的国家里,对这层含义上的民族有不同的提法,如在美国称作族体(ethnic group),在中国称作民族(nationality或 ethnicity),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称作部族(tribe或ethnicity)。[24]严庆认为,族性(ethnicity)作为一个单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英语中,从20世纪60年代起,族性和族群开始成为社会人类学家喻户晓的词,尽管使用者很少去精确定义它们。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25]时殷弘指出,“民族”(nation)首先是个文化心理范畴的存在,它指由氏族、部落发展而来,代表一种起初基于血缘关系,而后具有某种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传统的相当稳定的共同体。这一点可从“民族”的词源看出:nation一词是由拉丁文“出生”(nasci)的过去分词natus转化而来的,意指种族、血统、出生物等。古罗马词natio进入古法语后演变成nacion,后来移植到英语中成为现在所见的nation。[26]

王剑峰认为,族群(包含英文语境下的Ethnic Group和Ethnic Community)指的是这样一群人: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被共同的一脉相承的文化、一致的种族特征、共同的宗教以及共同的历史、共同祖先的信仰所连接起来的共同体,不管他们生活在落后社会还是在先进社会。[27]

李占荣认为,民族是有层次的。第一个层次的民族就是英语中的“nation”一词,是“享有国家主权的民族”,简称“主权民族”(政治民族),它既是建立国家的主体,同时又是被国家塑造出来的客体,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华民族”就属于这个层次的民族。第二个层次的民族是英语中常用的“nationality”一词,是“享有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简称“自决权民族”,在英语中应当用“nation of self-determination”来表述,自决权民族只存在于联邦制国家,如马戎指出“斯大林对沙皇俄国统治下各部族的新称呼翻译成英文的‘nationality’,似乎是略低于欧洲‘民族’(nation)层次但又具有很强政治意义的群体,所以用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形式把各群体的政治地位和领土固定下来”。第三个层次的民族实际上是指“族群”,英语中的“ethnic groups”或者“ethnicity”一词,是指“享有自治权的民族”,简称“自治权民族”,我们通常所说的汉族、维吾尔族也即族群意义上的“民族”。[28]

刘中民等中国学者指出,区分“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是把握民族概念的一个重要基点。“‘政治民族’就是和国家主权相联系的‘国民’或‘国族’;而‘文化民族’或者与‘政治民族’重合而成为构成一个民族国家的民族群体(如单一民族国家),或者是作为‘政治民族’即‘国族’之组成部分的民族群体而存在。‘政治民族’只能属于一个主权国家,而‘文化民族’则可能分布在不同国家甚至没有自己的国家。”[29]

郝时远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中,对“民族”概念进行了详细而又直观的论述,他认为,民族单位实际上必须同时具有并表现出四种特征:①相信它们有唯一归属;②相信它们有共同的血统;③相信它们的文化独特性;④外人根据上述条件(不论真假)看待该聚集体及其成员。因此,除非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并且对成员和非成员都有效,否则就不能把一个集体或聚集体称为“民族”(ethnic)。[30]继而,郝时远又将西方关于族群(ethnic group)的概念分为不同的层次,用同心圆的形式直观表现出来(见图1-1)。同心圆的最外层是“族群”(ethnic group),次外层是“族体”(nationality),第三层是“民族”(nation),核心层是“种族”(race)。而与除种族外的三个同心圆结构相交的四个圆,则分别代表语言、宗教、文化和历史这几个基本要素。在这个结构中,郝时远想表达的意思主要有以下几点。

图1-1 民族共同体同心圆结构

资料来源:郝时远《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①种族仅仅在生物学意义上有科学价值,种族本身并不与语言、历史、宗教和文化这些要素产生交互影响,因此对人类群体进行“种族族群”的划分在抽象的层面上是毫无意义的,而种族区分为民族、族体和族群后才与相关的要素发生关系。

②国家层面上的民族,是对基于语言、宗教、文化、历史等异质性要素的族类群体进行国民特性均质化整合的共同体,它与国家归属、公民身份及其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属于一个国家范围的社会整体而非一部分或少数,所以民族(nation)本身也不属于“族群”范畴。

③族体(nationality)是指那些不具有国家层面民族地位的、得到社会承认和特殊待遇的或受到排斥或压迫的、人口在其所处的社会或者国家中处于少数的群体(包括土著人),每一个现代民族(nation)内部都存在不同的族体(nationalities)。

④每一个族体(nationality)中都包括了表现出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要素差异的分支群体,这些属于“族群”范畴。

郝时远还解释称,之所以将“族群”这一概念置于同心圆结构的最外层,一方面是想表达这一概念所确指的群体具有贯通历史与现实的特点,另一方面是想表达“族群”这一概念的“抽象、模糊、具有很强伸缩性和渗透性”的特征,其抽象程度相对于种族、民族、族体、土著、移民等概念更加泛化而缺乏清晰的边界,这也造成其在具体应用中具有高度的弹性。为了更加清晰地表达这种理解,将平面图立体化,用金字塔结构来进一步加以说明(见图1-2)。

图1-2 民族共同体金字塔结构

资料来源:郝时远《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在图1-2中,其塔身的四棱分别代表了语言、历史、宗教和文化要素,而其四个级层则自上而下地分别代表了种族、民族、族体和族群。在这个立体结构中,最显见的是一种量化的启示,也就是说族群数量多于族体,而族体的数量多于民族,民族的数量多于种族。[31]

囿于国内外学术界对“民族”概念的精深考证和篇幅所限,本书无意对“民族”概念进行过多的论述或提出新的“民族”概念,也没有必要给民族下一个“自己的”定义,在本书中,“民族”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的各种具有相同文化、心理、地域、历史的人类共同体,无论是学理意义上的“民族”(中华民族)、“族群”(汉族、乌兹别克族、吉尔吉斯族),还是“族体”“族裔”,在用语上都统称为“民族”。

(二)“冲突”的概念

1.马克思主义对冲突的论述

通常意义上,冲突(conflict)是一个社会学名词,但实际上,马克思很早就关注到了这一社会现象。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认为,冲突理论源于马克思,在他的《社会学》中指出,“冲突论者源于马克思,在他们看来,社会经常处在极易被破坏的平衡之中。事情常常是这样的,社会冲突源于社会的一部分统治于另一部分之上,而不是源于各部分之间的自然合作,社会秩序是力量与强制的产物,是统治——强的压迫弱的,富的压迫穷的”。[32]美国冲突功能学派代表人L.A.科塞(Lewis A.Coser)承认“尽管自己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他的冲突学说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是始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33]中国学者任剑涛认为,“马克思将冲突视为解释人类历史的一把钥匙,他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就是用冲突的观点通览资本主义的理论。而他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也就是用冲突的眼光通观人类历史的理论”。[34]可见,“冲突”理论的研究将马克思作为冲突理论的首倡者,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马克思主义开创了现代社会科学中关于冲突理论的探讨。

马克思、恩格斯以生活的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为研究对象,提出了不同阶级之间相互斗争的理论。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交往形式的基础,——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如冲突的总和,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等等”。[35]这里将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出现的不威胁交往形式的矛盾称为冲突,又将冲突分为阶级冲突、思想意识冲突、政治斗争等。

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36]“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37]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冲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社会冲突的集中表现形式就是“阶级斗争”。《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一旦发生任何实际冲突,即当阶级本身受到威胁的时候,当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好像不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而且好像拥有与这一阶级的权力不同的权力这种假象也趋于消失的时候,这种对立和敌视便会自行消失”。[38]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即使在同一阶级(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存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进行意识形态思考的人之间的斗争。

而关于阶级斗争的根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有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9]“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40]马克思还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此外,不一定非要等到这种矛盾在某一国家发展到极端尖锐的地步,才导致这个国家内发生冲突。由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例如,英国工业的竞争使德国潜在的无产阶级显露出来了)”。[41]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根源都可以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得到解释,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会导致冲突(变革或革命),但并非所有的矛盾都必须极端尖锐才会爆发冲突,在同工业比较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工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可能爆发国内冲突。

2.中西方学者关于冲突的论述

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冲突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作为一种单独理论受到西方社会学家的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间接推动了现代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20世纪40年代以后,以T.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将冲突视作健康社会的“病态”,努力寻求消除冲突的机制。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六七十年代,在批判吸收帕森斯理论的基础上,冲突理论逐渐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体系中的主流理论,并逐步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思想学派:以科塞为代表的冲突功能学派和以拉尔夫·达仁道夫为代表的辩证冲突论学派。

西方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的科塞、L.柯林斯,德国的达仁道夫,英国的J.赖克斯等。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最早使用了“冲突理论”这一术语,他认为冲突是:“争夺价值以及稀有的地位、权力和资源的斗争。敌对双方的目标是压制、伤害或消灭对方。”[42]科塞还分析了冲突的正功能和负功能,指出冲突不仅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防止社会系统僵化、促进社会整合的正功能。如科塞指出,“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43]他还通过对群体内冲突的研究得出结论:冲突的激烈程度与群体成员对群体的感情投入程度直接相关,即群体成员投入的感情越多,冲突激烈程度就越高。达仁道夫在《现代社会冲突》中指出,“统治经由不平等的道路,引发冲突,这并不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都是一种好事”,[44]“阶级冲突的渊源存在于统治结构里,这种结构不再具有传统等级结构的绝对的性质。冲突的主题就叫做生存机会”[45]。“只要缺乏共同的前后联系,也就没有结构的冲突,只要没有结构的冲突对立也就不会向前驶到新的海岸。”[46]他认为,社会结构内部根据不同量的权威和权力可以分为统治和被统治两个准群体,这两个准群体为明显的利益群体,权威和权力的不断分配导致准群体之间的不断冲突。

西方其他学者对冲突还有不同的解释,如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把冲突定义为“一种过程,这种过程起始于一方感觉到另一方对自己关心的事情产生消极影响或将要产生消极影响”。[47]芬克(K.Fink)把冲突定义为“在任何一个社会环境或过程中,两个以上的统一体被至少一种形式的敌对心理关系或敌对互动所联结的现象”。彼得·康戴夫(P.Condlife)认为冲突是“一种彼此相关或互动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我们发现我们自己处于某种被觉察到的对我们个人或集体的目标威胁之下。这些目标通常要涉及人与人之间的需求关系。这些被觉察到的威胁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想象出来的”。[48]小罗宾·M.威廉认为,“冲突是一方企图剥夺、控制、伤害或者消灭另一方并与另一方的意志相对抗的互动;真正的冲突是一场战斗,其目标是限制、压制、消灭,否则将受到对方的伤害”。[49]日本学者星野昭吉认为,“冲突是不同的团体追求互不兼容的目标,就是说,它们之间社会价值互不相容时所处的状态”。[50]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冲突一词本意是指“打斗(fight)、作战(battle)、斗争(struggle)”,或者指“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公开对峙”。倪世雄概括了西方学界关于冲突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冲突是指某一可确认的人或群体,有意识地反对一个或几个可以确认的人或群体,原因是它们各自在谋求不同的目标;②冲突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③冲突的形式有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有显形的和隐形的,有可控制的和不可控制的,有可解决的和不可解决的;④正如在世界上总是充满矛盾一样,冲突存在于宇宙万物中。[51]

我国学者也对冲突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如刘绛华指出,“冲突是组织动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传统意义上,冲突从来被认为是造成和导致组织不安、紧张、不和、动荡、混乱乃至分裂、瓦解的主要原因之一”。[52]李杰指出,“所谓冲突,是指人们由于某种抵触或对立状况而感知到的不一致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所处的环境、信息来源等。冲突遍布个体、群体及组织等各个方面,包括组织与外部冲突和组织内部冲突”。[53]夏淑梅认为,“冲突是由于工作群体或个人,试图满足自身需要而使另一群体或个人受到挫折时的社会心理现象。冲突表现为:由于双方的观点、需要、欲望、利益和要求的不相容而引起的激烈争斗”。[54]马新建认为,“冲突是一个过程,它是从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组织、群体与群体、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发展而来,它反映了冲突主体之间交往的状况、背景和历史”。[55]刘俊波区分了软性冲突和硬性冲突,“所谓软性冲突就是双方目标或利益不协调、不相容,双方发生了敌意的对抗,但是并没有出现暴力行为。而所谓的硬性冲突则是指双方已经出现了暴力对抗,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军事冲突或战争”。[56]秦启文认为,“冲突具有以下特性:冲突的参与者必定有矛盾或分歧。这些矛盾或分歧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也许存在于人们的主观意识之中。这些矛盾或分歧经常表现在观点、利益、需求、需要、欲望、意志、文化、价值观、宗教信仰等方面”。[57]

不仅在社会学中,在其他社会科学中也有对冲突的不同理解,如政治学认为“冲突”是“人类为了达到不同的目标和满足各自相对利益而发生的某种形式的斗争”。管理学认为“冲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由于在管理问题上的目标、看法、处理办法或意见的不一致,存在的分歧,所产生的相互矛盾、排斥、对抗的一种态势”。管理心理学认为“冲突”是“两个人或两个群体的目标互不相容或互相排斥,从而产生于人们心理上的矛盾”。[58]

综上所述,冲突的主体可以是组织、群体或个人;冲突的客体可以是利益、权力、资源、目标、方法、意见、价值观、感情、程序、信息、关系等;冲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激烈的(感情宣泄、暴力行动),也可以是缓和的(愤怒、丧失沟通)。本书认为,“冲突”是不同主体或主体的不同意向对特定客体或目标在处置方式或追求赋予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相互对立的行为状态或心理状态,前者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对立状态,后者主要表现为主体内部的心理矛盾状态。当冲突与不同的主体或客体进行叠加时,会产生不同的冲突形式,如与冲突的主体进行叠加,会产生民族冲突、企业冲突、国家冲突、部族冲突等;与冲突的客体进行叠加,会产生经济冲突、权力冲突、价值冲突、感情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