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庆元条法事类》中所见敕的篇名
宋朝“敕典”可以分为两类,即前期综合性敕典,在编撰上是仅对公布的宣敕进行简单的整理,内容包括刑事和非刑事法律规范。这种立法在宋真宗、仁宗时期开始出现了变化,即把敕典内容越来越限定在刑事法律领域。宋神宗朝开始严格区分刑事和非刑事法律,把刑事法律界定在“敕”类法律中。为了适用和编撰上方便,加上内容越来越集中在刑事范围,敕典在体系上开始借用律典十二篇制,篇名结构和排序上与律典一致。最早明确记载宋朝敕典采用十二篇律典结构编撰敕的是《咸平典》。这种敕典结构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中所收敕的篇名上得到证明。整个《庆元条法事类》残卷中“敕”的篇名共有12篇,名称与律典一致。《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中敕典篇名有:[7]
1.1 《名例敕》; 1.2 《卫禁敕》; 1.3 《职制敕》; 1.4 《户婚敕》;1.5 《擅兴敕》; 1.6 《厩库敕》; 1.7 《捕亡敕》; 1.8 《贼盗敕》;1.9 《诈伪敕》; 1.10 《斗讼敕》; 1.11 《断狱敕》; 1.12 《杂敕》。
《庆元条法事类》残卷中12篇“敕”的篇名分布与数量结构如下表:
表一

表一中敕典篇名和条数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各类门中的篇名和条文,其次是“旁照法”中出现的篇名和条文。在篇名统计上,各类门中,不管是正式部分还是“旁照法”部分,只要是同一个类门,同一个敕典的篇名仅统计成一次。如“蛮夷·归明恩赐”门中有《名例敕》,“旁照法”中也有《名例敕》,就只作为一篇统计。从表一中可以看出,《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中,各门引用敕典篇名数量最多的是“职制门”,达11个篇名,除“斗讼敕”篇外其他的都引用过;其次是“刑狱门”达10个篇名,“杂门”达9个篇名,“财用门”达8个篇名,最少的是“当赎门”、“公吏门”,分别是2个篇名,其次是“农桑门”和“选举门”是3个篇名。在敕典条文数量上,最多的是“职制门”,共有256条,其次是“刑狱门”,达113条。
表二

表二中引用类门次数和条文数量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类门中正式引用的次数和条数;其次是类门中在“旁照法”上引用到的次数与条数。其中有时“旁照法”中引用到的篇名是同一篇名两次引用,如“名例敕”分别在同一个类门的“旁照法”中出现过两次。此外,上表中各类门的条文数量没有减除在不同类门中被重复引用的。整个残卷共引用到敕典条文数量达1076条。从表二中可知,被类门引用最多的敕典篇名是“职制敕”、“名例敕”、“杂敕”,分别达到91次、68次和50次;引用最少的是“斗讼敕”,仅有6次,数量也仅有6条。从条文数量和引用门数看,《庆元条法事类》残卷中对敕典各篇数量反映较全面的应是厩库敕、职制敕、杂敕、断狱敕、名例敕和卫禁敕。这与残卷主要集中在职制、厩库和断狱类内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