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立法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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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朝敕的篇名考

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宋朝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变化。宋敕由最初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到后来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构成了“敕”在中国法律变迁史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敕”在宋朝法律形式中地位较高,特别是刑事法律领域内,构成了核心部分。从作用上看,宋敕在宋朝成为刑事法律的主体。宋神宗元丰年间前,敕成为宋朝立法的主体,构成宋朝法律的核心;元丰年间后,敕成为宋朝刑事法律的主体,构成了宋朝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宋朝“敕”在含义上可以分为立法形式和法律形式两种。从立法形式上看,宋朝,特别是北宋所有的立法活动都可以称为编敕。在法律形式上,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除《刑统》以外绝大多数法律都可以称为“敕”;狭义上的敕是指宋朝刑事法律中的一种法律形式。对宋敕学术界研究较多,[1]但主要讨论敕与律的关系,有时把敕作为一种法律的通称来考察。[2]

秦汉时期的“令”、唐宋时期的“敕”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发展演变史上也相同。秦汉时期“令”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国家颁布法令的一种通称,另一方面又是一种法律形式。这导致“令”最初编撰上仅是一种法律汇编,并没有形成与“律”严格区别的法律形式。这也是对秦汉时期“令”的研究上争议所在。曹魏和西晋时把“令”界定为非刑事法律,并且制定专门令典,与律典分别承担不同法律任务后,让“令”在法律术语上不能再承担秦汉时期的任务,于是开始用“敕”来代替“令”。南北朝开始,“敕”越来越承担起秦汉时期“令”的功能。唐五代至北宋前期,“敕”同时具有国家颁布的法令通称和成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功能,最后导致“敕”成为一种法律形式。这样“敕”成为基本法律形式的称谓。元明清时期在法律形式上不再用令、敕作为法律形式,这样国家颁布的法令与国家法律形式之间的混乱问题得到解决。当然,魏晋以后,令有时仍然保留原来含义,即国家颁布的法令称谓,但这在法律体系上已经不再混同。这也产生同样的问题,“令”在元明清时期在国家颁布法律时称为“令”的含义上已经不再是魏晋至宋朝时期那种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回到了秦汉时期“诏令”和“敕令”上的含义。

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宋朝属于中国历史上较有特色的朝代,表现在建国后,没有采取形式上全面废除后周的法律体系,而是继续沿用唐朝的,特别是唐开元年间的律典、令典、格典和式典的体系,同时把此后发展的格后敕立法成果充分吸收,把五代以来的立法成果进行整理和继承,构成自己的基本法律渊源。[3]这样宋朝初期法律形式主要以唐朝律典、疏议、令典、格典和式典,加上《刑统》和《编敕》而构成。[4]宋朝国家前期立法主要是对“宣敕”进行编撰,形成各类编敕。[5]到宋真宗、仁宗朝时,随着法律的增加,在立法上,开始改革仅以编敕为主的立法形式,体现在对敕立法上,特别是对敕典的立法上越来越限定在刑事法律领域,即正罪定刑,而把“宣敕”中非刑事内容通过“附令敕”方式解决。宋仁宗朝为解决大量新发展起来的“设制立范”法律成果,还对唐朝令典进行修撰,制定了《天圣令》。《天圣令》的编撰解决了宋朝以来大量非刑事法律的整理问题。然而,“附令敕”解决立法中“设制立范”问题仍然无法适应立法发展的需要,英宗治平、神宗年间对一些“司务”立法开始采用敕令,或敕格、敕式等形式处理,如治平三年的《铨曹格敕》、熙宁《贡举敕式》、元丰二年的《司农寺敕令式》和《入内内侍省敕式》等。这些立法形式出现的问题是对敕令格式界定没有获得统一的区分标准,导致立法分类上出现混乱。元丰年间终于通过宋神宗的权威界定,让宋朝整个立法有了完整的法律分类体系,此后以“敕”为名的内容被界定在刑事领域,非刑事法律(设制立范)被界定在令格式领域。这样宋朝在立法上找到立法的分类体系,同时也让宋朝整个法律体系由刑事类(正罪定刑)与非刑事类(设制立范)两大部分构成。

在宋敕研究上,学术界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严格区分编敕与敕类法律立法成果。这种不严格区分法律用语在宋人中同样存在,因为宋人常把“编敕”和“敕”混用,如2.1.11条中涉及《熙宁敕》的史料共有12条,其中9条称为《熙宁编敕》, 2条用《熙宁敕》。宋朝前期在立法资源上,由于立法直接来源是称为“敕”或“宣敕”的随事随时颁布的单行法令,所以对此类法律编撰过程称为“编敕”。“编敕”作为一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成果,有时称为“某某编敕”。这仅是编敕成果的一种统称,如《建隆敕》《太平兴国敕》。在“淳化编敕”时,编敕作为一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立法成果就不再仅是《淳化敕》,还包括有《赦书德音》和《目录》两种;“咸平编敕”的成果有《咸平敕》《仪制车服敕》《赦书德音》和《目录》四部分。此后,此种情况越来越明显,如“大中祥符编敕”的立法成果有《大中祥符敕典》《仪制》《赦书德音》等;“天圣编敕”的立法成果有《天圣敕》13卷、《赦书德音》12卷、《附令敕》18卷和《令典》30卷。这种情况到神宗朝更加明显,很多立法成果包括有敕令格式,或敕式。神宗元丰年间后,不管是法典的立法还是部类立法,编敕立法基本上包括五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形式:敕、令、格、式和申明,有时还有指挥。所以不能简单把编敕立法活动或某项立法活动的名称认为是立法成果。由于以上原因,学术界对宋朝以“敕”为篇名的立法有多少并没有全面考察,在考察时也没有对以“敕”为篇名的法律类型进行正确认识,进而影响到对整个宋朝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种类和相互间关系的正确认识。[6]本章以《庆元条法事类》《宋会要》《长编》《宋史》和《吏部条法》为基础,辑考宋朝以敕为篇名的立法成果,揭示宋朝敕的立法特点、成果和变迁,进而全面揭示宋朝敕类法律形式的性质和特点。

宋朝称为“敕”的法律形式,根据内容结构和形式可以分为敕典和单行敕两类。敕典根据内容结构又可以分为综合性敕典和部类性敕典;综合性敕典根据内容结构又可以分为前期综合性敕典和专门综合性敕典。前期综合性敕典是指敕典中没有把“令”等法律种类清除的敕典,如《大中详符敕》;专门综合性敕典是指内容仅有刑事法律的敕典,构成了宋朝刑事法律立法的法典,如《元丰敕》和《绍兴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