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乐善好施、积德行善的文化传统,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就设立专门官职以救济贫病之民。在中国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也涌现了无数的养老慈幼、扶贫济困、赈灾救险、建桥修路等慈善或公益性活动,成为中华美德的生动体现。本节重点回顾、梳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公益慈善实践活动,分析、研究及更好地理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历史脉络。
一、中国古代的公益慈善事业
古代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历朝统治者基本上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中国古代的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体现在跟农田水利、人口养护密切相关的救助灾害、扶贫济困、恤老慈幼等事项上,存在官办、官办民营、官督民办等不同模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活动从政府到民间均有显著的表现。慈善文化、伦理、风俗习惯主要受儒释道文化的影响,一些大规模的赈济救灾活动还受到生产力水平、综合国力、统治者态度、经济实力、重要历史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公益慈善活动呈现纷繁杂芜的局面。
1.先秦时期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源远流长。敬老爱幼、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早在中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对公益慈善活动有了较为丰富的论述,萌生的社会慈善思想,对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思想奠基的作用。例如,儒家倡导“仁爱”“民本”“大同”理念,强调“恻隐之心”“仁者爱人,老安少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道家将“道”与“善”联系在一起,强调“无为而无不为”和“功过报应”学说;法家宣示“六德之兴”“九惠之教”等主张,强调对生活贫困无着及残疾人的救助,把救助老人放在重要地位;墨家崇尚“兼相爱”“交相利”“非攻”,提倡“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多财,财以分贫也”“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
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争攻伐、灾害频繁及其带来的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上述这些学说或早期慈善思想的萌芽,不但构成了先秦中国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还推动了先秦时期官办慈善活动的兴起,包括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兼职官吏,负责掌管荒政、赈济灾民、养疾惠政、恤老慈幼等事项,让老幼病残、鳏寡孤独得以缓解。例如,西周时期的统治机构中设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抚民众;周代还有“养疾”,即帮助国人消除灾难和疾病的惠政;春秋战国时期的救灾减害方面建立了平籴和通籴制度;春秋战国时还继承着三代以礼养老的遗制,即按三代先王将70岁以上的老人分为“国老”和“庶老”,分别在不同的机构供养;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慈幼工作极为重视,推行鼓励生育的政策,给妇婴特别照顾。
2.汉晋南北朝时期
汉晋南北朝时期的公益慈善活动主体,除了政府的官方主导外,以佛教兴盛的寺院慈善活动为代表的民间公益慈善事业也逐步兴起。
借鉴先秦时期灾荒救济的平籴制度,汉宣帝大规模兴建“常平仓”,北齐统治者创设了“义仓”等,这些都是政府通过控制粮食市场施行慈善救济的重要方式。
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机构——六疾馆,由南齐文惠太子、竟陵王萧子良创建,慈善救济制度正经历着“以设官掌事为主向因事设署、以署定职”的方向发展。此外,由南朝梁武帝创立、专门恤老养幼的孤独园,使三代以礼养老的遗制得以制度化、组织化。
此外,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中国,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传播和发展,寺院所开展的济贫赈灾、建药坊、设药藏、植树造林、戒杀劝善等活动,客观上带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3.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尽管那段时期的公益慈善事业不如“盛唐之治”那般辉煌,但也发展出了“官办为主,官督民办”的公益慈善模式。
在赈灾济困方面,隋朝延续了北齐的义仓制度,常平仓也未废止,建立了一套入库、储存、管理、赈济体系及古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制度,发挥赈济灾荒和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在恤老慈幼方面,隋唐政府制定了一些制度举措,如“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明确了对无家可归孤寡老人的安置、收养问题。在慈幼方面,主要是政府在灾荒年间出资为饥民赎子,使骨肉分离、贫困破碎的家庭团圆。
与此同时,民间的公益慈善力量也日益强大,如寺院中设立了集赈恤、收养贫病者、乞丐、残疾老人和孤儿于一体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完全由僧人管理,影响力极大,迫使政府为昭显仁政而积极应对,主要收归政府,由官办慈善机构统一管理,由此确立了“官督民办”的管理体制。在唐末及五代,中国北方地区还出现了“社邑”组织,对困难者、贫病者给予救助或开展其他互助共济活动。
4.北宋南宋时期
对于宋朝的公益慈善事业,学者张文于2001年给出了一个非常高的评价,他认为宋朝在社会救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超越前代的,即便其后的元明清三代也难以超越,而且其所通行的各种救济形式,在中国古代社会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直接开创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社会救济的总体格局。
另外,不仅政府兴建了一系列的公益慈善机构,如广惠仓、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慈幼局、漏泽园等,民间公益慈善也得到蓬勃发展,士人精英活跃于民间公益慈善事业,形成了“官办体系完备、民间推陈出新”的公益慈善格局。
官办慈善有:宋仁宗的诏天下设广惠仓,是宋朝独有的仓廪制度;沿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做法设立福田院,俸给钱粮,收养乞丐、残疾人和孤寡老人,领养少数弃婴,使之兼具扶贫、恤老、慈幼之功能;创设以治病为主的安济坊和以施药为主的惠民药局;设立名为“漏泽园”的官置公墓;关注育婴慈幼问题,建居养院及临安慈幼局、建康慈幼庄、湖州婴儿局等其他育婴慈幼机构,收养遗弃婴幼儿。
民间慈善有:北宋范仲淹在其家乡吴县首创宗族性公益组织——义庄,购置田产经营,以其所得对同姓宗族贫困者进行生育、婚丧、教育等方面的帮扶救济,发挥了公益慈善的功能;南宋朱熹在崇安创立有别于官方仓廪赈济制度的社仓,建在乡社,由乡社官吏及乡绅、儒士共同管理,粮食夏借冬还,只收取少许利息或不收利息,对赈济灾荒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还有刘宰的“粥局”。
5.元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的公益慈善事业在经历了元代的衰微之后,在明清时期得以恢复、发展并渐趋活跃,不但前朝的官办体系得以延续,而且民间慈善更加兴盛发达。
元朝的慈善事业最重要的是医疗,医疗救济官被提升为官医提举司与广济提举司,前者是医师,后者管医疗救济;各地普设“医学”为医疗主管,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工作。
明清两代是中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在灾荒赈济方面,朝廷也会强化各种荒政措施,从备仓积谷、发仓给粟、煮粥应饥等方面对灾民进行救济,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的赈济制度。明代设立了济农仓、预备仓;清代新设立了京通仓、旗仓、营仓等。在抚恤鳏寡孤老方面,明代地方设置养济院,清代还将养济院设于州县一级,并扩展到了边疆地区。在医治病患方面,宋代创设的惠民药局在明代得到大力推广,但在清代却被废弃。在丧葬方面,明清政府亦承袭了宋代的漏泽园制度并加以发展。在育婴事业方面,清朝雍正皇帝曾诏令地方各州府设置育婴机构,使得城有育婴堂,乡村亦设留婴堂、接婴所、保婴会等慈幼机构,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体系完善的育婴网络体系,推动了清朝慈幼事业的发展。此外,清代为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而设置了京师五城栖流所(留养局),它是专门收养外来无业或乞食之人的慈善机构,主要分布在京畿重地和各省交通要道及灾害频繁地区,用于收留过往贫困流民,为其提供栖身之地及米食、衣被、柴薪等物,以补养济院的不足。
明清工商业经济繁荣,促进了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建立了义田、义庄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性公益慈善组织,在赡贫、恤病、助婚丧、养老、劝学、救急等领域帮扶同宗族的贫困者。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普遍以传统道德规范为指导,一些以劝孝、戒淫为主要内容的善书广为流传,士绅纷纷创建善会、善堂。另外,还出现了会馆等以地域为基础的义赈团体,以“答神庥、笃乡谊、萃善举”为宗旨,通过助学、助丧、施医、济贫等活动联谊同乡,促进同籍人事业的发展。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受西方耶稣会传教士的影响,一些士大夫(如李之藻、杨廷筠等)成立了育婴组织,周孔在苏州推行育婴事业,蔡琏在扬州创办了育婴社;明清时期,各种地方乡绅捐资创建的普济堂、育婴社、育婴堂、六文会、济婴堂、保赤局、救婴局等也在全国各地纷纷兴起。
地方士绅和商贾是明清时期大灾期间赈济和灾后重建的重要力量。其中,明宣德末年,江西出现饥荒,义民鲁希恭、郑宗鲁等捐赠粮食,帮助官府,开仓平粜;明正统五年,江右发生灾荒,吉安等府的绅商慷慨认捐;明嘉靖八年,河南发生饥荒,地方乡绅富商也参与赈济;明崇祯三年,江浙各地闹灾荒,嘉善县由居乡间的绅宦陈龙正主持、指导救济工作;明朝中叶后,商人也成为地方赈济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
特别地,在明末清初,江南的武进、无锡、嘉善、太仓、昆山等地先后出现了同善会、广仁会、同仁会或善堂等民间公益慈善团体,这些团体既不同于朝廷干预的慈善事业,也不同于此前出现的民间慈善活动,而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全新的、非宗教性的、非宗族性的、持续性的、志愿性的慈善救济事业,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萌芽。
二、中国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
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近代中国,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国家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动荡中,封建王朝兴办的公益慈善机构由于经费短缺、管理混乱而难以为继,民间疾苦难当。在这个时候,西方教会纷纷在中国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创办了各种新型的公益慈善事业,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变革与转型。
1.晚清时期
晚清时期的公益慈善事业呈现出官方、民间、西方教会等主体多元、交织并存、各显特色的格局。1901年“清末新政”开始后,清政府接纳了“教养兼施”“教养并重”的救助理念,在善堂内附设学堂、工艺厂,或设置工艺所、教养局等,收容游民贫民,救助寡妇孤儿。19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的侵华过程,西方教会(基督教和天主教)利用传教的便利和特权,纷纷在中国兴办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其中,1840年中国第一间育婴堂由巴陵会在香港开办,到1914年,教会办的孤儿院达37所,收养孤儿约2500人;1874年中国第一所盲人院由宣教士英莱士在北京建立,并设计出一套普通话盲文;1898年中国第一所聋哑人学校由梅耐德在烟台建立,到1936年抗战以前全国建立了十几所聋哑人学校;1898年中国第一家疯人院由梅藤更在杭州建立,名为广济麻风院,到1940年,全国有51家麻风院,其中40家与教会有关。此外,西方教会还兴办了一批教会医疗机构等,例如,美国公理会医疗传教士、广州博济医院创始人伯驾(Peter Parker)在广州创办了近代中国第一家教会医院——眼科医院;基督教伦敦分会的雒魏林(William Lockhart)和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在上海租界开办了仁济医院;北京125中(原女13中),始建于1872年,是美国卫理公会在1870年建立的基督教会崇文门堂支持建立的,之后还在崇文门堂周边建了同仁医院、妇婴医院及汇文幼儿园、小学、中学。此外,还有1845年创建于天津的法国医院、1882年在江西九江创办的法国医院、1890年在江西南昌创办的法国医院、1894年在青岛创办的天主堂养病院、1867年在上海开设的同仁医院、1883年在苏州开设的博习医院、1885年在上海开设的西门妇孺医院、1896年在广州开设的夏葛妇孺医院、1899年在广州开设的柔济医院等。1878年1月26日成立的“中国赈灾基金委员会”是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组织的第一个救济机构,西方传教士在慈幼机构中采取“养、教、工”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将科学的救灾赈济模式引入中国,对晚清时期近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变革产生了较大影响。
晚清时期的中国民间公益慈善也有起色。在1876年中国北方极为惨烈的“丁戊奇荒”赈灾过程中,中国民间自行组织劝赈、募集经费并向灾民直接散发救灾物资的“民捐民办”慈善救助活动——义赈(民间性的慈善赈济活动),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近代化具有推动性作用。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条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助官治为主”)推动了地方自治运动的兴起,吸引了众多地方士绅精英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形成了一些新型民间公益慈善机构,在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营业等领域推动了近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此外,晚清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秉承“战时扶伤拯弱”“平时救灾恤邻”的宗旨,大大促进了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现代化及中外慈善文化的交融。
2.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至1949年之前的民国时期,中国经历了政权交替更迭及军阀混战、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等多次战争,公益慈善事业在政权更迭、战争频发的夹缝中生存,在探索中得到了不断发展。
20世纪前50年,由于战乱造成士兵的伤亡和民众的疾苦,更多人需要救治和帮助,此时,西方一些教会机构在中国做了大量公益慈善工作。抗日战争期间,基督教青年会(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YMCA)对抗日救亡士兵进行战地和紧急服务,包括士兵俱乐部、救治受伤士兵、分发慰问品、建立接待中心、设立流动服务站等,战时救济活动得到广泛开展;1921年11月16日,在华传教士和其他外籍人士在上海成立“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开展组织和分配救济物资等工作。南京大屠杀期间,金陵大学的美国宣教士魏特琳将大学变成避难所,保护了上万名中国妇孺;另一位美国宣教士贝德士发起了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救助了20多万难民。这些机构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对战乱中的灾民和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很大的救助作用。抗日战争胜利后,面对战争留下的千疮百孔,中国共产党1945年10月至1946年9月举办了急赈、难民遣送、医药救济等活动,1946年9月至1947年12月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各类善后事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民国政府探索了公益慈善管理体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发展,构建了公益慈善的官方管理体系与制度,表现如下。其一,构建中央赈济机构管理体系,如设立内务部及下属民政司,负责全国的贫民赈恤、救灾赈济等工作;颁布《内务部厅事司分科章程》,明确专司慈善救济的科室及任务职责;设立若干临时地域性救灾机构,成立全国赈济委员会,负责全国灾民、难民救济安置事务,特设救济水灾委员会,专司临时赈恤和灾后事务;抗日战争时期还成立了统一难民救济机构——赈济委员会,并于抗日战争胜利后成立了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其二,制定民间慈善团体管理办法,先后颁布了《管理各地私立慈善机关规则》《监督慈善团体法》《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细则》《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等。
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近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也深深地打上了救亡图存的时代烙印,公益慈善伦理呈现多元的价值支撑,一些基督教观念和自由主义、人道主义思潮进入了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中国人也建立了一些新式的、含有更多现代因素的慈善机构,主要是医疗救护类及社会教化、儿童保护、经济保障、失业保障类的公益慈善组织。所有这些,对中国的公益行动、慈善活动及公益理念的中西方碰撞、融合,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民间的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化、透明化、专业化也不断得到改善,通过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资源优化的系统安排,推动了资源募集方式上的创新,在设立慈善医院、赈济灾民、救死扶伤、义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中国现当代的公益慈善事业
在1949年之后近70年的发展历程中,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经历了波折和起伏变化。
1.1949年之后慈善传统的中断
慈善文化传统在1949年开始被消解、沉寂,原国民政府在各地的救济院、善堂,地方士绅兴办的宗族性、地域性的善堂善会,以及西方教会的慈善机构都被政府接收和改造,部分取缔、解散和关闭,部分进行了改组和接收,公益慈善事业被改造和弱化,人们在口头语和书面语言中较少使用慈善这个词,独立的完全意义上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不复存在,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事业统一计划管理。1951年中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以国家保障为主要方式、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主要对象、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为基本管理层次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直接管理经济,承担了社会福利的全部责任。此时,只有宋庆龄创办的中国儿童福利会,以及长期为中国共产党筹募抗日物资和抗日宣传服务的基督教青年会等几个老牌社会慈善组织保存了下来,但也划归政府统战部门管理,不可自主组织任何公益慈善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益慈善文化遭到破坏,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几乎失去了群众基础和社会土壤,走向了衰败、停滞。
不过,由于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群体数量十分庞大,针对这一问题,政府设立内务部,各省设民政厅,专署设民政处,县设民政科、局,区设民政助理员,专管民政社会事务。民政系统成为领导和组织社会救助的专职机构,对优待抚恤、复退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生产救灾及救济福利机构进行管理和领导。同时,民政系统也重视调动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来合力解决社会问题,包括开展大规模群众性捐助活动、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慈善赈济活动、建立“五保”农村救济保障制度等。
2.改革开放后公益慈善事业的复兴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开始拨乱反正,公益慈善事业亦随之得以重新起步。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公益慈善历史,是慈善公益推进公民意识、提升公民素质、培育公民精神的历史。1981年,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个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由全国妇联批准建立。之后,20多个由政府各部门批准的基金会纷纷建立,其中包括共青团中央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科委成立的中国科技基金会,形成了以“中国”字头命名、按部门按人群划分的第一批具有慈善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此外, 1989年“希望工程”的实施开创了中国公益品牌里的一朵艳丽之花,大眼睛几乎成了公益慈善事业的代言符号;1993年1月8日成立了吉林省慈善总会;1994年4月12日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的慈善团体。
另外,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也广泛兴起,如1985年中国基督教丁光训主教与匡亚明、韩文藻共同发起创办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南京爱德基金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各类型社会团体纷纷建立,各省、市、县纷纷设立慈善组织,一些街道和乡镇也组织注册慈善会,举办了各式各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从传统的赈灾募捐、扶贫济困、助残恤寡、养老慈幼,扩展到慈善意识的启蒙与教育、创办慈善超市、提供心灵抚慰、环境保护、开展文体艺术活动、促进社区发展等各方面。在1998年那场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中,全国人民奋起抗灾,人人捐款,自发地兴起了一场几乎全民参与的慈善募捐运动,全民捐赠达到了历史空前的110多亿元。
3.21世纪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21世纪,党和国家对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重视,党的会议、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的五年规划等都把公益慈善事业列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内容,公益慈善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2005年11月20日,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民政部颁发了政府最高奖——首届“中华慈善奖”;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为慈善公益事业捐款的减免税待遇。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激发了全球华人和中华民族前所未有的公益慈善爱心行动,慈善志愿服务(无偿劳动、技术和服务)在抗震救灾中大量涌现,并作为公益慈善捐赠的特殊内容在抗震救灾活动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来自国内外的志愿者冒着生命危险,帮助抢救被淹埋人员、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各类物资、安抚受灾群众、维持秩序、参与治病防疫等工作,为争取抗震救灾的胜利提供了极为关键的支持。2005年年底印度洋海啸捐款更是开启了我国民间广泛向海外慈善捐赠的先河。
此外,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仅有官方公益慈善组织,也有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不仅有综合性公益慈善组织,也有专门性公益慈善组织(如从事儿童救助、残障人救助、环境保护等具体领域的专门组织);不仅有在基层直接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也有提供培训、咨询、评估、资金资助等支持的支持性公益慈善组织。所有这些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构成了当代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
四、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启示
1.中国香港地区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概况
追溯中国香港地区社会慈善传统的历史形成,首先需要考量各类宗教信仰团体所做的贡献。首先,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团体扮演着香港公益慈善事业“拓荒者”的角色。例如,基督教圣公会早在 1850 年就在中国香港地区设立孤儿院,即后来圣基道儿童院的前身。100多年来,基督教会为回应和处理社会上各种问题和需要,如疾病与健康、妇女与娼妓、儿童的街头流浪与失学、孤寡老人及丧葬等,发起创办了大量的公益慈善事业,奠定了中国香港地区早期社会服务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香港地区的基督教会机构得到大量海外机构的捐助,向当时涌入中国香港地区的大批难民提供了大量物资或粮食的援助,提供房屋安置等服务。中国传统的佛教、道教在公益慈善事业上也一直不遗余力。例如,“香港佛教联合会”在1945年成立之初目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香港地区出现大量流浪儿童急需收容和教育的现实情况,向中国香港地区政府申请开办“中华佛教义学”,招生开课。
20世纪50年代之前,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奉行“积极不干预”政策,除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救济之外,很少参与其他方面的社会服务工作。这与当时政府的社会福利观念及政策的滞后,以及当时中国香港地区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收入较少等因素有关。1958年,中国香港地区政府正式成立社会福利署,但因其角色、功能尚不及当时的宗教慈善机构成熟,开始时只扮演一种协调角色,且主要限于福利服务的法律条文修订。
20世纪60—70年代,伴随着中国香港地区一些家庭问题、青少年问题、失业问题、老龄人口增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中国香港地区政府意识到不仅市民的温饱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也需要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福利体系。根据 1965年6月发布的《香港社会福利工作之目标与政策白皮书》,中国香港地区政府认识到“中国香港地区有不少具备相当资力之宗教与福利团体,亟愿从事各种福利事业,……政府对志愿团体之协助应竭诚欢迎,不但尽量使所设之各种服务能与政府推行之工作相辅而行,且能导之从事最为急需之工作”,开始筹划较完备的社会福利服务制度,开始逐步加大对志愿机构的经费资助力度。1973年4月发布的《香港福利未来发展计划白皮书》并“五年计划”确立了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和志愿机构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合作模式:中国香港地区政府承担大部分的社会福利经费;社会保障由地区政府直接参与,但在社区服务、青年服务、家庭福利服务、康复工作、老年人服务等其他社会服务,主要由志愿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其运营经费由政府拨款,并负责对志愿机构的监管提供辅助性服务。后来,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和志愿机构在社会服务上的这种责任划分和合作模式在《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进入八十年代的社会福利》(1979年4月)中得到进一步认可与强化。
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香港地区政府把大部分志愿机构纳入政府福利服务体制之内。其中,社会福利署向志愿服务机构(含宗教慈善公益组织)提供财政津贴,并与之开展合作,合作范围涵盖家庭及儿童福利、社会保障、安老服务、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违法者服务、社区发展、青少年服务共七大类。
总体来看,中国香港地区的公益慈善组织占据了重要地位,究其原因:中国香港地区民众普遍具有慈善意识,中国香港地区建立了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对慈善组织有效、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
2.中国台湾地区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概况
中国台湾地区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很活跃,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成为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主力阵地。
在中国台湾地区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社会福利领域,“政府机构”或“公立机构”十分罕见,民间公益慈善机构常常被称为“社会福利机构”。中国台湾地区政府和民间公益慈善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伙伴关系,主要通过制定法律、规划和监管来对民间公益慈善机构进行管理约束和配置资源。
中国台湾地区的民间公益慈善类机构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中国台湾地区民间“做善事”氛围甚浓。做善事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做“志工”(志愿者),其中最积极的参与人群是大学生和中年人,志工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二是捐款,中国台湾地区的民间捐款金额非常可观,为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每年中国台湾地区的慈济基金会、家扶基金会、宣明会、善牧基金会和励馨基金会都会收到大量的捐款。此外,中国台湾地区第一社会福利基金会在特殊教育、儿童心智障碍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中国台湾地区的公立大学一般都设有社会福利系或社会工作系。中国台湾地区的私立大学(如台湾中原大学)在心智障碍等特殊教育领域及其“全人教育、全人关怀”的理念拥有良好的声誉。中国台湾地区的政府部门在设计、制定和评估社会福利政策时,政府本身不做研究,一般都以课题形式委托大学(单独、联合)实施。
3.几点启示
从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公益慈善发展情况来看,公益慈善事业是帮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伙伴,是公平分配资源的手段,也是实现公民社会参与的重要形式,并且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其一,基于政府的视角,政府角色定位要恰当。公益慈善事业本质上是民间、社会的一种组织活动,但世界各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都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也非常强烈地体现了这点。当前,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原则精神,政府职能的定位应是“鼓励”和“引导”。从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角度来说,借助香港的经验,政府有责任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资助,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其二,基于市场的视角,要积极、妥善地运用市场竞争的理念经营公益慈善事业。借助香港的经验,公益慈善组织在项目运作中,要开发和利用各种市场资源,提高项目运作水平,强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特色的慈善工作领域和公益项目品牌,倡导“回报与激励”理念。
其三,基于社会的视角,推进公益慈善事业,要在发扬优秀公益慈善文化、培育现代公益慈善理念的基础上,鼓励商业资本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包括:扩大并完善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渠道,建立公益慈善捐赠表彰制度,为公益慈善捐赠提供社会荣誉和动力;鼓励公益慈善组织通过市场化的竞争和创新,推出符合需要的公益慈善产品,从制度上确保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同时,赋予捐赠人监督权,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使之成为慈善的积极消费者。
五、当前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依法治善”的公益慈善新时代。《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此外,《慈善法》以专章规定慈善信托,2016年9月我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规范文件《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发布。此外,江苏省、湖南省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慈善事业促进发展和社会募捐管理的相关法规,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健全。
2.公益慈善服务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民政部设立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组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基层民政部门相继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促进发展的职能部门,公益慈善事业的行政管理队伍建立起来,以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建设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器、推进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加强资金支持和项目扶持、创新公益慈善募捐载体,加强了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服务与管理。
3.公益慈善机构快速增加,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
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大量涌现,慈善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精神深入人心,在慈善宣传、善款劝募、救济救助、慈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激增,许多社会组织基于公益慈善目的和服务宗旨建立起来,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很多社会捐助工作站,公益慈善组织已成为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
慈善志愿者是公益慈善事业的生力军,普通民众、大学生、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中,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服务,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贡献一份力量。
4.公益慈善教育、科研与宣传普及工作得到加强
近年来,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了公益慈善事业的人才培养工作,以及有关公益慈善的地位、作用、发展规律、推进措施、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专门的公益慈善教学、研究机构和科研队伍。2010年6月,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成立(2012年更名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这是国内由大学与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成立的公益慈善研究机构;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School of Philanthropy,SYSU)是2011年4月1日经中山大学批准正式成立的一级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前身为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COP);2011年重庆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首次增设公益慈善事业管理课程;2012年5月,全国首个公益慈善事业管理本科项目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设立并于当年9月正式招生;2012年6月,《公益慈善事业管理(第1版)》教材在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全国第一部公益慈善领域的大学教材;从2013年春季开始重庆大学正式开设公益慈善与社会发展的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并于同年成立重庆大学公益慈善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10月,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硕士研修班开班,这是以公益慈善为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14年11月12日,深圳国际公益学院成立;2015年4月26日,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成立,该研究院是由民政部和清华大学联合发起成立的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成立,是公益研究教育基地和新型民间智库。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这为公益慈善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此外,包括“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在内,政府表彰和宣传了一大批先进的公益慈善人物,促进了公益慈善文化的普及。全国各地创建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日、慈善活动周等平台,举办大量慈善活动,加大了慈善宣传力度,扩大了公益慈善的社会影响与人们的参与度。
5.社会捐赠数额大幅上升,“互联网+慈善”成为慈善新模式
中国公众中蕴藏着潜在的、丰富的慈善资源,包括各种有形资源(资金、物品、劳动力等)和无形资源(爱心、文化、科学知识等)等,一些企业、个人捐赠股权设立的基金会,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更为丰富的资源。伴随着公益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各级公益慈善机构以充分挖掘社会慈善资源、积极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尽量帮助政府缓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款物,社会捐赠数额大幅度上升,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络募捐也得到较快发展,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日趋成熟,以企业为捐赠主体的原有格局正在发生改变,“互联网+慈善”成为公益慈善的新模式。
小贴士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别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原则”“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门制定公司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规则的企业。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部分事例
(1)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相当发达,这是中国较早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
(2)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9年):据《北齐书·后主纪》记载:北齐武平六年,大水成灾,七年春正月壬辰诏:“去秋已来水旱,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富户济其性命。”这一时期,开始出现由政府主办的慈善救济机构,如六疾馆和孤独园。
(3)唐代(618—907年):唐朝初年至中期,寺院和僧侣仍为慈善事业的主体,据《佛祖统纪》卷四一记载:“唐至德二年,僧人英斡于成都南市广衢施舍粥食,以济贫穷。”直到唐武宗“灭佛”,推行一系列废天下僧寺庙的政策,济贫的主体才开始由宗教团体转为政府。
(4)宋代(960—1279年):宋承袭唐旧制,扩大官办慈善机构的规模。这一时期的养老慈幼事业发展最为突出,专门设有居养安济院、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举子包、子田等;蔡京为相时,曾在全国设立“安济坊”,以救治贫病老人。宋代在医疗方面还设有惠民药局以提供义诊处方,此处方后改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为了埋葬贫病路倒无依者,宋代又设有漏泽园。这样,从养老到慈幼,从医疗到送终,朝廷主办的慈善机构十分完备。
(5)元代(1206—1368年):医疗救济被提升为官医提举司与广济提举司,前者是医师,后者管医疗救济。另外,在各地普设“医学”为医疗主管,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工作。
(6)明清时期(1368—1911年):民间慈善事业兴起。明末清初,江南地区的武进、无锡、嘉善、太仓、昆山等地先后出现了同善会、广仁会、同仁会或善堂等民间慈善团体。康熙时期,江苏巡抚张伯行倡导“担粥法”,李光地设置粥厂煮粥给饥民吃;光绪九年(1883 年)水灾,顺天府尹周家楣奏准在各乡镇及京城六门外设立粥厂。
(7)民国时期(1912—1949年)。
➢ 1914年9月24日:《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公布,这是民国时期第一部关于红十字会的法规,也是第一部监督慈善组织的单行法、专门法。
➢ 1920年:北方五省大旱,积极参与此次灾荒赈济的民间慈善团体有京畿农民救济会、北京民生协济会、华北救灾协会、北方工赈协会、山西旱灾救济会、陕西义赈会、上海女界义赈会、中华慈善团、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华洋义赈会、中国济生会等数十个组织。
➢ 1922年:世界红十字会成立,慈善机构团体迅速发展。
➢ 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设立救济院,并斟酌各地经济情形,分别缓急、次第筹办或合并办理养老、孤儿、残废、育婴、施医、贷款等所,以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及救济贫民生计。
➢ 1929年6月12日:《监督慈善团体法》颁布,该法成为近代中国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 1930 年:上海的慈善团体已有 119 个。
➢ 1930 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法》对慈善组织在土地赋税方面给予多项优惠政策。
➢ 1938年10月、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其中,第7条列举有关免纳遗产税的五种情形,第五款即为“捐赠教育文化或慈善公益事业之财产未超过五十万元者”。
➢ 1948年:据《中国年鉴》记载,当时中国已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救济机构1969 个。在组织形式上,近代慈善机构已发展演变为以民间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慈善团体。
➢ 20世纪40年代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公布施行《社会救济法》《救济院规程》《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私人办理济度事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规范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运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至今)。
➢ 1950年:中国人民救济代表大会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将包括民间慈善事业在内的旧福利救济事业定性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并表示,在1949年之后的福利救济事业中,政府是主体,然后“吸收”个人和团体参加,无形中否定了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
➢ 1981年:中国首家慈善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
➢ 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至 1988 年,其与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等联合组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1985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确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
➢ 1988年:中国广东中山慈善万人行,这是全国首次区域性慈善公开募捐行动;同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该办法第 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 1989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成立;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希望工程”。
➢ 1990年:邓小平亲笔为“希望工程”题词,1992 年,邓小平又两次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名义捐款,给予“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各界极大鼓舞。
➢ 1993年:吉林省慈善总会在长春市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省级慈善团体。
➢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慈善组织,被看成中国现当代慈善事业复兴的起点。
➢ 1997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规定了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机构给予减税待遇。
➢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颁布和实施。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布实施。
➢ 2000年:中国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慈善机构。
➢ 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的要求。
➢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第一次被明确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
➢ 2005年:“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第一次被写入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的要求;民政部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 年)》,首次明确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 2008年:中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为 1070 亿元,个人捐赠首次超过企业捐赠,中国大陆地区公民个人捐款达 458 亿元,占捐款总额的 54%,改变了此前国内个人捐赠不超过总额20%的格局。
➢ 2010年:首个中国慈善事业教学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成立。
➢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明确提出公益慈善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益慈善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 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11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印发;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
➢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施行。
➢ 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施行,境外NPO在华活动进入法治时代。12月1日,《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正式颁布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对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界定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等进行了系统规定。随着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线,中国志愿服务也进入了信息数据化时代,截至2017年12月31日,通过该系统共可查到实名志愿者69895407人、志愿团体425388个。
六、现阶段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及成因
1.当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1)社会公众的公益慈善捐赠水平依然较低
公益慈善捐赠按照流向大致可分为3个部分:向慈善筹款机构的捐款、向慈善执行机构的捐赠、向受助人的直接捐赠。尽管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捐赠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相对于美国等国家而言,中国普通民众(个体或家庭)的公益慈善捐助水平较低。除一些直接给慈善执行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医院)和受助人的直接捐赠,以及一些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捐赠(如民政系统开展的经常化捐助行动、政府部门直接接受的各种抗灾救灾捐赠)之外,按国际上可比的口径推算,中国现有公益慈善组织所掌握的资金占GDP的比重较低,人均慈善捐赠较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2)公益慈善机构官方色彩浓厚,独立性差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大困境是“政社不分”,行政过度干预影响着原本属于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的发展。很多领域的公益事业几乎被政府包办,维持慈善垄断格局的公益慈善组织基本上由政府主导或与政府关系密切。部分慈善组织长期在政府的羽翼下生存,官方色彩浓厚,过分依附政府,组织效率低下,没有形成自我独立发展的能力,自身运转能力较差。
3)公民的公益慈善观念落后
由于传统文化和现实原因,我国民众的社会捐赠与慈善参与度不高,目前尚处于十分被动的阶段,全社会尚未形成浓厚的慈善捐赠氛围。社会公众的公益慈善意识普及率低,公益慈善活动开展不多,公益慈善事业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居民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公益慈善机构不够了解,甚至误认为公益慈善活动属于政府救济行为。有些公民虽然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很多富裕群体缺乏慈善公益行动,社会声望评价不高。
4)公益慈善机构数量偏少,资源动员能力较弱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享受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基金会)的数量相比,目前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数量过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弱,且存在公信力问题。
5)公益慈善制度不健全
《慈善法》的实施使得公益慈善的组织制度、财务制度、活动领域、募捐善款、救助项目等有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产权的转让与继承(遗产税法)、企业财产的转让与捐赠、相关领域的国家税收征管及财政转移支付等的制度尚须完善。受法制不健全的影响,中国富人很怕树大招风或担心被索捐,因此很多民营企业家或富人不敢捐,或捐了也不说。
6)部分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低,难以问责
信誉、公信力问题和可问责问题是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中心问题。当前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可问责度较差,导致公信力不高。近年来,“郭美美事件”“罗尔事件”“百色助学网性侵学生事件”不断发酵,舆论在不断地“突破光环看真相”,拷问公益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益慈善行为的公信力,引发“谁来监督公益慈善事业”的问题。
7)对境外社会组织的态度暧昧不清
近年来,尽管境外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或团体在中国遍地开花,与中国的许多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关系,但总体而言,一些境外的公益慈善类团体、社会组织(NPO)在中国的地位仍处于暧昧状态,没有恰当的定位。
2.我国公益慈善发展问题的成因
(1)历史原因。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一度中断,后来又遭受了沉重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约40年间,中国内地鲜有人倡导公益慈善事业,有组织、有规模、经常性的公益慈善活动欠缺,慈善理念和公共精神被淡化。
(2)法制因素。尽管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颁布了一系列与公益慈善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实施主体之间难以协调,导致公益慈善活动、公益慈善组织处于多头管理、多头募捐的混乱状态,影响了民众公益慈善捐赠和志愿活动参与的热情,制约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3)体制因素。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以和政府的关系远近为次序的差序格局。这种格局引发了我国公益慈善机构的准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问题,导致那些远离政府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或者总在努力建立与官方的联系,以取得政府资源支持,或者受到政府的排斥。体制因素销蚀了公益慈善活动的动力,阻碍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4)经济因素。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还很不完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收入水平,社会公众的公益慈善能力受到限制。
本章提要
1.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从早期移民到美国建国,其历史并不长,但公益慈善文化的积淀非常深厚。在美国公益慈善文化理念中,富人只是财富的社会托管人。持有这种观念的人认为,在法律意义上,财富是私人所有的,但在道德和价值层面上,超过生活需要的财富是社会的。另外,美国社会崇尚“小政府、大社会”,国家的社会保障只惠及老人、穷人和残疾人,这给非营利的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留下了发展空间。
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工业革命的国家,现代社会经济风险出现最早,因此英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拥有悠久的历史。可以总结的经验包括:①民间组织划分为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两种类型;②政府与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之间应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伙伴关系;③政府将大力资助民间公益慈善活动作为一项国家义务加以制度化;④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的国家监督机构;⑤立法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3.中国的公益慈善活动历史悠久,确立了自身的公益慈善伦理,新时期公益慈善事业既走过一段复杂曲折的道路,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已经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公益慈善事业的现代化发展。
4.大体上,当前全球的公益慈善模式可以分“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欧洲大陆”模式、“基金会+社区服务”模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这些模式有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且不是绝对割裂的,而是彼此交叉、融合的。