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告别死记硬背——会计科目使用有规可循
企业的经济业务错综复杂,经营类型千差万别,若不对各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那么各宏观主体对各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时将无章可循。
0.2.1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作为反映会计要素构成与变化情况的会计科目,通过其核算的内容可以向各类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其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为了使会计科目所反映的会计信息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主体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要求。
我国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中相应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一级科目),并对每一会计科目的使用作了详细的说明,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用的会计科目,并按照业务类型或其他分类标准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具体而言,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之间具有可比性。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相关性原则: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与其所提供的业务类型相关,只有满足了相关性原则,企业所提供的信息才能为各财务信息使用者所用,才能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需要。
•实用性原则: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其自身特点,设置会计科目时应考虑自身的业务繁简、规模大小以及发展潜力等,以使所设置的会计科目能够满足企业实际需要。
•全面性原则: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能保证全面反映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能够对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各个会计科目之间既要有一定的联系,又要各自独立,但同时不能交叉重叠。
•简要性原则: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突出重点。由于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内部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等,而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同,其对所提供信息的理解能力也不同,因此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尽量使名称简单明了,同时,明细科目编号应连续,方便财务信息使用者理解。
•稳定性: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能够持续使用,保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与可比性。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也不得使用不同的会计科目,同时,也不得对同一会计科目设置多个名称。
•统一灵活性:企业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在满足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具有“可伸缩”的功能。统一,即一些主要会计科目(或企业会计制度中规范的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内容要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灵活,即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行业特征和业务特点等,有针对性地设置会计科目。
0.2.2 会计科目的设置方法
企业在具体设置会计科目时,一般应按照资产、负债、共同、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的顺序,先设置一级科目,在此过程中,若能够根据企业特点明确所需明细科目的,可以在设置一级科目的同时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例如,对于“银行存款”科目而言,如果企业已经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开立有账户,那么就可直接在二级科目下按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进行明细科目设置。若企业在设立会计科目时只开立有一个银行账户,那么此时就可以先不设置明细科目。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设置各类会计科目时应当按照该类科目的编码序号由小到大设置,如资产类账户,应按照“1001 库存现金”“1002 银行存款”“1012 其他货币资金”的顺序进行设置,若企业不涉及相关业务,可暂时不设置其对应的会计科目,若日后涉及相关业务,可以再进行增补。
0.2.3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一览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科目进行了统一规定:总分类科目由财政部统一制定;除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设置明细分类科目。一般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如表0-1所示。
表0-1 一般企业常用会计科目
知识扩展——会计科目的断号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常用会计科目表中,科目编号并不是连续的,即“1001”“1002”之后就是“1012”。财政部这样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连续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由于其业务具有特殊性,有的科目可能并不适用于其他企业,而若将其全部列举出来好像也没多大必要,因此在每个科目类型下空出一些编号,以便特殊企业设置备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