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立法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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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书史料说明

做此类研究,首要问题是史料的选择。本书以宋朝五大基础性法律史料为核心,兼考察其他史料,以便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宋朝立法的真实情况,同时体现宋朝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及表达方式。本书史料分为三类:基础性史料,具体是《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5]《宋史》《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和《吏部条法》等;重要史料是宋朝人编撰的书目、类书、史书等,如《崇文馆书目》《直斋书录题解》《玉海》《文献通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续资治通鉴》《三朝北盟会编》《续资治通览长编补遗》《宋大诏令集》《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皇宋中兴二朝圣政》《宋季三朝政要》《续编两朝纲目备要》《皇朝编年纲目备要》《皇宋十朝纲要》《宋史全文》等;补证类史料,如宋朝人的各类野史、笔记和文集等,其中《唐宋史料笔记丛刊》和《全宋文》作为重点检索对象。然而,通过笔者检索,发现在宋朝的各种史料中,与法律有关的史料主要集中在《宋会要》《长编》《系年要录》《宋史》《玉海》等书中。若进一步考察,会发现《宋史》《玉海》《续资治通鉴》《通志》《文献通考》等史料中的法律史料来源,多出自《宋会要》《长编》《系年要录》之中。此外,一些史料,虽然是宋朝历史事件的重要史料,但对法律史料记载较少,如《宋大诏令集》《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三朝北盟会编》《皇宋中兴二朝圣政》《宋季三朝政要》《续编两朝纲目备要》《皇朝编年纲目备要》《皇宋十朝纲要》《宋史全文》等。这些史料的不同性质决定着在本书中使用上略有不同。笔者通过考察,发现宋代史料中存在大量反复抄录同一条史料的现象,如《续资治通鉴》中很多史料就是摘录于《宋史全文》《系年要录》中。这种后面史料对前面史料的摘录,让后面史料在使用价值上大打折扣。这也是为什么本书在考察时以《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庆元条法事类》《吏部条法》五部书为基础,其他的为补充的根本原因。

在基础性史料中,《宋会要》是本书研究的史料核心中的核心。《宋会要》是宋朝法律史料中的基础性、原始性材料。虽然是书是清朝徐松从《永乐大典》中辑出,但《永乐大典》是从宋人撰的原始《会要》中摘编而成。而宋朝虽有数次修撰《会要》,但在修《会要》的目的上主要是为了适用,即对国家法律、法规、礼仪典章和诏令的法典化编撰是一致的。从广义上看,宋朝时所修《会要》也是一种法典的修撰。宋朝频繁修撰会要,按学者考察,至少修过12部会要,即《庆历国朝会要》《元丰增修国朝会要》《政和重修国朝会要》《乾道续国朝会要》《乾道国朝中兴会要》《孝宗会要》《嘉泰重修孝宗会要》《光宗会要》《宁宗会要》、理宗朝《宁宗会要》《总类国朝会要》、度宗朝《理宗会要》。[6]宋朝十四朝编了十二部《会要》。《会要》作为“事类体”法典编撰的产物,成为国家法中法律、法规、礼仪典章和诏令等各种规范的集大成。从《宋会要》的行文看,能全面反映宋朝时的法律、政治、行政等用语特征和习惯。对《会要》在宋人法制礼仪官制典章中的功能,南宋时汪澈有过总结,“祖宗故事,凡政刑纪纲、礼文法度,可以备讨论者,莫具于《会要》一书,舍是则漫散无统矣”。[7]在《宋会要》中反映出来的宋朝法律情况,从其他史料中是可以得到佐证的。《宋会要》的通行本版中,1958年的影印本由于各种原因,使用十分不便利。通过四川大学的学者努力,现在《宋会要》基本整理和点校已经完成,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十分便利的版本。《宋会要》整理中最有成效的不是2014年点校本的出版,而是此前完成的电子点校本,由于电子点校本的完成,让是书的使用实现了自由检索和反复查找。可以说,宋朝法律史研究成果中的质量标准文献指标就是引用《宋会要》的情况。本书使用的《宋会要》是以2014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点校本为底本,同时参看了1958年中华书局的影印本。此外,由于《宋会要》中很多法律术语、名称是宋朝特用和法律专用,点校者对这些专用名词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所以在点校中使用的标点符号存在不同,本书中会根据法律术语和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如《绍兴新书》是指绍兴元年立法成果,即《绍兴重修格令格式申明》等的总称,在法律术语上属于专术法典名称,所以一律加用书名号,《元丰令》是指元丰令典,专指特定法典,也同时用书名号等。所以本书标点与引用到的《宋会要》点校本在很多地方会出现不一致。

《长编》在北宋历史研究中的史料上,基础地位是史学界公认的。本书把《长编》作为核心史料之一使用,从中辑录出相关立法成果。从史料看,《长编》中的法律史料有的较为全面,可以补《宋会要》中记载不足。《长编》的缺点是重事件过程的记载,轻立法内容的记录。这与编撰者的目的有关,即作为治国者的借鉴之用。本书使用的《长编》是2006年中华书局点校本。在点校上同样存在《宋会要》点校本中的问题。

《宋史》是元朝人脱脱主持编撰的宋朝正史。学术界对《宋史》的“贬”与“褒”都源自同样的原因,即该书在编撰时,对宋朝史料所收是全而原始,缺点是“繁”而不简、不严。正因如此,《宋史》中庞大的诸志成为中国古代“二十五史”中的特色。《宋史》诸志把宋朝法律进行了较全面的收录,成为研究宋朝法律制度史的重要材料。《宋史》诸志在宋朝制度史的研究中的作用,还没有被学术界充分运用。在本书考察中,《宋史·艺文志》成为重要来源。《宋史·艺文志》所录法律书目之多是二十五史中少见的,而法律书目又以宋朝法律书目为中心。现在通过《宋史·艺文志》中所录法律书目与《宋会要》和《长编》比较,可以发现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十分密切,可以互证。当然,从《宋史·艺文志》所录法律名称看,混乱、讹误比比皆是,也知此书修撰之不严。本书使用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本书由于关注的是立法成果,《宋史·列传》所见史料十分少,虽然《宋史·列传》中有大量司法材料,但多与此书无关。

《庆元条法事类》残本让学术界对宋朝中后期,特别是南宋时期的五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有全面、直接的了解,即敕、令、格、式和申明。同时,残本中所录的篇名和结构对了解宋朝五种法律形式提供了直接原始的证据,特别是对敕典、令典、格典和式典等的篇名结构和表达形式提供了最直接的史料。本书以戴建国点校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本为准。

《吏部条法》,[8]现在见于《永乐大典》中所录内容。根据刘笃才整理,存在于《永乐大典》卷14620至卷14629。刘先生认为现存的《吏部条法》应是淳祐年间编成的。从所引法律篇名看,是这个时期的,因为书中有《淳祐敕》条文被引。《吏部条法》是按事类体例编成,但内容中明确指明各条文引用的敕令格式申明所在篇名。这不仅让学术界能够了解宋朝吏部七司立法的繁杂和篇名结构,还对南宋后期的立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看到南宋后期立法上的新变化。《吏部条法》全书中繁杂的篇名结构让我们知道宋朝法律形式发展到中后期所存在的问题。本书使用的《吏部条法》是刘笃才点校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